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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苏州帝航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6项违规行为,重罚18万!

时间:2022-12-31 来源: 浏览:

警示!苏州帝航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6项违规行为,重罚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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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职业病防治法 90
#职业卫生 153
#职业病危害 22
#职业健康检查 51

【编者的话】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来说至关重要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近年来,我国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围绕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坚持开展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推进《职业病防治法》的有效实施,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努力实现用人单位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和劳动者自觉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双向奔赴。

  苏州帝航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明显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相关规定,6项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必将造成严重损害。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企业警告、重罚1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90天内改正。该案件表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应继续持续加大,即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开展检查行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产、关闭;并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抓典型,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最终达到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的目标。

  此案既为用人单位依法生产、规范用工敲响了警钟,更为劳动者打造了安全的职业卫生工作环境,为有效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作出了强有力的监督行为,是值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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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企业警告, 罚款18万元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90天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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