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实用问答
8个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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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需要认证吗?
A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HJ353-2019)中已删除原版本中关于“相关认证要求”的规定,
“环保认证证书”不再是企业选择在线监测设备的必要条件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性能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4-2019)中“4.1验收条件”规定要求即可。
运维单位和人员要求
Q
:请问在线监测氨氮、总磷和COD等站房委托给运营公司维护,运营公司可以委托给劳务公司运营吗?或者运营公司直接聘用劳务公司人员运营?这样是否合法?
安装调试要求
A :若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生产厂商具备调试检测及编制报告的能力,排污单位可委托其开展调试检测并编制调试检测报告,具体委托事项请结合实际情况,视双方合同而定。在此基础上, 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要求出具的关于设备调试的各类报告可以替代(HJ 353-2019)规范里的调试报告 。
设备性能要求
A
:根据《关于做好 2022 年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 [2022] 19 号)》及其附件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等相关标准,
对不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关在线监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
特殊因子设备验收问题
A2
:目前,生态环境部和我省暂未颁布适用于氟离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相关标准。针对该系统的调试验收技术标准,可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HJ 353-2019)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HJ 354-2019)中的调试和验收要求执行,
目前暂无明确规定不能参照“pH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调试验收项目和指标限值开展。
但两个标准中“pH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调试和验收指标限值“±0.5”均为无量纲常数,其结果为-lg[H+];而氟离子在线监测设备的检测结果一般以氟离子浓度计,单位为mg/L,两者之间无可参照性。因此
通常参照(HJ 353-2019)和(HJ 354-2019)中的“NH3-H水质自动仪”的调试验收的项目和指标参数开展调试验收。
运行维护方面
水样比对
Q1
:如果工厂COD平时在线监测数据都是低于30mg/L,那么做季度比对时,在线仪器在做完0.5倍量程的标液后,要不要先测3个水样,然后再测3个标准样品的替代样?氨氮、总磷、总氮等也存在同样的疑问。
A1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表1,实际水样 CODCr<30 mg/L (用浓度为 20~25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 对,试验指标 限值为±5 mg/L。当比对试验数量为3对时应至少有2对满足 要求;4 对时应至少有 3 对满足要求;5 对以上时至少需 4 对满足要求。因此可直接用浓度为 20~25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同理,氨氮实际水样<2 mg/L 可直接用浓度为 1.5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 际水样进行测试,总磷实际水样<0.4 mg/L 可直接用浓度为0.2 mg/L的标准样品替代实 际水样进行测试,总氮实际水样<2 mg/L ,可直接用浓度为 1.5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 际水样进行测试。
Q2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针对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雨水排口的水质在线监测设施是否需要按照此规范要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参数修改&验收
Q1
:水污染源在线分析仪、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分析仪在没有更换设备的情况下,只修改参数是否需要重新进行验收比对,验收比对完成后是否需要参考HJ355技术规范的要求重新进行验收流程?
A1
:
水污染源在线分析仪、烟气污染源在线分析仪在没有更换设备的情况下,进行参数修改,无需重新组织比对验收,需就参数修改情况编制情况说明,提前报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Q2
:COD消解时间10分钟如比对验收合格并经环保局备案,可否认作正常运行,计算得出的全年总量可否认为是真实有效;
A2
:COD在线监测需确保消解完全,满足后续检测需要。若COD在线监测设备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5-2019)要求验收合格,比对试验结果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中有效数据的判别要求,其产生的数据可视为有效数据,再按照《江苏省工业源排放总量统计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技术要求使用有效数据进行总量核算,则可认为计算出的总量真实有效;
Q3
:设备验收完成后因某种原因需要对参数进行变更(消解时间10分钟变更为15分钟),参数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进行备案,环保部门是否需要给出具体意见或盖章同意。《江苏省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只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A3
: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参数变更重新验收后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若符合规定,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无需出具意见或盖章同意
;
Q4
:HJ353-2019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设施,使用符合实验要求的用水清洗仪器及有关装置。按照规范要求站房内配置水龙头、排水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A4 :按照《HJ353-2019》要求,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装置,至于给、排水装置的具体类型, 目前暂无相关规范明确给、排水装置的类型不能为水龙头和排水池 。
END
来源:邢台在线监测者说
编辑整理:生态环保之家(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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