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长期作假造假,涉嫌重大违法!四名安监员移送纪委监委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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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安全成为一种价值观!
2022年9月27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接群众来访反映称,雅安市荥经县更兴煤业存在“井下瓦斯管理长期作假造假、暴雨天气不停产不撤人”等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会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荥经县人民政府、荥经县公安局、荥经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同时按规定邀请了荥经县纪委监委同步开展审查调查。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形成了《荥经县更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29”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据了解,更兴煤业位于雅安市荥经县龙苍沟乡发展村境内,隶属于荥经县龙苍沟镇管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证照齐全。
2022年9月29日14时20分至14时59分,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监察员在对更兴煤业回风系统检查时,发现煤矿采用塑料袋包裹加1200米总回风巷及2号回风斜巷甲烷传感器,且未按规定安设+1200米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将传感器安设在引风硐外侧31米处的安全出口巷道内,不能真实监测甲烷浓度(安全监控系统+1200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显示甲烷浓度为0.11%,现场实测按规定正确安设甲烷传感器位置甲烷浓度为0.23%;2号回风斜巷甲烷传感器塑料袋包裹时显示甲烷浓度为0.14%,取掉塑料袋后显示为0.23%),涉嫌“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导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组织生产作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9月29日至10月3日,联合调查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确认该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属实。
《调查报告》显示,更兴煤业的违法直接原因: 煤矿为避免井下甲烷传感器监测到井下瓦斯超限引发安全监控系统报警,采用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人为导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发挥监控作用的方式逃避监管 。间接原因: 安全理念缺失;法治意识淡薄;蓄意逃避监管;驻矿监管工作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更兴煤业井下114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1136采煤工作面上隅角、+1200米总回风巷、2号回风斜巷的甲烷传感器用塑料袋包裹,人为导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发挥监控作用,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相关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相关规定,属于 人为包裹甲烷传感器,导致安全监控系统失效仍然组织生产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称, 更兴煤业通风科科长李屈文,现场采用塑料口袋包裹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失效,对违法行为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兴煤业矿长张涛,存在纵容、默许“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失效”的情形,扣矿长考核记分12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更兴煤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刘高见,对违法行为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更兴煤业总工程师刘蛰龙,对违法行为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处罚款16000元。更兴煤业业主代表徐文君,履行总经理职能,对违法行为发生负重要责任,处罚款114000元;更兴煤业董事长、法人代表陈志友,对违法行为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处罚款35000元;对2020年以来驻更兴煤业 安监员石玉平、魏兴论、巫宗和、刘明科涉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线索,移送荥经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调查报告》还称,更兴煤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存在人为包裹甲烷传感器,导致安全监控系统失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有关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55万元;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相关规定,建议撤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等级。同时,责成荥经县应急管理局向荥经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来源@四川应急
管安全的到底管什么? “十六字”总结: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教育、培训、建议、咨询。
一、监督、检查, 这针对的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
对这两个词,顺序可以反过来分析。对于我们安全管理人员,日常的核心职责和重要工作就是到现场的巡查和检查,只有对现场情况了解了,才能把握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否则只是凭想象是做不好安全的。然后对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高风险作业,以及重要场所的活动,我们要进行必要的巡查和监督,确保规范的流程和防护措施的落实。但近些年来,随着形式主义的越发严重,很多安全管理人员被动的陷于“文山会海”中,竟然没有时间跑现场,这是极其悲哀和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却连现场巡查的时间和精力都没有,安全生产又将如何保障呢?我们的安全管理如果连这个问题都解决不了,安全生产便只能是“镜中花”和“水中月”了!悲哀之极啊!!
二、督促、指导, 这针对的是我们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于上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人员的违规违章,还是设施设施的缺陷和隐患,乃至于环境条件方面的缺陷,都要及时的提醒和指正,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如果他们对问题的性质或整改的要求不清楚,我们就需要给予必要的专业指导;如果他们明确了,还需要通过督促和验收等手段确保其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PDCA的思路应该贯穿于我们日常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而不是也不能一查了之、一说了之!
三、教育、培训 ,这是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的重要方式。
教育培训,这是两个被随时挂在口头上的一个词,但在我看来,他们其实是有不同内涵的。教育,侧重的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理念;而培训,则更侧重于员工增加知识和技能提升。而这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提高人的总体的安全素质。既然有不同的目的,所以在教育和培训方面便应该有不同的方法。比如,教育的素材应更多的采用事故和案例,让人有更直观的感受和更震撼的感触;而培训,则可以采用图文并茂、生动有趣、逻辑性和连贯性更强的方式,效果才会更好。
四、建议、咨询, 这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对领导和上司应负的职责。
上述三条基本是针对现场和各个业务部门的,但我们安全管理除了要监督和规范业务之外,还有一个就是必要要取得领导的支持。没有领导的支持,不光安全工作,什么工作都很难落实下去。所以才有了这句安全生产江湖经典语录: 安全是个老大难,但老大重视了就不难! 但客观来说,天生就对安全重视的老大没有几个;那么如何让老大重视安全,又进而让老大清楚如何支持安全呢?对此,刘老提出的解决思路就是: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建议和咨询的方式来和老大保持联系。
首先是建议,主要源自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现场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提出的新的必要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和要求,要及时的给领导一些建议。这既是领导“尽职免责”的法定要求,也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必要义务,而这一义务源自全国人大在对《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解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事务方面的重要助手”。
除了建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他个人的理解,这种理解涉及到方方面面,如安全和生产关系的协调、安全生产投入的数额、项目工期的调整、业务流程的调整等工作或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安全风险,以及相关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或需求。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及时关注或回应,给与公司领导一个 “合法、合规、合理” 的解释和思路,帮助领导作出更有效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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