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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铺卖豆腐脑罚款1.5W,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合理吗?

时间:2023-12-08 来源: 浏览:

包子铺卖豆腐脑罚款1.5W,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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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北京的一家包子铺因网上销售豆腐脑被罚的事件上了热搜。 这两天才刚刚有所降温。
先行者综合各网络平台消息,地处北京的这家包子铺 在外卖平台卖豆腐脑被 罚款15000无,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 ,其理由是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了,
法律有规定,处罚有依据,但老板也有委屈,网上质疑的声音和不满的情绪更是潮水一般。那许可范围是什么呢?通过网络消息。这家包子铺取得许可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项目是 “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
在一般人看来,包子是热食,豆腐脑也是热食,不对吗?
其实啊,重点是在这个括号里 “限主食类” ,也就是说包子是主食。
豆腐脑虽然也是热食,但不是主食,就不在许可范围当中。
这样的解释,一般人还真反应不过来,必须得咬文嚼字才行,但是我们的执法是否应该一律要咬文嚼字呢?这也不由得让人想到此前出现的卖五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款六万六的事儿。虽然对这家包子铺的处罚没有那么夸张,但是六块钱一单,一年多的时间卖了1169单,小本生意,一上来就没收违法所得,再处两倍的罚款,这要卖多少包子才能够赚回来?所以性质上其实是如出一辙的。对于“芹菜案”,当时相关部门就强调了,对于有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那这里呢,就涉及到两个原则,首违免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那首违免罚呢,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对初次违法的商家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过罚相当就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
大家都说,食品安全大于天,我们支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前提是确实有明显过错或者存在着潜在危害。对于包子铺卖豆腐脑,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觉得非常符合常理的事儿,是否需要因为许可范围上的小错而重罚?重点是包子铺老板也表示了,真是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他说,我只是想多提供一些食品给顾客,没想到会有这样的结果。
事实上,在罚与不罚之间,还有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和措施,若屡教不改,再罚也不迟啊。央广网也对此评论,小错大惩大可不必,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小本生意,本该多些服务意识,多些合规经营的提醒,多些体恤同情,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年疫情过后,大部分市场主体仍然处于复苏的阶段,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想方设法改善营商环境。其实在此前,类似的案例还有芹菜案、拍黄瓜被罚案等,无论是通过相关部门的通报,还是人民法院的裁定,都认定处罚过重。当时舆论也进行了充分的大讨论,我们对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和任性执法等问题形成了一个共识,那些被抓的典型,虽然热度过了,但警示意义不会过,需要相关部门时常去对照反思执法尺度的问题。不能只记住罚款的条条框框,而忽视监管的包容审慎原则,一刀切,一律罚,不合理,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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