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后,地方政府政信发展两大方向!
二十大后,地方政府政信发展两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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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本文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 资深研究员 杨瑾 ;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2022年是深化改革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一年,以往十年的探索历程需要进行总结。今后十年的发展变革,需要明确方向。
基建,作为过去十年最重要的经济发展引擎,在旧模式边际效益显著下降的情况下,应如何转型,以重新激发活力,与市场化深化改革总的政策方向相融合,继续承担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重要支柱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1. 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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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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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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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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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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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2. 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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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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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
3. 推动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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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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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在以上原则的框架下,我们再详细梳理一下基建市场化转型具体的模式与措施。
从 2020 年下半年以来,基建投融资的逻辑开始发生深层的蜕变。
2008 年以来形成的政府 + 城投基建投融资模式已不能适应新阶段的经济发展,在边际效益不断下降的同时使得政府债务不断扩张,进而增大系统性风险。近年来决策层对政府债务的监控不断升级,必然导致以地方财政或城投信用为核心的传统基建投融资逻辑无以为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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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 要求深化政 企分开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业务进行市场化转型,除纯公益性项目由政府直接投资外,其余项目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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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 剥离城投与地 方政府的信用关联,政府不得再通过城投举债,城投举债也不得再由政府提供担保。
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出现超预期的下降压力,基建再次成为经济复苏的抓手,但本轮基建扩张中决策层的做法与以往情况不同,一方面坚持严控政府债务规模和隐债化解不放松,另一方面鼓励市场化资金,包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基建项目。
202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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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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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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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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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2022年6月,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960号)》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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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投融资机制。夯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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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政府投资聚焦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引导的公共领域,主要投向公益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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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开发建设运营”。
在2022年专项债额度用完后,国常会新增8000亿政策性开发性信贷额度,先后两次推出6000亿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准财政性资金,用于补充包括新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项目资本金或为专项债项目资本金搭桥,接续专项债等财政资金支持2022年下半年的基建投资,并明确要求尽可能吸引民间投资。
政策方针的重大转变要求重塑基建投融资模式,进行市场化转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 面内容:
一、将政府投资项目转变为企业投资项目——打破基建投融资政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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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尽量减少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将纯公益性项目策划为准公益性或经营性项目,便于市场化融资或社会资本的进入; -
二是尽量将政府资本性支出转变为经常性支出,将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转变为企业运营补贴,成为企业经营性收入,帮助企业更好的市场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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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
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
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
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
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
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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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仅参与项目建设运营方,不参与项目投资。 政府授权属地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立项基建项目,这里必须是政府属地的国有企业,政策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代表国家以国有资产向属地国有企业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 如果政府是向异地国企授权开发基建项目,则不能适用以上规定,参照特许经营及PPP模式的相关规定,政府选择社会资本必须采用竞争性方式,因此需要进行公 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不能直接授权。 政府向授权的属地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等资金,由属地国有企业整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工作,并作为平台公开招标选择社会资本从事项目的施工建设、运营等工作。 政府根据授权协议的约定对属地国有企业进行考核并支付授权经营服务费,属地国有企业按相应的合作协议向施工方、运营方支付相应费用。 属地国有企业以项目的运营收入、政府支付的授权经营服务费、企业自身的信用向金融机构融资。 这种模式就是 ABO 首创案例,北京市政府授权京投公司建设经营轨道交通案例中采 用的模式,目前已经很少被采用,现在大多是采用“投融建一体化”模式。 -
