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为“物之自然”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对老子“道法自然”命题的重新解读 道为“物之自然”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对老子“道法自然”命题的重新解读

道为“物之自然”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对老子“道法自然”命题的重新解读

  • 期刊名字:中州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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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萧无陂
  •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
  • 更新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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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老子之自然包含两层内涵:其一为“根源性自然”,亦即“物之自然”;其二为“自觉性自然”,亦即“人之自然”.“道法自然”则确立了“道”的本体地位,奠定了自然的价值基础,其实质是“道之自然”.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道”使得物之自然得以可能,但同时又体现在物之自然中.从实践角度来看,“人之自然”蕴含人的自觉理性,是道家自然价值得以实现的关键.老子主张人应以无为的方式生存在世,尊重万物之自然,并最终达到人与天地万物和谐共处的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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