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性相当性”的具体判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性相当性”的具体判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性相当性”的具体判断

  • 期刊名字: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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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高翼飞,高爽
  •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 更新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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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本文案例启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性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具体危险,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危险。与放火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必须是实施一个行为就足以造成与放火等行为相同的危害后果,数次或数个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刑事审判中,应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坚决杜绝整体思维、功利主义和以刑制罪的思维模式,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得到真正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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