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 2320-1984 厢式车辆 JB 2320-1984 厢式车辆

JB 2320-1984 厢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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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JB 2320-84厢式车辆1984-04 -04发布1984-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 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JB 2820--84厢式车辆代替JB 2320-78本标准适用于以各型汽车底盘改制并装配上保温式车厢(开式、闭式、轿车式),调温式车厢和冷藏式车厢等的车辆(以下简称厢式车辆)。1产品名称、 型号,外廓尺寸限界1.1厢式车辆的产品 名称和型号编制应符合JB 2321-78 《改装车辆产品名称、型号编制方法》的有关规定。1.2厢式车辆的总高和总宽不应超过GB 1589 -7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有关规定,即“总高4 m,总宽(不包括后视镜) 2. 5m"。如特殊需要时,总宽最大不应超过2.6m。1.8湘式车辆的车 厢长度和侧立柱跨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mo车厢型式车厢长度侧立柱跨度开式39001720_a闭式740,8003900,4200, 4700调温式5000, 5500, 6300产品标准规定7100冷藏式轿车式7800,91009802技术要求2.1 总则2.1.1湘式车辆 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2.1.2对厢式车辆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产品技术条件中补充规定。2.2 工作条件厢式车辆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8.环境温度范围: - 40~ 40C,b.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5% (25C时) ;c.有风、雨、雪;d.有霉菌。注。在低温条件下,允许对汽车发动机采取辅助自动措施。2.8车厢2.3.1车厢应具有- -定的保温性能。在车厢内、 外温度(平均值)之差为20~ 25C时,各型车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84-04-04发布1984-10-01实施JB 2320-84的传热系数K值应不大于表2中I级或II级要求。表2kcal/(m2 .h .C)传热系数k车厢型式I轿车式(无前隔壁不考核)2.02.5开式闭式1.21.5调温式0.60.9冷龍式0.32.3.2车厢应具有良 好的防尘密封性能。在车厢内、外压力差为10和20mmH2O时,各型车明单位容积泄风量应不大于表3 I级或I级要求。表3单位客积泄风量L/b10mmH2O20mm H2O361521冷蟊式1.82.2.3.3车用应具有良 好的防雨密封性能。在与侧壁成45°角,强度为5 ~ 7 mm/min,历时30min的人工降雨条件下,顶棚和侧壁不应有渗、漏现象;门、窗、栏板、孔口处不应漏水。注:漏指形成漢水或流水,或满水和潼水問时出现魯指有水迹但无形成满水或流水,无谬、漏指不见任何水迹。2.4不透光隐蔽性 能厢式车辆应具有良好的不透光隐蔽性能。在黑暗环境中,在车外周围距车10m的任何位置上,以肉眼观察,不应有透光现象,以距车顶10m高处用肉眼观察,车和顶部不应有透光现象。E:对一般用途厢式车辆不做该要求。2.5质量、质心位置JB 2320一84湘式车辆的车厢质量、车辆自身质量(整车质量)、轴荷分布及质心位置应在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中规定。2.6 结构要求2.6.1车架纵梁接 长时其联结应牢固可靠。接长部分对原纵梁平面度允许值上平面不应大于5 mm;侧平面不应大于6 mm。2.6.2车厢骨架应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焊接质量应满足2.7.7的有关要求,骨架焊接后允许校正。2.6.3车厢与底盘的联结应牢固可靠。车湘中心平面与底盘中心平面间的位置度不大于5 mm。2.6.4车厢、 门、栏板、孔口门的内、外壁之间应填充具有保温性能的泡沫塑料或其它保温材料。无法装填硬质材料处,允许使用软质材料。2.6.5内壁 板采用厚度为3 ~ 5 mm耐水胶合板或浅颜色塑料贴面胶合板。2.6.6地板上、下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上表面应铺置地板漆布或橡胶板。2.6.7 湘式车辆后部应装有红色反光镜,安装位置应符合JB 736- -65 《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位置和光色》的规定。2.6.8底盘改装后发动机应 工作正常,散热良好;车辆转向机构操作灵活,制动性能良好。2.6.9各部分铰链应旋转轻便;锁钥机构及撑杆机构动作灵活、可靠、开关方便、无卡滞现象:经常性拆卸件应拆装方便。2.6.10窗 帘及纱帘关闭时不应过紧,开启时应能自动回位,行车时不应自行下降。2.6.11梯子应推位灵活,使用可靠,行车时不应自行滑出。2.6.12备胎应固定车靠,装卸轻便。2.6.13支撑应固定可靠, 操作灵活。2.6.14厢式车辆的制动性能应满足表4的要求。表4制动初速度km/h指标30在规定初速度下,紧急制动时稳定性要求类型制动距离m小型跑偏量不大于8cm中型3.7不跑俯大型4.2不跑偏注:①类型按总重划分:小型小于4.5t;中型4. 5~12t大型12t以上。②气压制动时的气压不应大于额定工作压加液压制动有加力装置时踏板力不大于35kgf,无加力装置时.路板力不大于70kgf.2.6.15厢式车辆 应能承受下列条件下的行驶报动和冲击:日出厂试验里程为30~ 50km;型式试验里程为1500km,鉴定试验里程为700m。b.