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名电焊工无证上岗被拘留!项目全面停工,涉事单位被立案调查!
最新!2名电焊工无证上岗被拘留!项目全面停工,涉事单位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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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安全成为一种价值观!
来源:拱墅住建、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杭州消防
这个证,大家认识吗?
电焊属于特种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尤其 建筑工地 更为特殊
必须获得由省建设厅颁发建筑焊工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些企业和个人因为没有落实电焊持证上岗
受到了严惩
近日,杭州拱墅区 住建局 联合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 大排查大整治 行动,查获1起无证违规电焊作业。
5月10日,王某、徐某在幕墙吊篮作业中违规无证电焊被检查组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王某、徐某的行为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被公安部门 依法处以2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涉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
经调查, 劳务分包单位 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职责 , 施工单位 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监理单位 未按照安全生产与动火审批要求实施监理,导致现场2名普工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区住建局与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启动立案调查 ,对相关涉事单位及人员做出相应处罚 。
无独有偶,前不久, 杭州临安、富阳 等地也处罚了多名无证电焊工人 。
2023年2月27日下午,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一在建工地建筑外墙上 有3名男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火光四溢,且没有专业防护措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
经现场了解,这3名作业人员并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电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林某某、苏某某、邓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因此 对3名违法人员依法处以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
2023年3月2日上午,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建筑工地进行消防检查时, 查获 一名指使他人无证电焊的水电班组的带班班组长和一名无证电焊作业的水电工,分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
4月20日,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对辖区的建筑工地检查时,发现一男子(钱某)正在工地进行电焊作业。经调查发现,该名作业人员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属于无证电焊 。
无独有偶,当执法人员来到另一个施工工地时,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作业人员江某的电焊焊工证于今年2月份过期,但仍旧在工地“烧电焊”。
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无证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月28日, 2人被公安机关 行政拘留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内容。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警钟长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警示片
/ / 住建 安全提示
// /
NOCITCE
在建工地的施工现场防范措施不到位,易燃可燃材料多,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谈薄,违章作业、无证上岗、乱扔烟头等,都容易引发火灾。
收下这份在建工地消防安全指南
确保工地消防安全!
1
加强明火管理
确保明火与可燃物和仓库的防火间距在20米以上,以防飞火。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残余火种要及时熄灭。
2
加强电气设备管理
虽然工地使用的电气设备多为临时性的,但也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和修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如发现问题,须立即维修。
3
加强电焊等动火作业管理
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前要清理干净周边可燃物,必要时配备灭火器材,并派专人看守,作业后,要清理现场,防止引燃着火。
4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对施工场地要做好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可燃材料堆放区、危险物品仓库等,同时要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5
加强易燃物管理
生石灰等是易被忽视的点火热源,它遇水发热,足以使附近的可燃物炭化、燃烧,必须注意在它附近不可堆放可燃物。
6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如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7
加强安全教育
对所有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学会使用灭火器材,掌握扑救初起小火的方法。特别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培训教育。
8
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囗、消防车车道的畅通,切勿在这些地方堆放杂物。
火灾无情 防火先行
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严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
日前“海宁发布”微信公众号
先后就此发布情况通报和情况续报
焊接焊割作业属于动火作业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湖南应急管理此前通报:常德查处1起无证违规动火作业导致火灾的违法行为
5月22日,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站接到报警称,市城区常德大道某网吧起火,该站立即出动人员前往救援,所幸扑救及时,无人员伤亡。现场施工人员李某、熊某被站前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
经查,违法人员李某、熊某均未取得特种行业电焊操作资格证。李某指使熊某违规使用电焊机在二楼对一块铁皮进行切割,作业时产生的火花从二楼掉落至一楼的沙发椅上,引燃沙发椅然后又引燃堆放在一楼的几十把沙发椅造成火灾。经现场取证、询问,2名违法人员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依法对李某、熊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近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发布 《关于立即开展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其中将针对 电气焊作业人员无证作业 、现场无安全员管理、紧急疏散通道不畅通、企业负责人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 重点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全文如下:
2023年各企业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持证上岗,同时审核证件有效期,避免过期。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 可以 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案例一: 3月18日 北京平谷区某居民楼杂物存放点发生火灾, 起火原因系刘某某 在未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电焊, 在居民楼车棚顶部 违规明火作业 引燃下方存放的杂物最终 刘某某因 违规明火作业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二: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国贸老馆3-1场馆在组织拆除旧物时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此次火情过火面积约120㎡,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该场所在拆除过程中, 陈某(工程承包方)指使王某(氧焊操作人员)高空利用氧焊对排风管进行切割拆除,焊渣掉落并引燃排风管正下方的旧沙发 ,最终蔓延扩大成灾。
经事后调查, 王某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操作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未做相应防火措施。 陈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为此,陈某、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宁波市一应急部门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11名电焊工中, 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安监负责人表示:“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安监部门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 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案例四: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30年?“老师傅”被抓现形了!
近日,山东烟台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业人员周某某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执法人员责令周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其带回接受问询……
对周某某依法处理情况:
对周某某所在企业依法处理情况: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最终给予该企业2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五:业务经理为应付执法检查伪造假证,判刑!
2021年8月,省应急管理厅会同聊城市、临清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铜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4名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均系伪造 ,经查,4人均为当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该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某为应付执法检查,伪造了4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临清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对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将刘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及材料移送临清市公安局;临清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临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9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复印部业主)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是2021年全国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是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以来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也是山东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实施以来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
案例六: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山东烟台讯:6月17日晚,市应急管理局、金岭镇政府和金岭派出所在联合督导检查时,发现烟台市海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产整顿期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违规明火作业,公安机关和应急消防救援部门随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经查,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无视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当 晚安排两名无操作证的电焊工违规明火作业。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两名无证电焊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苏州茂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该公司员工张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常熟市蓝焰热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员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烟台九昀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5月31日,栖霞市应急局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烟台九昀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孙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孙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其无证上岗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同时,因孙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6月1日,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局依法 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5月28日,龙口市应急局、芦头镇政府、芦头镇派出所联合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芦头大众汽车修理厂作业人员吴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吴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吴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龙口市应急局拟 对该修理厂处以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吴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十二: 5月16日,海阳市龙山街道应急办联合辖区海岸派出所对龙山街道新平村开展巡查时,发现作业人员包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包某某停止作业,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5月17日上午,海阳市龙山街道应急办联合辖区海岸派出所对鲁能胜地商业区开展巡查时,发现作业人员邵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邵某停止作业,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附件:电焊/焊接作业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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