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与法庭的伦理类质性 剧场与法庭的伦理类质性

剧场与法庭的伦理类质性

  • 期刊名字:内蒙古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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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宋铮
  •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沈阳师范大学戏剧艺术学院
  • 更新时间: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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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对剧场与法庭伦理类质性的研究,有利于拉近艺术与法律的距离,廓清艺术与法律的伦理地位.类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剧场与法庭作为场域具有精神逻辑上的一致性,是满足主体伦理精神诉求的地方.二是剧场与法庭在伦理的效力上具有互渗互补、各有侧重的特点.剧场伦理升格为道德规制,对演职人员的行动形成接近于法规的强制力,剧场成为法庭伦理审判效力的柔性补充和审美提升.三是剧场与法庭效力融通、相映成善,共同成为受人敬仰的伦理道德景观.剧场与法庭在形制设计上极为相似,强大的仪式感和叙事性满足了评判者审善罚罪的道德诉求.其客观价值被伦理的最高形态暨国家伦理意志接纳、肯定、扶持、利用,并以国家剧院、最高法院的形式庄严耸立,成为体现当代伦理精神的最高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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