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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季出现巨大缺口,如何分级应对?河南公布天然气供应突发应急预案!

时间:2022-12-29 来源: 浏览:

采暖季出现巨大缺口,如何分级应对?河南公布天然气供应突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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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力,天然气供需出现巨大缺口,如超 20% 如何处置?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天然气应急情况进行分级同时明确了处置方案,值得借鉴。

河南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节选,部分重点内容往前提)

   1.5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等因素,供应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 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 1 )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超过前一个供暖季高峰日 20% 以上,并对全省或局部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造成特别严重威胁。

  ( 2 )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达到前一个供暖季高峰日 10% 以上 20% 以下,并对全省或局部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威胁。

  ( 3 )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Ⅲ级)。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达到前一个供暖季高峰日 5% 以上 10% 以下,并对全省或局部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造成较大威胁。

  ( 4 )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Ⅳ级)。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出现紧缺但未超过前一个供暖季高峰日 5% ,并对全省或局部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威胁。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 应急保障

   7.1 调峰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各地要加强调峰能力建设,按照不少于所辖区域内城市燃气企业高峰日用气量 30% 形成用户调峰能力,分层级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细化至终端用气企业并明确不同层级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科学确定压减次序。调峰终端用气企业清单及预案报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7.2 储气能力保障

根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各地政府要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年日均 3 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保障本供气区域年用气量 5% 的应急储气能力。

   7.3 应急队伍保障

天然气保供企业要建立天然气供应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培训,定期联合上下游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政府要根据需要组织动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通信、交通、供电、供热等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7.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网络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

   7.5 技术和资金保障

  天然气保供企业要提高应急能力,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加强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天然气安全运行体系。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灾害、水文等服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天然气保供企业要按照规定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责同志和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河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河南天然气销售中心和国家管网集团驻豫天然气管道企业等天然气供应、管道企业(以下统称天然气保供企业)有关负责人。

省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在处置供应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非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的,由省指挥部报请省委、省政府协调处理。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供应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事件影响范围区域市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2.3 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级政府要成立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供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要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天然气供应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应对供应突发事件。

发生供应突发事件后,受事件影响行政区域政府负责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报请上一级政府指导开展供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天然气资源等。需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请求。

2.4 天然气保供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天然气保供企业是供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天然气供应监测;针对可能发生的供应突发事件,完善预案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天然气供应风险评估和供应环节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家组,参与天然气供应过程调查、分析、预测、研判和评估,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 政府部门监测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运行和平衡情况,及时掌握供需动态,加强与气源方的联系,做好气源平衡或调剂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通过全省调配、压非保民、利用储气调峰体系等方式,稳定全省供气秩序。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等灾害及其他安全危害因素监测,及时准确提供监测和预警信息。

3.1.2 保供企业监测要求

天然气保供企业要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设备运行和上游供应等情况监测,分析对天然气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发展改革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天然气供需矛盾引发天然气限供、停供发生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

省指挥部办公室监测到全省天然气供应异常或接到省内任何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出现紧急状态的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指导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判明情况,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省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信息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指挥部发布; IV 级预警信息报省指挥部同意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2.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受事件影响行政区域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天然气保供企业视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 )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降低引发天然气供应异常和紧张的可能性;

  ( 2 )加强天然气供应设施设备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 3 )组织对天然气供应各环节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 4 )向可能受到天然气供应异常影响的用户发布停、限供气警示,视情或直接调用天然气储备,做好相关区域内天然气应急联动准备,全力保障民生和不可中断用户用气;

  ( 5 )对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形,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设备;

  ( 6 )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热点问题,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 信息报告

发生供应突发事件后,相关天然气保供企业要立即将事件原因、影响范围、天然气供需现状、可能限停用户、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向受事件影响行政区域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用气用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 1 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研判达到较大级别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省发展改革委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先期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和导致紧急状态的不同原因,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判可能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危害程度,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并向省指挥部报告。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影响天然气供应的,事发地政府要根据事件紧急程度,视情启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根据供应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应突发事件后,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省指挥部负责启动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启动相应的供应应急预案。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

  ( 1 )加强与受影响区域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的信息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供应突发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 2 )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天然气供应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报告供应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 3 )省指挥部组织研判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形势,制定处置措施,并根据天然气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方案。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 4 )省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供应应急处置工作。

  ( 5 )指导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保供应急措施。各相关单位全力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障民生用气。

  ( 6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应急值守,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一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7 )市、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当地天然气储备资源,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供应突发事件后,由省指挥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事态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的供应应急预案;组织进行分析研判,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满足民生用气需求。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各地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规定将处置信息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5.2.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供应突发事件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经省指挥部同意后,根据事态情况启动相应的供应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防止受影响范围扩大,保证民生用气不受影响。

5.2.4 扩大应急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供应突发事件时,有关地方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应急 ; 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支援。

5.3.1 应急处置

  ( 1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响应级别和导致供应突发事件的原因,省指挥部组织分析研判对居民生活、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危害程度,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 2 )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保供一线组织、协调、指导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处置情况。

  ( 3 )省指挥办公室加强与受事件影响行政区域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的信息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报告供应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 4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加强天然气运行监控和调度,研判供应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统筹调配气源和储备资源,落实各项保供应急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全力配合,保障供应平稳。

  ( 5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应急值守,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一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 6 )市、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本地天然气储备资源,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按照天然气供应“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原则和调峰用户清单进行供应处置,确保民生及重点用户安全生产用气,保障天然气供应平稳。

7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3.2 社会动员

  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供应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行政区域市、县级政府要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3.3 信息发布

  发生供应突发事件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发布事件情况和处置措施,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依法依规处理。

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未经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与突发事件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虚假信息。

5.3.4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管理 ;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应急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群体、单位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应急终止

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2 调查评估

  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应急保障、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天然气保供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应急部门。

   8.2 演练与修订

   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城镇燃气主管等部门和天然气保供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开展评估,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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