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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环境违法,一企被罚款

时间:2023-12-02 来源: 浏览:

两项环境违法,一企被罚款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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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合辑】以案说法 369个

2023年6月1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高新区某纺织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台滚涂复合机正在进行压胶生产,但 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于安装阶段,滚涂复合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含有有机溶剂,与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内使用水性聚氨酯胶水的要求不符。

经进一步核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针纺织品、纺织面料制造、加工,滚涂复合机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原辅料为乙酸甲酯,多元醇树脂和色浆,与该企业迁建汽车座椅套、汽车脚垫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中要求使用水性聚氨酯胶水不一致,该 企业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企业滚涂复合机需要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在尚未安装完成的情况下,滚涂复合机即投入生产。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尚未安装完成

使用原料与环评报告不一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 251502元

END

来源:常熟治污攻坚

编辑: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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