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期刊名字: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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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陈洪兵,齐舒
  •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党委办公室
  • 更新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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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将利用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根据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只要提供贷款、运输、邮寄、仓储、出租房屋等服务中立行为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论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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