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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能监局:新型储能并网调试期最高5倍缴纳辅助服务费

时间:2023-09-11 来源: 浏览:

华中能监局:新型储能并网调试期最高5倍缴纳辅助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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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
适用范围为: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
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细则执行。
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或者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1.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 D1 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阶段。起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 日之后 3 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 6 个月)的时间点 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前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第三阶段。起点:D3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1.第一阶段。按照 2 倍的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 1 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2.第二阶段。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D3 日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D3 日前仍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将本阶段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 4 倍(4*α+4*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3.第三阶段。按照 5 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每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 4 倍(4*α+4*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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