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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独立储能调试期:上网电量由电网收购,2倍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时间:2023-12-12 来源: 浏览:

福建独立储能调试期:上网电量由电网收购,2倍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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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2月1日,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印发《 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独立新型储能首次并网调试程序、转商程序、辅助服务分摊标准以及调试电量电费等条款。
独立新型储能并网主体首次并网调试签订调度协议、 购售电合同;
拥有独立储能的电力用户申请并网调试前签订 供用电 合同

  • 拥有独立新型储能的并网主体 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 拥有 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 应在申请并网调试运行前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独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条件
  • 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独立储能调试期 辅助服务分摊标准
  • 按商业运营机组在调峰、调频等市场化辅助服务规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分摊标准的 2倍 计算;
  • 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后按照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

原文如下。

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公开征求《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我办组织编制了《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591-87028915,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scfjb@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阅读原文 ”可查看附件

附件: 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尚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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