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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获刑5年半!罚36万!这人非法经营燃气被判

时间:2023-06-13 来源: 浏览:

【荐读】获刑5年半!罚36万!这人非法经营燃气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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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案,主犯胡某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3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万元。

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胡某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非法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在 永嘉 县南城街道、沙头镇等地长期收取他人液化石油气空瓶,并雇佣司机胡某余驾驶普通厢式货车,将空瓶运输至福建省福鼎市等地,进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运回永嘉加价销售, 销售金额多达100万元,非法获利金额在24万元以上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此违法行为后,高度重视,立即通过走访群众、蹲点排摸等方式收集胡某强一系列相关违法犯罪的证据,并移交至县公安局,经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发现,胡某强还有合伙人胡某余以及林某某共同参与犯罪。

小编提醒:

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学产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险化学品名录》收录为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

同时,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所以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对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及钢瓶的存储环境都有严格的要求。

来源: 节选中国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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