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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案双罚”10大典型案例(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没有侥幸)

时间:2022-08-29 来源: 浏览:

安全生产“一案双罚”10大典型案例(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没有侥幸)

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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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没有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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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职责,各部门、岗位、人员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来看一下“新安法”修订前后法条的变化。

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 “一案双罚”,即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上下功夫,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持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01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

对某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信访投诉称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4月12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插件车间40余人作业,有一处安全出口被货架封堵等问题。该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直接负责企业安全巡查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该问题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排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按程序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2年5月11日 ,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月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 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直接受到行政处罚。

02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对某时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出租;直接责任人员;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与三家承租单位签订了租赁合约将厂房出租,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约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31日 ,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该公司作出 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蔡某作出 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租赁,是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如存在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出现真空,容易导致失管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督促企业重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杜绝以包代管现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有助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03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事故隐患排查;危险物品储存;安全措施;主要负责人履职。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6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排镇某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其生产车间、中间仓库、露天堆场堆放标有“易燃”标志的各类树脂、乙酯等化学溶剂,对储存的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禹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提供任何检查记录,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禹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2年2月28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该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的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禹某作出 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该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应付整改,导致隐患问题死灰复燃。这些问题暴露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心存侥幸,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一案双罚”的方式,不仅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案后还通过电视广播、官方微信等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曝光并宣传普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04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

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有限空间辨识;教育培训;一案多罚。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至24日,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同丹灶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机加工车间及调漆间中间仓库存放有面漆、底漆和稀释剂合计120.66吨;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健全3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情况;3.没有对污水处理池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处理结果】

1. 该公司 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鉴于该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达120.66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该公司 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该公司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情节,鉴于该公司未健全3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情况,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执法人员 决定对其作出 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有限空间未辨识数量等情节,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决定对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 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某处 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实际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案件,执法人员为避免选择性执法或检查“走过场”情况下,对被举报投诉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本案中的彭某负责该公司有限空间管理工作,却未能有效地对公司的有限空间(污水处理池)进行辨识,因此本案将彭某作为直接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人员认定,不能单纯认定对全厂安全生产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或安管人员,应根据实际管理工作和分工安排,确定实际的直接负责人。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05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模具制造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主要负责人履职。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安镇某模具制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执行采取措施消除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的事故隐患;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4、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胡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17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对该模具制造公司的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作出罚款人民币9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作出 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企业主体以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麻痹大意、得过且过的心态,在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后,没有严格落实,敷衍了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起着关键作用。安全生产能不能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知程度。本案处罚企业主体的同时,适当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务求引导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扭转思想上的麻痹,使其充分认识只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的实现生产安全、平稳。

06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

对某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粉尘防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2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未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2、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主要负责人每半年未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未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未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4、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2022年4月20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该公司作出 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 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研究、同步推动、同步落实。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落实到执法检查中,旨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07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规经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违规经营;行政处罚;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该公司经营范围: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烟花类(C级D级)爆竹类(C级)]。经现场检查配送台账资料,发现该公司2022年1月2日配送到五华县安流镇某商店的728件爆竹产品无产品流向信息标签,有产品入库和无销售出库登记录入的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的规定。

【处理结果】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一般情形的规定, 决定给予该公司 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执行完毕,此案于2022年3月22日结案。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做到安全第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经营,严禁任何违反安全规程行为。国家、省应急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要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惩处力度,警醒相关企业、人员破除侥幸心理,“勿以恶小而为之”,不碰“红线”。该案对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一案双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为,起到了教育警示的作用。

08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主要负责人

及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履职;使用伪造证件;“一案三罚”。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安镇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上述3项违法行为涉及3个违法主体,分别对该企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其中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3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1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该电子设备制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 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 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 对特种作业人员邓某作出 警告并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中涉及的事项主要为特种作业和主要负责人履职,均为重点检查事项。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两个环节,精准确定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锁定违法主体,对三个违法主体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三罚”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核实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真实性,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上岗作业,提高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09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有限空间;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措施;主要负责人履职。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4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违法行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12月9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整改复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未进行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16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对该制造有限公司处 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该公司安全总监处 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性较大,极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原国家总局印发的《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原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将有限空间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内容之一,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管理台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能有效控制和减少有限空间的危害,降低有限空间作业风险。

10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刑衔接;工业园区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0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安镇某科技园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科技园内存在有2家存放大量化学品的个体经营者。其中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止滑平光金油,并将生产的成品同稀释剂等其他危险化学品售卖给制鞋企业,其车间内有大量的二甲苯以及止滑平光金油、止滑平光金油黑等化学品,执法人员对现场的4种化学溶剂进行了抽样鉴定,结果显示其为危险化学品。牟某的车间内储存有大量的二甲苯、丁酯、乙酯、仲丁酯、防白水、混丙醇等化学品,其储存条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常用化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有关规定与国标的要求,执法人员对现场的6种化学溶剂进行了抽样鉴定,结果显示其为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图片并对陈某与牟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名经营者均承认了以上的违法事实,综合判定这2家经营者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陈某与牟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1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与牟某以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 经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处物业由某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实际管理,并发现该公司及其主管人员陈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陈某与牟某两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者;2、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园区内的企业进行统一的协调与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陈某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万元、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 对该公司主管人员陈某作出 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该起案件中,陈某与牟某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充分运用行刑衔接手段,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鉴于东莞市工业园区及分租式厂房较多,物业管理方“只管收租,不管安全”的行为较为普遍,为从源头打击上述非法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继续对工业园区管理方进行深入调查,通过搜集并核实租赁合同、付款票据等材料进一步确定该公司违法所得,重罚了该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警醒工业园区管理方务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发挥协调管理的职能,进一步加强承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什么是”一案双罚”?

学法律读案例答问题

01

学起来

“一案双罚”指:

因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企业违反安全法律法规,不仅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还将处罚企业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求及措施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有相关处罚条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扛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02

读起来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省应急管理厅对某炼油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炼油厂存在二硫磺车间P107B泵保护接地设置不规范等1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两项违法行为;分管负责人存在未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两项违法行为;该公司委托的11家外包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违规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省应急管理厅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中石化某炼油厂的1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11家外包单位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答起来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哪些()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B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C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D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ABCD

2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哪些()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B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C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D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ABCD

郑重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生产没有侥幸,行政处罚不是目的, 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才是根本。 企业 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带头学法、守法,组织好本单位 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及时消除隐患,加强主体责任落实,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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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专业名称

入学考试科目

学制

工程管理

政治

外语

高等数学(二)

2.5

化学工程与工艺

政治

外语

高等数学(一)

2.5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2.5

安全工程

2.5

土木工程

2.5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2.5

化学工程与工艺

语文

数学

外语

物理

化学

5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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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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