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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苏再次专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江苏产研院改革发展(附政策全文)

时间:2023-07-01 来源: 浏览:

重磅!江苏再次专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江苏产研院改革发展(附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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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 522
#科技创新 511

秋凡科转综合自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产研院等

江苏产研院成立于2013年12月,定位于科学到技术转化的关键环节,着力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产研院,提出科技创新工作的“四个对接”—— 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 。江苏产研院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按照“ 研发作为产业、技术作为商品 ”的理念,积极发挥两个桥梁作用——“高校(科研机构)与工业界的桥梁”和“全球创新资源与江苏的桥梁”,从创新资源供给和企业技术需求挖掘两端精准发力,构建集研发载体、产业需求和创新资源于一体、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营造包括人才生态、金融生态、空间生态在内的产业创新生态,在构建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治理体系、研发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财政资金高效使用等方面探索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深耕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 江苏产研院探索形成了八项改革举措: 一所两制、合同科研、项目经理、团队控股、拨投结合、股权激励、三位一体、集萃大学 。2018年被江苏省委省政府授予“为江苏改革开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20年,被科技部等九部门确定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被中国科协评为2020年“科创中国”十大产学研融通组织。
构建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持续打造集创新资源、企业需求和研发能力于一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在研发载体端,2020年,在无锡、常州、南京等地新建专业研究所6家,推进长三角先进材料研究院和集成电路应用技术创新中心两大集成创新平台的建设,启动实施了一批重大项目。截至2020年底,已建设研发载体58家。已认定50家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其中2020年新认定20家,稳步推进研发型企业成长壮大。在创新资源端,与哈佛医学院、慕尼黑大学物理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等9家海外知名高校(院系)和25家国内双一流高校新建战略合作关系。截至2020年底,已与55家海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和52家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建设了以四个海外孵化器为主的八个海外平台。与以色列顶级风险投资机构OurCrowd达成深度合作关系,完成对其孵化器的投资。举办集萃英国创新周活动,与英国利物浦大学等机构围绕“需求引领,模式创新”开展合作战略对话。在产业需求端,与省内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累计共建113家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其中2020年新增54家。近两年,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共提出技术需求589项,企业意向出资金额17.1亿元。江苏产研院帮助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对接需求560余项,达成技术合作157项,合同额达7.4亿元。
营造产业创新生态。 从人才、金融和空间等三个方面,营造促进产业技术研发与转化的创新生态。人才生态方面,构建由战略科技人才(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项目经理)、骨干研发人员(集萃研究员)和集萃研究生(博士后)等共同组成的人才体系。2020年,引进40位产业领军人才担任项目经理。聘请拥有创新成果、掌握一流技术、具有独立研发能力的36位技术专家担任JITRI研究员,全职到各研究所工作。截至2020年底,已累计聘请168位项目经理,引进167名JITRI研究员。与国内知名高校联合培养近1500名集萃研究生。金融生态方面,通过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产研院公司”),采用支持设立早期创投基金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构建有利于研发产业发展的金融生态。2020年,江苏产研院公司支持研发载体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合作设立早期创投基金4支,截至2020年底,设立创投基金达11支,江苏产研院参股比例5%-20%,累计撬动社会资本13.15亿。2020年,江苏产研院分别与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国信集团、朗泰资本、海创投资等金融和投资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通过海外子公司先后投资美国和以色列孵化器。空间生态方面,在南京,依托江苏产研院南京江北新区新址,启动建设江北研发产业园区,规划建设面积55万平方;在苏州相城,共建长三角国际研发社区,启动区建设面积35万平方。依托上述两个园区推进创新综合体建设,打造促进创新资源集聚与深度融合的空间载体,实现信息共享交流、供给技术综合解决方案、交叉融合创新创业等核心功能。

