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8月26日起执行,≥5MW/2h,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交易
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8月26日起执行,≥5MW/2h,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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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正在发生的变革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8月2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印发 《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表示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独立储能规模不低于5MW/10MWh, 以用户和发电双重身份参与市场交易 , 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
独立储能企业 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初期不被售电公司代理), 充电量视为用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充电时通过 月度双边直接交易 购买合同, 按“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 。
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 放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售出合同 。 上网电量按“新能源企业”方式结算 。 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相互交易。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出具两张结算依据 。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独立储能企业取得的中长期充、放电合同电量 编制储能企业的充、放电计划曲线 ,独立储能企业执行充、放电计划按照新疆电网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据储能与电力市场2023年新疆调研,当前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分时交易上网电价, 最高价为平准电价的1.6倍。
2022年4月,新疆发布的 《完善我区新能源价格机制的方案》显示, 2021年起投产的新能源平价项目:发电量全部纳入电力市场, 目标上网电价0.262元/千瓦时 。如以此电价为标准,则独立储能电站,放电时, 有可能获得的上网电价最高为0.4192元/kWh。 (新疆调研详情,可参考文章: 推动共享储能发展,盈利边界尚待明确 | 开疆拓储—2023年新疆储能市场调研活动圆满完结 )。
此外, 《细则》规定, 独立储能企业可选择将 全部或部分充放电能力用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 已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 扣除已取得的中长期合同后,剩余能力根据电网需要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
根据新疆发改委此前印发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独立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执行特殊调用支持政策,对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充电的,按照充电电量予以 0.55元/千瓦时 的补偿,放电时按照 0.25元/千瓦时 补偿,获得放电补偿时不再同时享受容量电价补偿。 ( 详见: 新疆储能配套政策:调峰等效补偿0.76元/kWh,容量电价0.2元/kWh,容量租赁300元/kW·年 )
如果储能电站的充放电效率按85%计算,折合放电电价,意味着 储能电站调峰时,每充电1kWh,可等效获得0.7625元/kWh的补偿 (0.55元/kWh+0.25元/kWh×85% ) 。
《通知》还表示独立储能企业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改满足标准后,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附件
新疆电力市场 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动储能发展的政策部署,有效支撑新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支持
储能企业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
2021
〕
105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
2022
〕
47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疆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
独立储能
指
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
有关方面
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
企业
。
第三条
独立储能企业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
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
后
,
在不影响现有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情况下,
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
2022
〕
475
号)有关要求,涉及
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执行以下准入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
(二)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
按照
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
自动发电控制(
AGC
)
装置,且
AGC
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
(三)
充电功率不低于
5
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
2
小时。
第五条
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企业,按照
“
一个市场主体
、
两个交易单元
”
(
××
储能企业
—
发电;
××
储能企业
—
用电)的模式,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
通过后,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
进行
公示
,公示期为
3
个
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场主体交易目录。
第六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企业
发生
物理属性、技术参数、企业重要商业信息等变化时,
应于
变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
机构
申请信息变更,
并
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
办理信息
变更
手续
。
第七条
独立储能企业退出市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独立储能企业满足下
列情形
之一的可办理自愿退市(市场注销)手续:
1.
市场主体宣告破产,独立储能主体(电站)不再运行;
2.
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独立储能主体(电站)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
3.
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独立储能主体(电站)的充放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
自愿退市的独立储能企业应提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退市申请,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销资料。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企业,应提前
45
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在终止交易月(含当月)之前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
(二)
独立储能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1.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
2
.
依法被撤销、解散、工商注销等导致不再符合准入条件;
3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
4
.
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
5
.
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
,
或信用评价降低
至
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
6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
第
八
条
提出退市(市场注销)的
独立储能企业
向
电力交易机构
提交申请,
电力交易机构
在
完成注销申请信息核验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
开展
市场退出公示,公示
期为
10
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的注销生效
;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
的
,注销不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独立储能企业再次申请注销。
第
九
条
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认独立储能企业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对该储能企业
履行
强制退出
程序
。
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
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
进一步调查核实,异议不存在的,
电力交易机构
履行强制退出程序。
第三章交易组织
第十条
独立储能
企业
以用户和发电双重身份参与
市场
交易,
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
初期
不被售电公司代理),充电电量不承担
输配电价和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
。
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相互交易。
第十一条
独立储能企业
参与市场交易
初期
仅
参与月度市场
,充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购买合同,放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售出合同。
第十二条
独立储能企业
参与市场交易
初期
,
充电时
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
,
放电量
视为新能源电量
。
第十三条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放电能力
(
功率
×
12
小时
×
月度天数
)
。
第四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独立储能企业交易 预成交 结果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新疆电网安全校核相关原则 开展 校核 工作 ,校核内容包括:通道输电能力校核、机组发电能力校核、独立储能企业充放电能力校核等。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独立储能企业取得的中长期充、放电合同
电
量编制
储能企业的充、放电计划曲线
,
独立储能企业执行充、放电计划按照
新疆电网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独立储能企业
可选择将
全部或部分充放电能力用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已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扣除已取得的
中长期合同
后
,
剩余能力根据电网需要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
辅助服务造成的中长期合同充、放电偏差电量,由电力调度机构认定。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抄录独立储能企业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分别计量用电量及上网电量,并将计量数据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结算的基础数据。
第
十九
条
独立储能企业的
充电量视为用电量,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
。按
照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有关要求,
用电量按
“
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
”
方式结算,上网电量按
“
新能源
企业
”
方式结算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出具两张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独立储能企业
参与辅助服务的充、放电量,对应电价按照辅助服务有关要求结算
,剔除辅助服务电量后的剩余电量,按照上一条原则分别开展结算。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结算前向交易机构提供认定偏差电量
、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充
(
放
)
电量及对应收益
,
偏差电量
免予考核
。
第
二十二
条
独立储能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自身不使用或发出电能(不考虑损耗),
不参与
辅助服务、电采暖差额电费、新能源成本补贴等涉及发电企业和工商业用户的
各类费用分摊。
第
二十三
条
独立储能企业
实行
分时段结算时间及相关要求与疆内其他市场主体保持同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能源局
负责解释
,
自
2023
年
8
月
26
日
起执行
,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 五 条 本细则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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