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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厅通知:向符合条件的无仓储成品油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时间:2024-01-28 来源: 浏览:

省应急厅通知:向符合条件的无仓储成品油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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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消息,四川、 贵州 两省相关部门已陆续发布通知,将 向符合条件的无仓储成品油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意味着该区域内即将恢复成品油无仓储经营。

2022年11月,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要求2023年1月开始将所有柴油划归为危化品。2022年底各省市相继出台配套政策,规定不得向无仓储经营成品油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系列政策相继发布后,全国范围内要求成品油经营必须具备仓储设施条件,经营准入门槛明显提高。同时,在不确定性较多的时期,多地暂停、或延迟柴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在加严监管举措之后,近一年多的时间内,成品油贸易主体的整体活跃度受到一定影响。

近日传出,根据1月19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将对向符合条件的无仓储成品油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预示无仓储设施而无法经营的贸易单位,将有机会重新入市,有仓储设施而危化证临期的贸易单位,也无需担忧危化证到期之后难以办理。

为四川、贵州两省应急管理厅的积极作为点赞。

此前消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做好柴油安全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现有生产、经营柴油企业,其全部生产、储存柴油设施已按危险化学品统一管理,并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许可范围中的“柴油[闭杯闪点≤60℃]”更新为“柴油”。

三、现有生产、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企业,其生产、储存设施 未取得相应安全许可的,应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柴油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五、 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

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并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 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
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8日

11月7日,应急管理部等10个部委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柴油列入危化品 (点击进入) 柴油归入危化品,对市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 广东、 四川、 山西、 安徽、河南、天津 等省份应急管理部门相继发布了政策调整通知。

一、《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调整后涉及柴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前,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可从事“柴油”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换证时仍继续从事柴油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将涉及柴油生产、储存安全条件纳入评价范围,在许可范围中载明为“柴油”。

二、2023年1月1日前,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柴油但实际存在生产、经营(纯贸易除外)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的,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若申领相关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已包括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增加载明“柴油”。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若申领相关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不包括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变更申请。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上述企业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重新开展安全评价。

三、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实际存在生产、经营(纯贸易除外)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企业实际存在生产、经营柴油行为的,若在役柴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原设计单位资质条件不符的,应参照《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做好事故隐患记录和报告工作。安全评价机构按照规定将前期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评价的参考。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设计诊断、安全评价、监管执法等工作提出的隐患问题,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需要对现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建等情形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企业行政许可手续时,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相应设备设施仅符合生产、储存柴油[闭杯闪点>60℃]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要求,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见附件),承诺实际生产、经营、储存柴油的物理属性、危险特性等信息与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时保持一致。

六、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上述企业及时登录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等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和“安全信息码”,完善化学品“一书一签”及安全信息二维码印刷、粘贴、挂栓等工作。

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上述企业按规定及时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涉及新增重大危险源的,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完善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措施,并将相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八、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柴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督促和指导辖区有关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手续。对逾期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列入重点对象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严格查处涉柴油非法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实施行刑衔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将适时调度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 安全承诺书(样式)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2月15日

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安全监管的通知》

三、《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有关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五、《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

六、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此次调整
会对柴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
带来哪些影响呢?
下面跟随安全茂小编一起来看下↓
行政许可注意事项

尽快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调整后,所有柴油的生产、经营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开展相关行政许可,比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新规将于 2023年1月1日 起施行,在此日期前均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否则可能会面临违法。

监管部门改变

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商务部门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应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加油站经营资质变更

部分地区的加油站危化品经营资质上未体现柴油,此次将柴油列入后, 将重新申办新的危化品经营许可 按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需要提交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和变更材料。 是否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咨询当地监管部门意见)。

使用过程中注意事项

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后,后续在应急、职业卫生、环保、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对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有 更高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柴油储藏改变

使用柴油的企业,应将柴油放置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同时,企业需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范柴油的装卸、储存、使用等环节。

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生产、进口柴油的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在产品内外包装上印刷或粘贴安全信息码。

不区分闪点,争议不复存在

柴油的危货运输编号为UN1202,在陆运中分为3个子条目,按照危险货物来运输。因此,本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调整不涉及柴油的运输方式调整。以往闪点大于60摄氏度的柴油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争议也将不存在。

严厉打击擦边行为

柴油全部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后,此举将严厉打击一些个人或企业以内部自用加油站的名义(比如物流公司内部车辆加油)来打擦边球进行柴油对外经营或贸易的行为,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后,若无证经营或储存, 将面临刑法的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责任追究

处罚更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对加油站对外销售打桶或散装柴油有可能更加严格,对于偷盗柴油的行为,处罚会更加严重。

调整后相关问题梳理

柴油是危险化学品吗?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将闭杯闪点≤60℃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按照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 不分闪点 统一列为危险化学品。

柴油是危险货物吗?

根据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柴油编号为1202号,并未对柴油区分闪点。也就是说 在调整前后,柴油一直属于危险货物。

柴油按火灾危险性划分是丙类还是乙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以闪点区分,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 所以,柴油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需根据实际闪点确定。

柴油是易燃液体吗?

根据GB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闪点不大于93℃的液体,为易燃液体。其中,闪点不小于23℃且不大于60℃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类别3;闪点大于60℃且不大于93℃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类别4。所以,柴油是否属于易燃液体需根据其实际闪点来确定。

储存多少吨柴油构成重大危险源?

根据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属于W5.1和W5.2的其他易燃液体类别3, 临界量是5000吨。

所以在不考虑使用环境的前提下,

闪点不小于23℃且不大于60℃ 的柴油,临界量 是5000吨;

闪点大于60℃且不大于93℃ 的柴油, 无需取值计算。

其他注意事项
有关柴油的各种安全规定

  •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1、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9.3.1实施):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定义: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行政法规的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车用燃油有哪几种闪点

1、《普通柴油》(GB 252-2015)废止

2、《车用柴油》(GB19147-2016)2016.12.23实施

储存和使用柴油相关法规辨识

1、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注:按照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 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算危险化学品。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部、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由安全茂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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