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政策规定告知 | 自动在线监测运行之实践十问十答
环境违法行为政策规定告知 | 自动在线监测运行之实践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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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在线监测运行之实践十问十答
1)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联网?
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与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备联网?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处罚依据吗?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中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3)设备安装后未按时完成验收怎么办?
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设备吗?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该目录中第42项“声级计”、第44项“有害气体分析仪”、第50项“烟尘、粉尘测量仪”、第51项“水质污染监测仪”等环境监测设备,这些均属于强制检定的器具。
5)如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真实准确?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污单位有责任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从而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6) 还要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审核吗?
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第(十)项规定:“取消环境保护负责的有效性审核。”2017年11月27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废止。
7)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8)自动监测造假有哪些常用手段?
在采样口投放"COD去除剂”干扰监测;
修改系统参数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调整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氧含量下限值;
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设置造假;
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尘仪接受镜片上贴黑色绝缘胶布;
水自动监测采样管插入清水或清水稀释后的污水样;
空气自动监测采样泵采集空气或空气稀释后的污染源气样;
采用84消毒液浸泡烟气连续监测预处理系统中的空气滤芯;
干扰监测仪器环境条件影响监测数据;
不按规范传输在线监测数据或者野蛮拔掉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管;
花样理由不传输在线监测数据;
伪造在线监测数据;
拉闸断电等粗暴方式破坏监测平台及设备;
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不及时修理;
拧下采样管、拔出监测温度和流速的管路;
······
9)如何防范自动监测造假?
(1)数据监控、对比分析
通过数据审核、筛选一些关键参数(氧含量、烟温等)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分析,找出数据间的逻辑性不一致、存在问题的企业。
(2)环境质量与污染源关联分析
根据污染源位置,所属区域、流域,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规模、去向等分类,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通过环境质量的变化,溯源找到引起相应环境质量变化的污染源。
(1)随机调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固定证据。
(2)选择企业交接班、夜间或凌晨等时间双随机抽查。
(3)选择合适的路线,如对企业外围的实地勘察,包括门卫设置、出入口数量。
(4)针对性收集信息资料,如企业生产的情况、治污工艺、自动监测设备品牌。
(5)比对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的误差。对于1倍以内误差的,检查运营维护规范性,采样管路安装是否规范,预处理效果如何,或者设备零点漂移等;对于1倍以上误差的,实施重点检查,对设备参数设置等涉嫌弄虚作假进行全面检查。
10)自动监测造假将受到哪些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
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0万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法》第63条
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刑法》第229条
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君君.尚云环境
来源:蔚蓝琴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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