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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问答】对监测的颗粒物浓度折算时,能不能等连续测定完成三次颗粒物采样后,再进行含氧量的测量进行折算?有没有什么依据?

时间:2024-04-02 来源: 浏览:

【环境监测问答】对监测的颗粒物浓度折算时,能不能等连续测定完成三次颗粒物采样后,再进行含氧量的测量进行折算?有没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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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监测的颗粒物浓度折算时,能不能等连续测定完成三次颗粒物采样后,再进行含氧量的测量进行折算?有没有什么依据?

回答:
含氧量作为烟气排放的一个参数,应该与颗粒物同步测定。
【问题详解】
不管是颗粒物采样 也好,还是气态污染物监测也好,烟气参数均应是同个时间段的参数,折算浓度计算的含氧量必须是采样时间段对应的含氧量,即折算浓度是对应采样时的实测浓度而言
故而要求含氧量的测量时间段,应该与颗粒物采样的时间段一致,目前市售仪器基本都已实现同步测量功能,不存在不同步的问题。
以前的仪器因没有实现同步测量功能时,一般是采集一个颗粒物样品后,测量一次烟气含氧量,时间间隔较短, 烟气波动 变化相对较小, 也认为可以接受。
但不建议连续采集三个颗粒物后,再测量含氧量,因为三个颗粒物样品采集时间往往较长,时间间隔太久,烟气波动变化可能会比较大,测量结果有可能偏差过大。
在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中,明确规定排气流量与采样同步进行,就是要求用同个时段的实测浓度与排气流量计算排放速率。
同理,排气参数也应该同步测量,而折算浓度也是要用同个时段的实测浓度与含氧量进行计算。
【拓展阅读】
1、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折算浓度如何换算?
折算浓度的计算按照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中给出的公式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标准中的计算公式均是采用过量空气系数进行计算,而随着部分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大多数污染物的折算浓度变更为采用基准氧含量计算,计算公式可以参考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中给出的折算浓度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折算浓度计算结果修约为与实测浓度一致。 比如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 中要求结果保留整数,最多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例子:某燃煤锅炉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二氧化硫监测结果为102 mg/m3,实测氧含量为8.7%,请计算二氧化硫折算浓度。

答:燃煤锅炉基准氧含量为9%,二氧化硫折算浓度=102×(21-9)/(21-8.7)=100(mg/m3)。

2、 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 排放废气浓度是否折算的依据是什么?

需不需要折算应该执行相关评价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注意相关执行标准是否有相应的修改单,或者地方文件另有规定。
折算浓度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和基准氧含量折算两种计算方式,目前大部分标准已通过修改单或者直接采用基准氧含量的折算方式。
依据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和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给出的计算公式,折算浓度计算先计算实测浓度平均值后,再用平均值计算折算浓度。
目前大部分市售监测仪器均可设置同时打印实测浓度、折算浓度结果,其实可以设置仅打印实测浓度结果即可,然后计算平均值,再计算折算浓度。
监测结果是否进行折算,应执行相关评价标准的要求,当规定需要进行折算时就应该折算,不能因为实际情况折算后超标就不折算,否则报告数据就不准确。
3、什么是烟气参数?

烟气参数,在HJ/T 397中表述为排气参数,包括烟温(排气温度)、含湿量(排气中水分含量)、气体成份(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含氧量)、排气流速和流量(含有动压、静压、全压测量),还有排气密度和气体分子量。

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中,烟气参数有温度、含湿量、压力、流速、流量和烟气成分六个参数,与HJ/T 397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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