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1070-2011 肉类加工机械 烟熏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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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260X 99备案号: 33649- -2011JB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11070- 2011肉类加工机械烟熏炉Meat processing machinery- Smoking stove2011-08-15发布2011-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JB/T 11070- -2011目次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产品分类4.1 型号4.2型式与基本参数....5技术要求....5.1 一般要求5.2外观质量5.3电路控制5.4 安全防护6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6.2外观质量检查.6.3材质检查6.4 烟熏质量检测6.5 空运转试验.6.6工作噪 声试验.6.7外壁表面温度试验6.8炉内温差检验....6.9炉内温升时间测定6.10炉门密封性检查.6.11高压蒸汽管路耐压 试验....6.12电气安全试验.6.13安全防护检查 .7检验规则....7.1总则7.2检验 分类.7.3出厂 检......7.4型式检验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2包装8.3运输.....8.4贮存JB/T 11070- -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14) 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肉类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嘉兴市瑞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双汇集团、江苏雨润集团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国、王国扣、梁任、马建祥、张洪彬、蔡晓湛、曹丽萍、张善耕、赵宁、季建林。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JB/T 11070- -2011肉类加工机械烟熏 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加工机械烟熏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对畜、禽、鱼等肉制品及其他食品进行烟熏、蒸煮、干燥、烧烤等加工的烟熏炉(以下简称“烟熏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 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GB/T 5048防潮包装GB 5226.1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7311包装 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GB/T 13306标牌GB/T 13384机电产 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6798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9891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JB 7233包装机械安全要求SB/T222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基本技术要求SB/T 224食 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装配技 术要求SB/T227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置技 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烟熏炉smoke stove通过发烟器对畜、禽、鱼等肉制品及其他食品进行烟熏、蒸煮、干燥、烧烤等加工的设备。3.2发烟器jenerator使用木粒、木屑或木棒发烟以及使用烟熏液雾化的器具。3.3烟熏车smoke vehicle承载被加工食品的专用器具,规定尺寸为1 030 mmX 1 020 mmX 1 950 mm。3.4生产能力production capacity可放置烟熏车的数量。JB/T11070- 20115.1.7所用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1.8烟熏炉应有炉温、 芯温控制和显示。5.2 外观质量5.2.1烟熏炉的外表面应清洁、 平整、光滑,不应有明显损伤。5.2.2烟熏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清洗。5.3 电路控制5.3.1电路控制 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各电器线路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操作按钮应可靠,并有急停按钮,指示灯显示应正常,烟熏炉的导线不应裸露。电气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颜色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5.3.2除满足 5.3.1 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接地:烟熏炉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电阻应符合SB/T 227的要求。b)绝缘电阻: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 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 M9。c)耐压强度:最大试验电压1000V应施加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近似1s的时间。.5.4 安全防护5.4.1烟熏炉的安 全防护应符合JB 7233的规定。5.4.2烟熏炉出现异常状况时应能报警。5.4.3烟熏炉上应有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5.4.4对易脱落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5.4.5烟熏炉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要加贴警示标志。5.4.6烟熏炉绝缘 和绝热材料应保证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工作性能正常。5.4.7电器控制部分的操作按钮和操作屏应有良好的防护装置,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中的要求。5.4.8烟熏炉应设有炉内开门装置,发烟器应具有自动灭火装置。6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6.1.1试验环境温度为 5°C~25C;环境相对湿度≤85%。6.1.2试验物料 为φ 30 mm标准肠。6.2 外观质量检查用手感和目测检查设备外观质量,应符合5.2的规定。6.3材质检查检查设备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应符合5.1.7的规定。6.4烟熏质 量检测烟熏质量主要为产品色泽的均匀性、一致性,具体指标和卫生要求按有关食品标准规定进行检测。6.5空运转试验每台烟熏炉装配完成后,机械部分均应做空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30 min, 开关动作不少于10次,检查设备性能,应符合5.1.2的规定。6.6 工作噪声试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烟熏炉的噪声按GB/T 37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应不大于80dB (A)。6.7外壁表面温 度试验将炉温度升至设计温度,保持0.5 h,用点温仪测量炉体外表面,测量点应距框架150 mm外,其外壁表面温度应符合5.1.5的规定。JB/T 11070- -20116.8炉内温差检验空载条件下,在炉内上四角、下四角及中心共设置9个温度计,将炉温升至80'C,其温差应符合5.1.5的规定。6.9 炉内温升时间测定6.9.1电加热温升时间将测温探头置于烟熏炉内,起动电加热,记录其温升时间,温升45°C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5 min。6.9.2 蒸汽加热温升时间将测温探头置于烟熏炉内,要求高压蒸汽压力0.6 MPa~0.8 MPa,打开蒸汽阀,记录其温升时间,温升45 C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5 min。6.10炉门密 封性检查用透光法检查炉门密封性,应符合5.1.2 的规定。6.11高压 蒸汽管路耐压试验对高压蒸汽管路进行1.2 MPa水压试验,保压20 min,无渗漏和降压为合格。6.12电气安 全试验6.12.1绝 缘电阻测量用兆欧表按GB 5226.1的规定测量其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应符合本标准5.3.2b)的规定。6.12.2接地装 置测量按SB/T 227的规定测量其接地装置,接地应符合本标准5.3.2a)的规定。6.12.3耐压试验用耐压测试仪按GB5226.1的规定做耐压试验,耐压强度应符合本标准5.3.2c)的规定。6.13安全防护检查检查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其安全性能应符合5.4的规定。7检验规则7.1 总则烟熏炉应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 出厂检验每台烟熏炉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标牌、技术文件、空运转性能、密封性、电气安全和安全防护。7.4 型式检验7.4.1有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时: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时。7.4.2 抽样及判定规则: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2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4JB/T 11070- -2011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标志标牌应固定在烟熏炉的明显位置,标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除标示安全警示外,还应标示下列内容:-制造企业名称或商标;一产 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产品执行标准号。8.2 包装8.2.1烟熏炉的包装应符合 GB/T 13384的规定。8.2.2烟熏炉外包装 上除有8.1规定的标志外,还应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8.2.3烟熏炉应罩 上塑料薄膜后装入木质包装箱内,烟熏炉及附件在箱内应牢固固定,适合运输装卸的要求。8.2.4包装箱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5048的规定。8.2.5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 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8.3 运输8.3.1运输时 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8.3.2搬运时严禁碰撞,不应损坏产品。8.3.3按包装箱. 上给定方向置于运输工具上。8.4 贮存8.4.1烟熏炉应贮存 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严禁与有害物品混放。8.4.2在正常储运条件下, 自出厂之日起应保证在12个月内不致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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