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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十四五”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2-11-04 来源: 浏览: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十四五”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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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十四五”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十四五”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十四五”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工作进展
“十三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防控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全力推动工作落实,全省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建成,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基本实现全过程安全管控,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21年底,全省39022家医疗卫生机构年产生医疗废物43480.22吨(日产生量119.12吨),安全处置医疗废物43515.94吨。
1.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十三五”期间,为加强医疗废物环境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印发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陕西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建立了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主体责任和规范化管理标准,建立了源头分类收集、过程集中转运、末端专业处置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体系,提升了医疗废物监管水平,强化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和责任感。
2.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基本建成。 “十三五”末,我省7783家医疗卫生机构建有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能力999.06吨,其中600家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能力349.11吨。全省建有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1216个,暂存能力230.71吨。截至2021年底,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基本建成,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能集中收集后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显著增强。 “十三五”以来,新建铜川市、延安市、汉中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等7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改造,形成覆盖全省10个设区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网络体系。截至2021年底,全省10个设区市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13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67270吨/年,比2015年新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39575吨/年,增长了143%。
4.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初步确定。 “十三五”末,新冠疫情期间,我省统筹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确定了6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截至2021年底,10个设区市建有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19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为1368.5吨/日。
(二)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与医疗卫生领域实现新突破的重要时期。立足新发展阶段,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全省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1. 医疗废物全 过程 管理 仍需 加强。 职责划定不清晰,生态环境与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任边界界定不清,部门间协调难度较大,存在监管盲区。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医疗废物转移尚未实行电子联单,年报制度尚不健全,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置等数据统计时效性差。部分地区医疗废物处置采用独家特许经营模式,市场竞争不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不合理,价格调整滞后于成本上涨。
2. 医疗废物收集 转运 体系有待健全。 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体系基本成型,但仍存在短板。除了村卫生室、门诊等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外,全省尚有425家医疗卫生机构未建设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已建成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存在选址不合理、建设标准低、运行不规范的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大部分未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农村地区因地处偏僻、经济落后、人员知识欠缺、医疗卫生机构分布不集中等因素,导致医疗废物超期贮存、违规收集等问题。
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亟需完善。 集中处置设施布局不均衡、不合理,全省13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基本位于城市建成区,无法覆盖农村地区。处置工艺不齐全,全省8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采用非焚烧技术,不能处置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医疗废物。部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设备老化,处置工艺落后,处置能力和效果大打折扣。
4.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仍需提升。 部分地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储备不足,应急处置能力无法满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求。应急处置设施建设不规范,已确定的处置设施未按技术规范改造,处置能力有限。部分地市医疗废物应急响应工作缺少预案,存在相关部门各自为战的现象。
二、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医疗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目的,以建设规模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为重点,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不断健全我省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体系,实现医疗废物的安全无害化处置,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系统推进。 以突出问题为突破口,系统谋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风险防控工作,全面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针对医疗废物产生和收集现状,统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等设施布局,合理规划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技术路线,就近集中处置。
平战结合,补齐短板。 兼顾常态防控和应急状态,合理设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急处置设施技术和规模。着眼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响应机制,补齐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短板,实现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多元共治,防控风险。 统筹各方力量,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体系。加强技术引进和革新,强化数字化手段,激发行业活力,提升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水平,严守医疗废物环境安全风险底线。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基本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设施缺口,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能力。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医疗废物监管体系,充分保障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医疗废物监管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二)部门监管责任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管理各类医疗废弃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和自行处置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保障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环境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协同应急处置等所需经费。
公安部门负责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衔接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医疗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等。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置,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指导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在综合执法中发现涉及医疗废物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通报本级相关部门。
(三)行业主体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四、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
(一)规范收集暂存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制定完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职责,明确责任人,建立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实现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转移。
2023年底前,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存柜(箱)。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暂存柜(箱)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
医疗废物暂存库房选址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医疗废物暂存库房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需进行防渗处理。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应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的,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医疗废物暂存柜(箱)可以是冷藏柜(箱),也可以是金属或硬制塑料材质的柜(箱),应防渗漏,具有一定的强度。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二)健全内控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能力评估、监督管理。
做好源头分类和全过程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实行台账登记管理,明确分类收集、转运和暂存方法与过程控制要求,配置足量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工具。
医疗卫生机构应教育引导医疗废物管理从业人员,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环境安全风险。
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2025年底前,三级或相当规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设完善的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体系,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专栏1 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
1.2023年底前,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或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存柜(箱)。
2.2025年底前,三级或相当规模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的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体系,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五、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一)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推动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补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短板,实现医疗废物应收尽收。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区)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实行网格化管理,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医疗废物收集网格,建立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19张床位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直接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19张床位以下(含19张)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收集运送至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统一将收集的医疗废物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可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立,也可视情单独建立。2024年底前,建成覆盖乡镇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
(二)规范收集转运过程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车辆,并重点推动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发展。配齐具有资质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合理规划收集运输路线,至少每2日到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应纳入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过程智能化管理,收集、转运过程使用电子联单,实时监控运输轨迹。
专栏2 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1.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区)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2.2023年底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存点、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纳入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3.2024年底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成覆盖乡镇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
六、全面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体系质效
(一)全面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立足当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现状,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城镇化发展速度、满足平时和应急需求等因素,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统筹已有和拟新建、扩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科学优化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要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提质改造,优化处置技术选型,确保处置设施满足需求。
到2022年底,宝鸡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6个设区市新增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低于179吨/年,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到 67449吨/年(184.79吨/日)。
到2025年底,韩城市、彬州市、子长市、旬阳市4个县级市可采取新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提标改造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1762吨/年。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到69211吨/年(189.62吨/日)。

