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企业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典型案例!

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企业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06 来源: 浏览:

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企业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典型案例!

兴园化工园区研究院
兴园化工园区研究院

Chempark-Institute

兴园化工园区研究院,致力于打造专业的化工园区服务平台;用平台的力量,助力园区健康发展。

收录于话题

通知

后台回复 【888】 可领取:
最新版《2021中国化工园区分布地图》,700+园区,19省官方认定名单,限量300份,0元包邮! 详情请见》》 新版分布图
后台回复 【台历】 可领取:
2022年化工人专属台历,详情请见 第九批台历发货名单公布,请注意签收~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 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了一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1

2021年9月16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明查暗访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

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且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疏于安全管理。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繁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1年9月23日,吉林省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吉林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

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针对高温熔融金属、深井铸造等部分环节开展风险辨识,并明确相应的管控措施;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结合车间、班组实际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演练。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1年9月6日,四川省绵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专家在安州高新区开展“创安2021”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检查方案对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业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未按照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的制度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合,厂区内张贴的操作规程不规范,无劳动保护、风险辨识及应急处置等内容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绵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1年9月28日,甘肃省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5.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

2021年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某油田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白碱滩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职责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也更为严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督促“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应急管理部。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 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持中立态度,本文仅供参考、交流。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nd

近期更多精彩文章

点击查看↓↓

  • 9家!河北省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第三批)公示

  • 浙石化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全面投产!

  • 已认定化工园区将重新复核!工信部解读《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5000亿石化产值+5000万吨级炼油!大连市发布“十四五”石化产业规划

  • 2021年石化行业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公布


您的分享、留言、点赞、赏
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