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止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未履行储备义务构成信用违法!能源行业信用实施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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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
编者按: 近日,国家能源局为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面修订完善信用数据清单和行为清单,印发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 2022 年版)》(以下简称 “《数据清单》” )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 2022 年版)》(以下简称 “《行为清单》” )。
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 2016 〕 388 号 )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煤炭、石油、 天然气、 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能源领域的生产、输送、供应、服务、建设等相关业务的法人 ,以及 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 ( 从 ) 业的自然人。
《数据清单》作为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的指引 。正文包括信源单位、主体类别、信息类别、信息项名称、数据项名称、公开属性、共享范围等7方面内容。涉及国家能源局相关业务司,各派出机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主体类别 2 类,包括法人、自然人;信息类别 3 类,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信息项 33 项(法人 22 项、自然人 11 项),根据行政审批 / 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奖励、企业 / 自然人基本信息等信息类别,规定了数据项、公开属性和共享范围的具体内容。附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释义、数据填写要求以及信源单位确认信息等内容。
《行为清单》作为指导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分类管理的指引 。正文分为信用行为清单(法人)、信用行为清单(自然人),均包括类别、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和法规政策依据五方面内容,从电力安全、电力、煤炭、 油气、 其他等5个业务类别,列举法人违法违规事项 149 项、自然人违法违规事项 73 项(不含煤炭类和油气类),国家能源局相关业务司和各派出机构依职权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事项做出行政处罚后,按照《行为清单》确定的“严重失信”“较重失信”“轻微失信”的 3 类标准作出信用行为分类。附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释义和信用行为分类解释。
对于天然气方面的信用行为而言,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事项包括: 1 )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 2 )未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3 )擅自停止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4 )未履行天然气储备义务。
两份清单的修订适应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需要。 当前,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亟需从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实施两个清单是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核心和基础,政府部门将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2〕 75 号
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2021 年版) > 和 <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2021 年版) > 》(发改财金规〔 2021 〕 1827 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 2022 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 2022 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
国家能源局
2022年 7 月 16 日
附件一: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pdf (以下节选天然气相关内容,点击文件名称获取全文)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 ) 说明
本清单是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的指引。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 》有关要求,清单明确规定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国家能源局有关业务司、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和具体内容,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数据基础。
一、编制依据和基本概念
(一 ) 编制依据(略)
(二 ) 基本概念
1.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 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国能资质〔 2016 〕 388 号 )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的生产、输送、供应、服务、建设等相关业务的法人,以及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 ( 从 ) 业的自然人。
2.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国家能源局有关业务司、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等。国家能源局有关业务司、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等信源单位需按照本清单录入对应数据。若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则不录入。
(1) 基本信息。 法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的登记 / 注册 / 备案信息,资质或证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其他能够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 ) 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取得的资格、资质等信息;其他能够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
(2) 优良信息。 法人及自然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获得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信息;其他良好信息。
(3) 不良信息。 法人不良信息包括:法人受到行政处罚信息;许可监管领域,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市场交易领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领域等的行政检查过程中出现问题受到处理的信息;信用承诺及其未履行情况信息;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不良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 ) 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因违法行为被取消执业资格 ( 资质 ) 的信息;行贿、受贿等违法记录;其他失信信息。
三、数据填写要求
( 三 ) 国家能源局有关业务司及直属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录入内容。
2. 行政处罚信息 ( 法人、自然人 ) 。录入单位及具体内容: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录入对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 对违反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 对违反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等。
(1) 企业名称或姓名。指被录入企业的营业执照所载企业名称 或被录入自然人的个人证件所载姓名。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证件号码。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指被录入市场主体已经完成“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情况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证件号码指被录入自然人的个人证件号码,录入原则同“自然人证件号码”。
(3) 处罚决定书文号。指国家能源局出具的针对该被录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文号。
(4) 处罚类别。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 处罚事由。指国家能源局出具的针对该被录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 “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相关文字描述。
(6) 失信行为事项。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 (2022 年版 ) 》所列违法违规事项。
(7) 失信行为处罚标准。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 (2022 年版 ) 》所列相关行政处罚标准。
(8) 处罚内容。指国家能源局出具的针对该被录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的相关文字描述。如依据《 XX( 法规名称 ) 》第 X 条第 X 款的 XX 规定,罚款 XX 元,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9) 处罚日期。指国家能源局出具的针对该被录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处罚日期、处罚行为或事件终止日期等,录入格式同 “日期格式”。
(10) 处罚执行情况。指国家能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录入市场主体的执行情况,如正常执行、逾期执行、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
(11) 处罚机关。指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国家能源局相关部门或单位名称。
(12) 失信行为类别。指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 (2022 年版 ) 》对信用行为类别的分类,分为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轻微失信行为。
五、发布方式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国家能源局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
附件二: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pdf (以下节选天然气相关内容,点击文件名称获取全文)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 ) 说明
本清单是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分类管理的指引。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列明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法人、自然人 ) 违法违规事项和行政处罚标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清单对市场主体受行政处罚结果进行信用行为分类。
一、编制依据和基本概念
(二) 基本概念
1.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 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国能资质〔 2016 〕 388 号 )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输送、供应、服务、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以及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 ( 从 ) 业的自然人。
2.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 依据《信用基本术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117 — 2008) ,信用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各种行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是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的,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认定的行为。
3.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是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分类管理的指引,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和相关法规政策依据,对按照行政处罚标准处罚后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清单进行信用行为分类。
三、信用行为分类解释
( 一 ) 轻微失信行为。
轻微失信行为是指失信情节轻微,失信主观意愿为过失或疏忽大意,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以及数额较小罚款等较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
本期编辑 | 夏诗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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