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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失火亡5人,房东有责任吗,有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时间:2023-05-17 来源: 浏览:

出租房失火亡5人,房东有责任吗,有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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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儿消防,聊点公益,读几本书,认识几个人,讲个小故事,偶尔高科技一下,人生如此美好,让我们相遇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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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广州一出租房失火,5人不幸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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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关注的问题,除了电动车(电池)之外,就是房东是否会受到追究,如何追究,房东在出租房屋时要注意些什么?
本次火灾还在调查之中,责任追究是后续的事儿。靠山屯为大家提供一个之前的案例,供参考。
这起火灾发生在2019年10月1日,发生地是广东汕尾市海丰县城,是一栋7层的自建房,火灾是一楼停放的电动摩托车引发的,火灾发生后,租住在楼内的某户一家五口人开门向楼梯间逃生时,不幸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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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2309中国检察网的消息, 这起火灾中,房东被提起公诉。

中国检察网描述,2015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未办理报建手续在海丰县某地建设一栋七层的楼房,除其中一房自己使用外,其余套房和一楼店面都出租给他人,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 提供一楼楼梯间给承租人停放电动车等车辆,对该楼房没有安装相关消防设施,通往天台的铁门平时上锁,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疏于管理。

事发当日凌晨4时许,承租人余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电动摩托车因电源线故障引发火灾,造成租住在其他房中的周某甲、莫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和陈某某死亡。同日,被告人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莫某某、周某乙、周某丙、陈某某均系生前在火场中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案发后,被告人 蔡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50万元 ,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靠山屯的话:

出租房,房东是房子的主人,并通过出租房子获得收益,因此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从消防安全的角度来说,要提供符合消防条件的房子,并对租户在消防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适度)管理,如果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责,是有可能受到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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