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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丨《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解读

时间:2023-07-29 来源: 浏览:

专项整治丨《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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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动态

为进一步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易发多发势头,根据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市政府安委会决定自2023年7月23日起至年底,在全市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现对《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方案解读

一、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突出建筑施工、市政、工商贸、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高处作业活动。

二、整治重点

(一) 登高架设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未持证上岗的。

(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 非法将高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四) 未对高处作业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体检的。

(五) 未按规定制定和审核、审批、实施高处作业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实施作业前,未按要求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的。

(六)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 六级及以上强风、浓雾、雷雨等恶劣天气,仍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的。

(八)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九) 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屡改屡犯的。

(十) 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总体分为五个阶段,具体由市县乡企四个层面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31日前)

各区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和方案解读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前)

各级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督促本辖区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高空坠落风险辨识和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工作;对高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对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建立高处作业人员档案;明确“谁招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

(三)部门精准执法阶段(9月至11月)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执法行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有关单位,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销号;对严重违法违规作业的,要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违法违规作业导致发生事故或涉嫌危险作业的现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要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底前)

认真总结,选树一批标杆企业、项目,曝光一批屡纠屡犯、隐患突出的企业、项目,巩固提升行动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短视频平台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典型事故案例精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集中详细解读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二)堵疏结合,提升监管效能

一方面,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部门移交受理机制、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另一方面,考核发证机关要加大监管服务力度,及时提供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三)严格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要一律按照“四位一体”调查处理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彻查事故原因和责任,倒查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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