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危险状态行为之认定
- 期刊名字: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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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作者:徐光华
-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 更新时间:2022-12-07
- 下载次数:次
论文简介
在危险犯中,行为人制造了危险状态后又主动排除危险状态,从而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通常认为不值得动用刑罚处罚.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危险犯的既遂标志应当是实害结果的出现,或者认为只要在实害结果出现之前中止犯罪行为的,就应当认为成立中止犯.基于此,承认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标志的学者陷入了一种困境: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中止,如何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制造危险状态后又排除危险状态的,并非一定得免除处罚;即使对之免除处罚,也并非以成立犯罪中止为前提,我国及国外的相关立法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论文截图
上一条: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分析
下一条:危险犯既遂后中止问题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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