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关于土壤污染报告编制单位能力要求问题的回复

关于土壤污染报告编制单位能力要求问题的回复

时间:2023-12-28 来源: 浏览:

关于土壤污染报告编制单位能力要求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保之家
生态环保之家

sthb-64

聚焦行业资源优势专注生态环保培训资源共享和技术分享专家大咖独家解读资讯小编v(bigeve-2)

你好,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请问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如何理解?编制单位现有生态环境工程专业的工程师,是否可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释义》,四十三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指的是要求从业单位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场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等,能够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标准和技术的要求,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能力。 要求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具备专业能力不是一种资质管理 ,而是通过加强从业信用(业绩及报告编制质量)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来对其进行约束和监督,目前国家已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要求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必须填报信用系统,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ND
来源 编辑:生态环保之家(转载请注明出处)
扫码关注我们
聚焦行业资源优势

专注生态环保培训

资源共享和技术分享

专家大咖独家解读资讯

小编v(bigeve-2)

点分享
点收藏
点赏
点点赞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