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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起火,2位私家车主拘留5日!占用消防通道!

时间:2023-08-05 来源: 浏览:

店铺起火,2位私家车主拘留5日!占用消防通道!

应急普法
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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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应急法治文化,提升全民应急法治意识。举办全国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等应急普法活动。

收录于合集

7月16日晚,湖北潜江

一商铺发生火灾

千钧一发之时

2辆私家车却违规

停在消防车通道上

致使消防救援车辆无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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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延误最佳救援时机

火势已蔓延至二楼

情急之下

现场群众合力将违停车辆抬离

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相关部门对两位私家车主

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很庆幸没有出现人员伤亡,不然可能就不止行政拘留了!

消防车通道是生命通道,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堵塞,违者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米宽度, 就是生命的宽度!

对啊,道路千万条, 千万别堵生命通道这一条!

来源: 湖北消防 应急管理部 国家应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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