近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规〔2023〕8号) ,提出12条措施支持和推动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不断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办规〔202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和推动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产研院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相应院所、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依法依规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省产研院可按规定赋予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省产研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日常运行及业务工作开展、专业研究所建设运营、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人才队伍建设、产业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创新资源集聚等,可用于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支付市场化聘用的人才基本薪酬、对外购买服务和技术创新成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 建立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稳定支持机制,充分赋予省产研院经费使用自主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调整,由省产研院理事会批准。

三、围绕省产研院聚焦的相关领域,在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下设立子基金,支持省产研院牵头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培育发展高水平创新型企业, 形成财政资金支持与科创基金投资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四、省科技、财政、税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为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及其衍生孵化企业、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产权服务等政策落实的专门服务渠道。企业委托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和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取得的财政拨款,符合规定的,计入不征税收入管理。

五、 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教师、科研人员等到省产研院兼职,学校认同其在省产研院的工作业绩,并作为教师、科研人员学校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依据。 高校院所应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开展技术开发和创办衍生企业,由省产研院、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间原单位可为其保留人事关系,时长不超过6年,并保留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待遇。授 权省产研院组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支持建设综合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市人才计划项目为省产研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专门渠道。

六、税务机关根据省产研院需求,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按照宽松便捷的原则,简化流程、手续,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减免支持。 经核定为科研机构的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七、省有关部门对省产研院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随行家属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等提供绿色通道; 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才来省产研院开展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相应的同等待遇。

八、 鼓励省产研院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与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或参与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和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所需付汇,实行其事先承诺,省商务、科技、税务等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省产研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区别管理政策,按实际需要赴境外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九、 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省产研院采取“拨投结合”方式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省产研院联合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十、 省教育厅支持省产研院与高校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 通过产教融合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产业创新人才。

十一、 支持各设区市与省产研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地方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各市、县(市、区)支持省产研院布局建设专业研究所 ,以“拨投结合”方式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培育省研发型企业,建立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并给予资金、场地等政策支持。支持省产研院加大对创新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在重大平台建设、成果转化落地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及其衍生孵化企业、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落户南北共建科创飞地,支撑区域重点产业发展。

十二、 支持省产研院建立完善管理运营团队绩效奖励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省产研院深化改革的综合考评机制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苏政办发〔2015〕4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

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改革发展,进一步完善技术研发体系,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产研院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其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手续;对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省产研院总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省产研院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省产研院总院开展相关科技成果登记或交易的,免收服务费用;单项技术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省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奖补。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

  三、省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总院、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实施产业重大原创性技术创新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可用于支持省产研院总院、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支付市场化聘用的人才基本薪酬、对外购买服务和技术创新成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调整,由省产研院理事会批准。

  四、省有关部门为省产研院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的专门服务渠道。企业购买省产研院技术或委托省产研院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省产研院总院及专业研究所取得的财政拨款,可计入不征税收入管理。

  五、对投资省产研院衍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在原来支持额度基础上,省级部分的补偿提高20%,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产研院衍生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所发生的本金损失,省级补偿部分由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教师、科研人员等到省产研院兼职,学校认可其在省产研院的工作业绩,并作为教师、科研人员学校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主要依据。高校院所应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开展技术研发和创办衍生企业,由省产研院、高校院所和科硏人员签定三方协议,明确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间原单位可为其保留人事关系,最多不超过3年,并保留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部门为省产研院建立科研人员职称评聘专门渠道。省、市人才计划项目为省产研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专门渠道。

  七、对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并实行“一照一号”管理;对省产研院衍生、孵化企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

  八、税务机关根据省产研院需求,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按照宽松便捷的原则,简化流程、手续,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税支持。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可享受省级科教单位科教用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

  九、省有关部门为省产研院聘用的外籍专业人才及其随行家属取得工作许可及居留等的办理提供绿色通道;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来省产研院开展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相应的同等待遇;对省产研院聘用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取消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

  十、鼓励省产研院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与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或参与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对省产研院总院及专业研究所开展国际合作所需付汇,实行其事先承诺,省商务、科技、税务等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省产研院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本意见中提及的“省产研院”,包括省产研院总院、专业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以及其衍生、孵化的企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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