“投融建一体化”模式。社会资本既是参与项目建设运营,也参与项目投资。 政府授权属地国有企业作 为项目业主立项基建项目,政府向授权的属地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等资金。 属地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属地国有企业与社会投资人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工作。 政府根据授权协议的约定对属地国有企业进行考核并支付授权经营服务费,属地国有企业根据与社会投资人的协议向项目公司支付运营补贴,社会投资人通过股东分红获取这部分收入。 项目的收益由项目公司收取,项目公司以运营收入、属地国有企业支付的运营补贴以及各股东的增信措施等向金融机构融资。 “投融建一体化”模式能够解决地方政府及属地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缺少建设施工 和运营能力等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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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由公益性国企作为业主立项,由公益性国企进行投融资,政府可以提供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公益性国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EPC或F+EPC施工具体实施项目。这种类型目前采用的比较少,大多采用投资合作+EPC模式。 -
投资合作+EPC。公益性国企先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立项,再通过“两标合一标”招标选择施工企业向项目公司增资,成为合资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参股公司增资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需要在制定产权交易所内交易, 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又规定, “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这里施工企业通过“两标合一标”成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人和项目的实施方,可认定为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因此可以不用进场交易。 投资人 +EPC 模式一般不包括运营,这是与特许经营最大的区别,社会资本方往往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就选择退出,由公益性国企采取回购的方式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支付社 会资本方投资本息。如果包括运营,则成为投资人+EPC+O模式。 但如果社会资本方采取的不是真正的股权投资,而是延付型投资合作 +EPC ,则需要注意与垫资相区别。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垫资只能支付同期贷款利率,双方约定的投资本息将无效,必须在合作协议中明 确约定延付型投资合作 +EPC ,社会资本方不真正成为项目公司股东,但完成建设后获得占用资金的成本和收益。 延付型投资合作 +EPC 通常出现在央企作为社会资本方的情形下,由于受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 2019 〕 92 号)》和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国资发财管〔 2017 〕 192 号)》对央企股权投资管理和资本性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限制,央企往往不愿意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从 而采用延付型投资合作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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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仍然是政府投资项目而不是企业投资项目,不能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运营,而且受到政府债务监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操作灵活性差,违规风险大。 -
在投资人+EPC模式中,公益性国企作为平台可以更便利更充分的整合各方资源,撬动社会资本,但特许经营+股权合作+EPC模式中公益性国企的作用有限。 -
根据规定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经营者必须同时承担建设和运营职责,而实践中很多央企并不愿意承担运营责任。 -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严格限制了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量基建与公共服务项目没有纳入适用范围,特别是实践中大量的土地类项目,是否能够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存在很大质疑。
二、按综合开发模式进行项目谋划——结束对土地收益的依赖
实现基建投融资市场化转型的关键,是将政府投资项目转变为企业投资项目。而要做到这点,最重要的则是对项目的谋划,使项目能够自求平衡。将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以合规合法的方式进行打包,重新计算项目收益率,达到自求平衡,只有项目的成本与收益达到自平衡,项目才能进行真正的市场化运作,获得市场化融资。
近期,决策层出台的很多政策文件都提到了“综合开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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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发改委发布的《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19〕617号)》提出, “鼓励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综合体立项,促进资金平衡、金融支持和市场化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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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提出, “推动公益性、准公益性与其他有经济效益的建设内容合理搭配,谋划一批现金流健康的经营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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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号)》提出, “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
“综合开发模式”的核心就在于采用“基建+资源自平衡”及“特色产业+融合发展”的模式策划产业自平衡项目,进行基建和产业一二级联动,从而实现项目的收益性、投资 有效性和市场化融资。
1.土地收益为核心的综合开发模式
以土地收益为核心的综合开发模式是传统的项目策划路径,长久以来土地作为基建项目最大的收益来源,是项目的核心资源,将没有收益的纯公益性基建项目与土地开发项目打包,不但可以做到项目自平衡,而且往往还能够获得丰厚的收益,比较典型的例如棚改、深圳等地的城市更新,而不涉及土地开发的基建项目则往往很难做到自平衡,例如老旧小区改造。以下以深圳的城市更新模式为例,简要说明土地收益为核心的综合开发模式运作方式:
深圳城市更新模式是市场主导模式,根据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政府在城市更新中仅承担监管审批和规划控制等引导职责,只有市场不愿介 入或无力介入的更新项目,政府才会承担改造主体职责。
除少部分政府主导改造项目外,市场主体主导改造项目分为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和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两种方式。物业权利人以市场化方式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给市场主体实施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权利主体担任城市更新项目的市场主体。 城中村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除通过上述方式形成单一权利主体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公开选择的单一市场主体合作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自行实施。
城市更新搬迁补偿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
拆除后形成土地除先按照规划要求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外,不进行政府收储,市场主体以协议方式取得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图二:深圳市城市更新普通流程
