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企业,“精准执法年”,有这些重点执法事项清单,赶紧对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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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重点行业、高危领域精准执法,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牢牢守住安全稳定底线,2023年在全区开展“精准执法提升年”活动。
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兼顾、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精准性,不断促进全区执法检查精准有序、层级清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范围更加精准
执法质效不断提升
执法行为持续规范
主要内容
结合《相城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应急〔2023〕12号)和《关于2023年全区工业企业开展“一带一帽”等四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相应急〔2023〕8号)等文件要求,提升精准执法质效。
(一)执法对象精准
进一步梳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风险等基本信息,完善细化企业分类规则,聚焦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等高危行业领域,突出固有风险多、重大风险突出、管控能力不足、易形成重大隐患的企业,分级明确执法主体,严格执行三级年度执法计划。
(二)执法内容更完善
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聚焦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结合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突出危险作业、委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对不同类型企业有针对性开展执法检查,根据企业规模分区域有重点开展单项或专项检查、阶段检查。
(三)执法方式更加科学
统筹好并强化落实市、区、镇三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执法计划公示制度。聚焦典型问题和隐患,部署开展好“一带一帽”四项执法行动;聚焦季节性特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聚焦重点环节和部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执法;聚焦事故防控,实行定向执法、“驻点执法”;聚焦行业领域,加强跨部门执法、联合执法,多维度开展执法。
(四)执法行为更规范
开展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使用执法文明用语,规范执法言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三位一体”执法模式,按执法检查十项要求(市“十步法”),规范执法过程。落实执法情况第一时间反馈制度,积极指导问题和隐患整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权利。推进落实可视化执法,保证执法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有效规范执法来源和执法行为。
(五)处罚裁量更精准
严格执行省应急厅修订的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将自由裁量的具体考量因素、因子选取和详细计算过程纳入法制审核和案卷评查重要内容,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按即将印发的《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指引》,强化案例指导,加大监督力度,做到违法案由统一、处罚依据统一、自由裁量统一。
(六)营商环境更优化
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柔性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指导帮扶小微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设定或者变相设定罚没指标,严禁以罚代管、简单粗放。市、区两级将采取不定期走访、回访、暗访企业等方式跟踪问效,推动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时间安排
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1月至2月 )
各地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要点、三级执法计划和四项执法行动等工作部署,制定本地“精准执法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加强宣传与保障。
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3月至10月)
各地按照工作部署,全面实施精准执法,要坚持问题导向,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确保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目标。同时,围绕“提升年”6项工作内容,以年度执法计划为主线,推进各项执法工作。
总结完善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
各地及时报送典型案例、优秀案件,实时总结提炼、推广典型做法,固化形成制度性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总结。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带储存经营(仓储)及重大危险源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 使用)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2.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6.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7.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9.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0.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
(二)、医药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2.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装置内设有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甲、乙类仓库与办公室、休息室贴邻,或库内设有办公室、休息室等。
3.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5.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6.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紧急停车系统未正常投用。
7.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室内管廊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设置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未与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连锁。
8.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管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等未采用专业的接地线可靠接地。
9.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采购或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设施中,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要求储存在专用储存设施。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配置防盗报警等监控设施。
10.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办理相关的特殊作业证 。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4.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包装的;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5.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妥善销毁;未采取措施消除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等危险废弃物的。
6.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7.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区登记制度的;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库区的。
8.批发企业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的;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9.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
10.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一)、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二) 、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 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2.未订立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的。
3. 未按照规定订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
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
5. 有限空间场所“上锁设柜”管理未做到应锁尽锁、应设尽设 。
6.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 等工业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建册,需包括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数量等;未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岗位员工进行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等内容的专项教育培训;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未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相关内容,未定期组织演练。
2.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的。
3.未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写明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4.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危化品存在超量、超范围储存;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料混存混放。
5.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存储场所未按标准设置防爆电气、可燃有毒检测报警器和通风设施。
6.危险化学品存储柜未应设尽设、中间库未符合规范要求。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8.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五)、使用液氨制冷的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六)、金属冶炼企业(不含钢铁、深井铸造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盛装高温熔融金属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高温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熔融金属熔炼、铸造等使用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8.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七)、建材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八)、轻工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3.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
(九)、纺织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十)、中小型工业企业执法事项
1.仓库内使用明火,所有电线未穿管固定敷设;可燃材料仓库内未设置配电箱及开关; 电动的叉车、平板车、自行车等充电场所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
2. 厂房、仓库内未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无醒目的指示标识,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厂房、仓库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堆放物品。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包含火灾现场处置方案,未组织员工防火等安全技能培训,未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4.未向具备危化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未取得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未建立危化品购买、出入库、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
5. 未规范存放危化品,存在超量、超范围储存以及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等问题 ;作业现场当天未使用完的危化品未及时妥善处置,随意放置在生产现场。
6.未开展动火等特殊作业、委外作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自纠。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维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厂中厂”出租方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 将厂房、场所和设备出租给装备落后、风险较高、管理混乱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未充分了解承租方的生产工艺、原料产品、设备设施,未为其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条件。
8. 出租方和承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出租方未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附属设施设备,未明确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同一生产区域涉及两家以上承租方的,出租方未明确各承租方的职责,将可能危及其他承租方的生产作业行为设置在同一厂房(车间)内;承租方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协议,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违章搭建、违规分割、乱堆乱放、私自改变生产工艺等行为; 厂房存在三合一违规设置 。
9.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明确企业、车间、班组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明确专兼职安全员,未定期开展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10. 改变仓库用途、转为生产厂房使用时 ,未对其建筑荷载、防火间隔等条件进行重新确认,确保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
(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执法事项
1.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2.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3.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4.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
7.企业关闭、破坏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 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二)、工业企业风险报告重点执法事项
1.工业企业 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 。
2.工业企业 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3.工业企业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
4.工业企业 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或者未组织实施。
5.工业企业 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
6.工业企业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三)、企业外用工管理重点执法事项
1.企业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四)、动火等危险作业重点执法事项
1. 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
2. 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
3.未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并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5.在危险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未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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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指导清单 》
监察大队供稿
审核人:单艳燕
审签人:陈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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