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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览表丨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时间:2023-02-23 来源: 浏览:

一览表丨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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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135
#安全生产法 10
#安全生产 137
#任务分工 1

一览表丨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前后对比 

二、生态环境部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基于生态环境部门本身繁重的生态监管工作,以及《安全生产法》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后增加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我们认为很多基层执法人员都处于因为安全监管不到位而被追责的悬崖边沿。

为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等规定,我们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梳理并形成此书面报告,以期为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供些许参考。

一、生态环境部在安全生产

工作任务分工前后对比

2015年8月2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对各部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后为适应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划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印发《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对各部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重新进行划分。其中生态环境部工作任务变化如下:

对比2015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工,生态环境部的职责有所调整, 不再负责 “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但增加了 指导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査治理的工作任务

二、生态环境部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虽然《安全生产任务分工》仅是对生态环境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但对各省市在确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安全职责时也具有指导意义。

河南省 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1年4月17日印发的《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豫安委〔2021)6号)、 山东省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1年5月7日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鲁安发(2021)13号)、 杭州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5日印发的《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杭安委(2021)17号,以下简称《杭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文件中, 确定的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与生态环境部的职责大致相同。

综合各地文件来看,生态环境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的 主要有四项:

(一) 关于“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核与辐射安全的管理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文对生态环境部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再过多阐述。

(二)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此项职能为生态环境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为辅助相关部门对环境事件进行指导、协调。如前文所述的“3・21”江苏响水爆炸事件,生态环境部在事故发生后加强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污水及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处置,防范事故次生环境灾害。

(三) 关于“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査治理” ,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的职责并不是基于其为某个行业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而是基于对环境安全的整体管理所履行的职责。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明确了排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相关违法行为提供的处罚依据。

该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排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应确定该排污单位所属的行业、领域,并由对该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四) 关于“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如前文所提及,应急管理部与生态环境部曾对废弃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谁而发生争议。

应急管理部 在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利用与处置企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认为:“对于专门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专业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的生产活动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意即 专业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的生产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应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

生态环境部 在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关于废弃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等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则认为:“一、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管……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是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应依法由相关部门负责。”

意即 生态环境部门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管,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应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任务分工》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即生态环境部门为危险废物领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故下文中,我们将从《安全生产法》出发,针对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危险废物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梳理。

此外,《杭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台安委(2020)18号)中还提及生态环境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工作职责。

三、《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

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如前文所述,生态环境部门是危险废物领域的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涉及危险废物企业需承担安全监督职责有 (注:除另有说明外,下文所述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所监管范围为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事宜的生产活动或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企业):

01      监督检查职能

02      行政许可审批职责

03      行政执法职责

  •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警醒、防治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明确提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也为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提供了依据。

若生产经营单位未能依法投入的,生态环境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还能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投资人处罚款。

(2)落实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不安全行为也是多起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故生产经营单位需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生态环境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进行协作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扩大,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或生产经营单位将项日、场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助于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边界,避免互相推诿。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在选择承租方或发包方时还应注意审核相应的资质并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遵循“安全生产三同时”

安全生产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故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三同时”的行为进行处罚。

(5)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设备使用的符合法定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可以发挥提醒或警醒作用,防止某些不安全行为,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安全设备是保障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安全的物质基础。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按规定使用安全设备对安生生产可以防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履行前述义务的,生态环境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大危险源管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大危险源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制度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也是本次《安全生产法》修订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制度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上述安全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

(7)安全生产经营场所及员工宿舍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是对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修改,将原第二款新“锁闭、封堵”修改为“占用、锁闭、封堵”,“出口”修改为“出口、疏散通道。”

本次修改目的是吸取现实中已发生的事故,进步依法保障“生命通道”。

若涉及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员工宿舍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废物的车间、商店、仓库等安排在同一座建筑物内、锁闭、封堵经营场所或占用疏散通道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査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否则生态环境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 依法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进行风险控制,同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故若涉及收集、贮存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能依法投保的,生态环境部门有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0)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需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对其实施规范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对作为危险废物领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涉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环节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履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同时必须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三条均规定了主要负责人职责,若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其处以罚款,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等行政处罚。

(1)未履行主要职责

(2)未组织事故抢救

(3)未履行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该条中的其他负责人不仅包括有关领域的分管负责人,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还包括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如安全生产总监或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对于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相应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 其他职责

除上述所列职责外,生态环境部门还应履行安全生产知识进行宣传、建立举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等职责。

根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 对于符合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在环保监管压力日益增加的情况下,还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分工》对危险废物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其他与环境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责,这对于生态环境部门而言的工作强度无疑是超负荷的。

尤其对于危险废物的监管,不论是在环保领域还是在安全生产领域,一旦出现危险废物安全生产事故,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将是不可衡量的。

故我们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在新一年的政府部门预算中申请增加执法预算,扩増编制名额,以更好的履行环保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陇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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