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岸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有什么关系?
苏州绿岸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有什么关系?
Hbygh2020
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环保有个号和你一起看山水林田湖草,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本来不想写的,但看到了一些媒体文章一通瞎咧咧,觉得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越想越气,气不过。
圈里有梗云 ,这年头品论一些热点事件不跟“环评”扯上点关系,都不好意讲自己有多专业,今天,小编想结合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写点文字跟各位老师们聊聊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从1973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法律化。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已然走过了40个年头,将环评比作一个人话,也来到了不惑的年纪,如今,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已经是一项高度成熟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相信大家也看到了,环境影响评价针对的是规划和建设项目,今天我们主要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具有的一大特定是前置性,即规划实施前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前,对此,《环评法》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是不是所有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环评,当然不是,要判断一个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评,需要对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即在名录内的建设项目类别需要进行环评,名录外的不需要。比如小区居民楼下商铺搞了一个餐馆,油烟和噪声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大,但这个餐馆就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同时这个名录是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的,且该名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在进行着不断的修订。
环评自提出到今天,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时也承载了很多法律法规规定外的“不可承受之重”,最常见的,比如一发生什么事故,环评文件首当其冲要被查,这仿佛成了一项不成文的规矩,诸多媒体也紧盯环评不放,作为一个预评价的文件,内容往往都被放大,给人造成一种错觉,环评批了,该建设项目后续就不能出任何问题。
可能有人要批评小编玻璃心了,要没问题怕人家查什么。那我们再看个例子,最近苏州绿岸事件突然被推到公众面前,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小编一直关注着各方媒体的评论和报道,各方讨论也集中在土壤污染、修复方面,但该出现的还是出现了,凤凰网一篇名为《风声| “苏州毒地案”,可能成为我国诉讼历史上索赔标额最大的民事案件?》(https://news.ifeng.com/c/8UgCe3DL0sx)的文章直指“案件核心要素——涉案土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且多次环评结果前后矛盾。”,在此截取部分内容:
真的是张口就来啊,很难相信此文是出自一个法学博士之手,什么学校的就不提了,虽然作者在文中解释了环评为何物,但依然混淆了“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修复”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不知道作者是有意为之还是压根不知道二者区别和联系。鉴于苏州绿岸事件的复杂性,本文仅仅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说明。
首先,污染地块想要满足 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重新 进入用地程序,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查、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一系列相关活动,而且此程序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进行(根据《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在一块原本有污染的地上搞建设,前期的土壤污染调查等着一系列活动不是“环境影响评价”范畴。
那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吗?小编梳理了从2008年至今的相关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2008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无规定。
2015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5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要做环境影响报告书,注意这里只有进行治理修复工程的才进行环评。
2016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0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要做环境影响报告表。这一版的评价等级进行了降级。
2018年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 未变化。
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直接取消了土壤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需要做环评,评价内容也是治理修复活动对环境影响的一个预评估,而不是对其治理修复效果的验证。
那拟在此类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对土壤环境质量就不关注吗?关注,但分项目类型,项目类型不一样,对土壤现状的调查程度也不一样。举个例子,依据《分类管理名录》,如果在2014年建设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需要做报告书,而彼时土壤导则还未出台,与土壤地下水相关的指导评价文件只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
HJ 610-2011
),依据该导则,需要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地下水水质进行现状监测评价,但这里有个逻辑上的bug,由于地下水并无功能分区规划(直到现在也没有),基本上测得什么数据就是什么数据,只要土地合规合法,环评中的监测数据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根本无法得出地下水水质超标,项目不可行的结论,即使如此,环评依然在程序上承担了它承担的责任,但我们不能讲环评弄虚作假或者违规审批。再把时间拉到2022年,依据《分类管理名录》,房地产项目如果不涉及敏感区根本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如果都不需要环评,那相关的检测更无从谈起,而学校项目则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学校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报告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试行)》,针对土壤地下水先后脏检测,规定如下:
结合学校项目特点,要是考虑学校本身对环境的影响,一般不做土壤、地下水检测,但如果考虑周边环境要素对学校的影响,一般会做土壤、地下水甚至环境空气的检测,而现在的土壤、地下水标准相对明确,只要检测进行对标还是能发现有无污染的,不过,到这里这已经不是学校环评本身的目的了,属于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了制约项目选址因素,而检测与否,主观因素影响也比较大,即使不测,也很难讲是不合规的,毕竟学校对外环境的影响才多大?
所以我们不能信口开河的说在污染地块上堂而皇之的建小区学校是因为环境影响评价违规,
基
本的常识是,能建小区、学校的地块,一定是合法合规的居住用地或教育科研用地
,而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对象内容是在这块地上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不是这块地到底有没有污染,但如果环评过程中发现土壤、地下水超标现象,则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接得出项目不可行的结论。
综上,从“污染地块”到“合规地块”的过程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出于不同目的针对不同对象分别依据各自专有的方法进行评价评估的两套相对独立程序,不是一个东西,无替代关系,也无相互监督的关系。
环评很重要,但它也只能承担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一些人不能为了赚人眼球什么脏水都往人身上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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