该模式的核心在于拆除后形成土地不进行政府收储,市场主体以协议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进行二级开发,通过土地开发一二级联动做到更新项目整体自平衡。
深圳模式曾经是全国各地城市更新学习的典范,但需要注意的是深圳高度市场化的模式是建立在深圳发达的产业基础之上的。深圳地方政府并不依赖土地财政,所以地产化的城市更新模式并不会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其次是深圳本身很少有值得保留的历史建筑和街区,反而苦于空间禀赋狭窄,无法为城市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对土地资源再利用的需求更为迫切。
这一模式未必适用于其他地区,首先是其他地区并没有深圳发达的产业基础,政府依赖土地财政,如果推广深圳模式必然会助推大拆大建的房地产式城市更新,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将更严重。
2021年城市更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但决策层随即就叫停了以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为主的更新模式,先为城市更新的全国推广树立了方针和原则。
2021年8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禁止在城市更新中进行大规模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建设,设置了严格的拆建比例,被称为城市更新的四道红线,将拆建规模控制到非常小的范围,使得以土地为收益核心的城市更新模式无以为继。
2021年11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21个城市开展城市更新试点,鼓励地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的 地域禀赋积极探索不以土地收益为核心的新型城市更新综合开发模式。
2. 产业经营收益为核心的综合开发模式
随着决策层对土地资源观念的改变,以土地收益为核心的综合开发模式正在被淘汰。从政策层面,近年来决策层发布了多个文件,强调向产业为核心的综合开发模式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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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土地列为经济发展重要的构成要素,改变了以往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标的和抵押标的的狭隘观念,要求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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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提出,要破除阻碍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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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打造统一的包括土地要素在内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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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银保监会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 ) 》提出 “不得提供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 ”,彻底打破了土地及土地产业链融资的模式,土地出让金转换为土地资产和要素。
从市场层面,自2021年下半年房地产行业爆雷潮以来,土地市场也受到了重大打击,土地出让收入断崖式下跌,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终于走到了尽头,对土地财政依赖度高的地方政府已经出现了财政危机,有的已经影响到地区的公共服务提供和基层政府机构运作,发展实体经济,结束土地财政已刻不容缓。
以产业为核心的一二三级联动开发成为转变的方向,即在一二级开发基础上增加产业招商和城市运营两大综合运营服务内容。2019年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提出, “鼓励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综合体立项,促进资金平衡、金融支持和市场化运作,推进城乡要素跨界配置和产业有机融合” ,项目依靠一二三级联动开发获得整体自平衡,增强投资的深度、有效性和可融资性,追求产业经营收益,壮大实体经济,创造真正的价值。XOD模式是一二三级联动开发中比较典型的模式,包括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开发TOD模式、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EOD模式、MO模式等。以下以EOD模式为例,简要说明产业经营收益为核心的综合开发模式运作方式: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国开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489号)》将EOD定义为:以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以上定义已经明确的阐明了EOD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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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 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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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 一体化实施,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关联产业项目必须由一个市场主体统筹实施,一体化推进,建设运营维护一体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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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哺。 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在项目边界范围内实现关联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实现项目整体收支自平衡,减少政府资金投入,扩大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
EOD是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生态保护修复产生的正外部效益吸引产业投资,产业运营获得的效益弥补生态保护的资金不足,生态项目与产业项目互为支撑和促进,实现良性循环,双向可持续发展。
EOD项目的载体是片区综合开发, “大片区小项目” ,扩大片区范围涵盖更多的资源,能够有更多的收益来平衡收支,但须控制项目的数量,根据2022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环办科财〔2022〕6号)》规定,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项目之间必须密切关联、充分融合,避免无关项目捆绑,组合实施的单体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根据《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环办科财〔2022〕6号)》的规定, “EOD不得以土地出让收益、税收、预期新增财政收入等返还补助作为项目收益” 。由此可见,EOD项目的核心收益不能为土地收益,其收益主要来源应该是产业运营和资源开发利用收益,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收入:指标收入、产业收入和资源收入,用以平衡没有收益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项目,整体达到自平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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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收入是指环境治理过程中获得的各项可交易指标,例如碳汇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水权、排污权等,可以通过权益交易获得收入,属于比较稳定且效益较好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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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收入则存在不够稳定的问题,有可能高,也有可能连自身平衡都无法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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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收入指EOD项目中包含的自然资源经营收益,例如砂石、矿产等。
项目谋划和选取需要从项目投入产出平衡的角度合理打包,精确测算项目的偿 债备付率、有收益项目的占比、资本金配比等指标,对项目的每笔收益来源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进行充分论证和市场调研。
结语
基建投融资市场化 转型 已经开启, 一个政企分开 ,市场化运作, 基建 带动产业 ,以助力 实体经济发展为核 心的 基 建新 时代就要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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