专栏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选型建议表

城市类型

现有条件

应用技术

大型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 万以上或医疗废物产生量10 吨/日以上)

已有或拟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回转窑焚烧技术)。(可将医疗废物纳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处置。)

拟新改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且已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非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置。(按照HJ/T228、HJ/T229、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感染性废物,可以送至当地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焚烧处置。)

拟新改扩建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

单独采用焚烧技术处置(热解焚烧技术或回转窑焚烧,单条生产线处置能力不小于10 吨/日)

已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且需扩建产能(运行负荷率较高80%以上),拟新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焚烧技术+非焚烧技术组合模式

中型城市或县城 城区常住人口20-100 万或医疗废物产生量2-10 吨/日)

已有或拟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回转窑焚烧技术)。(可将医疗废物纳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处置。)

拟新改扩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非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处置(按照HJ/T228、HJ/T229、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感染性废物,可以送至当地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焚烧处置;不具备焚烧处置条件的,可以送至卫生填埋设施填埋处置。)

小型城市或县城 城区常住人口20 万以下或医疗废物产生量小于2吨/日)

已有或拟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回转窑焚烧技术)。可将医疗废物纳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处置。

拟新改扩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非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处置(按照HJ/T228、HJ/T229、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感染性废物,可以送至当地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焚烧处置;不具备焚烧处置条件的,可以送至卫生填埋设施填埋处置。)

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交通不便的区域。

非焚烧技术处理(可依托当地主要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固定式设施)或处理场所(移动式设施),按照HJ/T228、HJ/T229、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感染性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二)补齐偏远地区集中处置能力短板
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到2025年,为偏远基层地区或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较远的地区,配置医疗废物移动处置和预处理设施,榆林市、安康市不少于1套,其他市(区)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置。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专栏4 全面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体系质效

1.到2022年底,宝鸡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6个设区市新增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低于179吨/年。
2.2022年底前,开展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和水平评估。
3.到2025年底,韩城市、彬州市、子长市、旬阳市4个县级市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1762吨/年。(详见附录一)
4.2025年底前,为偏远基层地区或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较远的地区,配置医疗废物移动处置和预处理设施,榆林市、安康市不少于1套,其他市(区)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置。
七、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一)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辖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地方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常态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2022年底前,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力量编成、主要任务、启动程序等,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二)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在优先考虑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富余能力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区域内已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移动式处理设施,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规范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2024年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建成足够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设区市,应新增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补齐短板。

专栏5 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1.2022年底前,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2.2024年底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设区市应新增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补齐短板(详见附录二)。
八、努力构建医疗废物现代化管理体系
(一)加大专业人才培养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风险防控工作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完善政策措施
依据国家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逐步完善我省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执法配套政策,健全突发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2023年底前,各市(区)在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出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责任单位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 加强规范化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2022年底前,核准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摸清医疗废物产生底数,建立《医疗废物重点监控单位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严格开展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竣工验收和经营许可证复核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强化科技创新引领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科技研发。借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展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与处置技术科技攻关,提高我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水平。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
2023年底前,优化升级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与追溯。实行医疗废物管理电子台账、电子联单、电子轨迹、电子经营记录簿等信息技术。2025年底前,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智能磅秤等物联网技术,提升医疗废物智能化监管与信息互通的水平。

专栏6 努力构建医疗废物现代化管理体系

1.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监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度。
2.2022年底前,核准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摸清医疗废物产生底数,建立《医疗废物重点监控单位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3.2023年底前,各市(区)出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4.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5.2025年底前,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智能磅秤等物联网技术,提升医疗废物智能化监管与信息互通的水平。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建立协同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辖区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管理。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协同机制,全省设立关中、陕北、陕南三个协同区域,共享医疗废物处置资源,提高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行业监督,引导医疗废物处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医疗废物法律法规与安全知识,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发现和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好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医疗废物处置产业规模化良性发展。
(三)强化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医疗废物环境执法,将医疗废物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倾倒、处置和倒卖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评估工作机制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规划中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进展进行调度,按照有关时限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在全省通报,对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的建立督办台账,限期整改销号。

附录一

新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任务表

地市
新增处置能力指标(吨/年)
完成时间
备注
宝鸡市
48
2022年
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
铜川市
7
2022年
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
渭南市
38
2022年
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
延安市
56
2022年
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
榆林市
13
2022年
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
安康市
17
2022年
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
韩城市
400
2025年
彬州市
912
2025年
子长市
100
2025年
旬阳市
350
2025年

附录

新增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任务表

地市
新增应急处置能力指标(吨/日)
完成时间
宝鸡市
55.04
2024年
咸阳市
17.23
2024年
渭南市
73.5
2024年
延安市
10.56
2024年
榆林市
29.34
2024年
汉中市
28.02
2024年
安康市
48.34
2024年
合计
262.03
2024年
说 明
各设区市主要采取统筹利用区域内已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移动式处理设施等方式新增应急处置能力。新增应急处置能力应不小于表中明确的能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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