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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废产生单位的危废贮存时限问题的咨询

时间:2022-10-01 来源: 浏览:

关于危废产生单位的危废贮存时限问题的咨询

EHS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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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领导您好!我司仅在设备保养期间产生危险废物,经咨询设备工程师,约1年维护一次,每次产生废机油量大约0.3吨。咨询几家危废经营单位后,均是以1吨作为起算价进行算费的,且每次清运均需要派专车进行运输,光运输费用就要好几千块,造成资源与金钱的极大浪费。经查询《固废法》,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的条例是针对危废处置经营单位。请问危废产生单位的贮存年限,是否有相关依据?是否可以妥善贮存两三年再一并清运,有利于节省成本?

答复内容:您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鉴此,你司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确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的,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严格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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