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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捡拾危废桶卖钱未果丢弃,咋办?

时间:2022-04-19 来源: 浏览:

村民捡拾危废桶卖钱未果丢弃,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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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
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某地近期查办了一起个人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引起了一线执法人员的争议。
某村民在路上发现一堆丢弃在路边的工业 塑料 包装桶(后鉴定为危险废物),收集后准备卖至废品回收商换点钱;但废品回收商见包装桶沾染不明污染物不敢回收,村民遂随手丢弃。

图片来自网络

观点一:最低罚款60万元
该村民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客观事实清楚,应当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处所需处置费用3~5倍罚款,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以20万元计算,即本案最低罚款60万元;同时,可以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观点二:最低罚款10万元
该村民在收集、丢弃该包装桶时,主观上尚没有认识到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只能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擅自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来处理,处所需处置费用1-3倍罚款,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以10万元计算,即本案最低罚款10万元。
观点三:免于行政处罚
该村民虽然丢弃了包装桶,但由于该包装桶并非该村民所有,且包装桶原先已暴露在自然环境之中,该村民的行为本质上没有加重污染程度或风险程度。加之该村民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应当免于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从客观上讲,村民丢弃的物品属于危险废物,符合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从主观认识上,该村民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未必认识到丢弃的物品属于危险废物,主要基于两方面。
一是普通村民的知识结构不具备判断危险废物的能力(行政机关需借助专业机构的认定才予以确认)。
二是从常识上判断,该村民如果知道该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并了解其危害性,必然不会轻易收集。
结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出现偏差,在立案查处时应当注意法律的适用性。
一是该村民不具有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主观过错或过失。该村民如果自始至终未认识到该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则没有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主观过错。同时,村民不是包装桶的产生者,也不是危险废物经营者,没有职责或法律义务应当具备危险废物判别能力,因此也不属于过失。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除非该废品回收商或其他案外人已明确告知该村民该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否则该村民以没有主观过错进行抗辩,以此为案的行政处罚也不能成立。
二是该村民占有包装桶后具有妥善保管的法律义务。该村民虽然非法取得该包装桶,不具有所有权,但类似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该村民在拾遗和占有该物品时,自动具有对包装桶妥善管理的法律义务。
通过该包装桶的标签,该村民应当知晓其属于工业废弃物,随意倾倒、丢弃会产生一定的环境污染,如再次丢弃会加剧环境风险隐患和调查取证难度,增加不可控因素,不能直接免于行政处罚。但如果该村民在得知该包装桶无法出售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则不构成违法。
三是该村民符合擅自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的主客观条件。该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也属于工业固体废物,该村民行为满足擅自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的客观构成要件。
同时,该村民主观上对擅自丢弃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及其后果,应当有基本认知,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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