行驶速度: 在确保行车安金的情况下,以尽可能高的车速行驶。c.行驶里程分配按表5。3JB 2320一84表5路面种类里程分配,占总里程%良好公路5山区公路3(凹凸不平路45越野地面202.7外观要求2.7.1车厢及车厢门、 孔口门外蒙皮应光滑平整、圆角过渡平滑,无明显的凹凸不平,平面度在.1000 x 1000mm2范围内不大于4 mm,在500 x 500mm2范围内不大于2 mm。2.7.2产品外 表面不应有磕碰擦划伤迹。2.7.8车厢地板 互相桦接,上表面应光滑平整,紧固地板用的螺栓。木螺钉头部不应高出地板上表面。2.7.4车厢内壁板应平整。 无压条处相邻两板的间隙不大于1 mm;固定内壁板用的沉头螺钉头部不许突出内壁板的表面:压条应排列整齐与板面靠紧。2.7.5各管线排列整齐, 连接可靠。2.7.6各紧固件联结牢固、 无漏装。2.7.7焊接质量应符合Q/ZB 74-73 《焊接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焊縫或烨点应牢固、均匀,无焊穿、裂缝、夹渣、气孔及未焊透等缺陷:不得有药皮、诚渣。2.7.8厢式车辆外露金属件 (有色金属件除外)均应进行防腐处理。2.7.8.1厢式车辆徐漆按 下列颜色:n.车厢外表面及驾驶室 为无光军绿色:车厢内部四壁下部为战灰色c.车厢内部四壁 上部及顶棚为白色:地板下部的零件为黑色:e.一般用途 明式车厢的漆色应与车辆的用途及作业环境相协调,并在产品技术条件中另行规定:1.塑料贴面板、 各类镀覆件可保留其原色。2.7.8.2涂漆质量应符合Q/IB 77-73《徐漆通用技术要求》规定,漆层应均匀,无溢流、皱纹、漏漆、起泡、脱皮、裂纹等现象。车厢外戴皮漆色-致,不同漆色的分界线应中直清晰。2.7.8.8电镀件镀层光滑, 无锈蚀、斑点、漏镀、烧痕现象。2.7.9车厢内照明线路的接线应正确, 无短路、断路现象。2.8 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外协件2.8.1产品所有原材料必须有 合格证明,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2.8.2产品所有零邮件 必须经检查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明书方可进行装配。2.8.8车厢和车脯]外蒙皮焊接前应采取严格的除锈、防锈措施,酸洗后及时喷涂防锈底漆,焊接后及时对破坏漆层处补喷(涂)防锈底漆。2.8.4木材需经干燥处理, 其含水率要求在12% ~ 18%之内。2.9其它要求调温车空气调节系统的升降温、通风循环及滤清空气性能,冷藏车制冷机组的各性能指标等均应JB 2320-84在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3检验规则3.1。厢式车辆均应进行出厂试验;新产品试制完成时应进行鉴定试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老产品转厂生产时:D.停产两年及 其以上的产品再次生产时:c. 正常生产的产品经历三年时: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仅对受影响项目进行试验)。3.2 鉴定试验、型式试验的产品为二台。3.8 出厂“试验中,只要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找出原因,排除故障,重新试验。若第三次试验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不合格品。3.4型式试验中, 只要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另抽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项目进行复试。若仍不合格,应对该批产品的该项目逐台检验,直到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使其合格为止。3.5用户在验收产品时,可以查阅生产厂技术检验部”]的检验记录,但不得做拆卸检查,用户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从提交验收的产品中抽取2% (少于- -则按一台)进行出厂试验,如不合格,则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进行该项试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进行检修,合格后,重新交用户验收。3.6厢式车辆出厂 试验项目按表6规定。表6本标准条款号序号出厂试验项目名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1.2, 1.31检查外观2.6.1~2.6.134.12.7, 2.8 ;雨淋试验2.3.3 :4.43制动试验2.6.14 .4.54行驶试验2.6.154.63.7厢式车辆型式试验项目按表7 规定。表7标准条款号型式试验项目名称技表6试验项目测量泡风量2.3.24.3不透光试验2.4 14.75JB 2320-843.8厢式车辆鉴 定试验项目按表8规定。表8本标准条款号序号鉴定试验项目名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按表7试验项目测量传热系数2.3.14.2称重、测量质心位置4.84试验方法4.1检查外观按1.2、1.3、2.6.1 ~2.6.13、2.7和2.8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方法进行检查。4.2测量传热系数本试验考核车厢工作间(载物间)的保温密封性能。在行驶试验前、后,均应进行该试验。4.2.1条件8.试验场地无雨、 无风(距车厢外表面1 m范围内风速不大于2m/s),环境温度变化不超过3C.车厢与周围物体至少相距3 m,近处无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其它热源。b.车厢升温前, 门、窗、栏板、孔口门等全邮开启井在试验场地连续放置5 h。C. 试验时,车厢的门、窗、栏板、孔口门等应可靠关闭,车脂内不得有人。d.试验设备 布置如图1所示。各加热电炉沿车厢工作间(载物间)中心线等距离(以1.2~1.6m为宜)排列。:e.试验用各加热电炉额定功率应相同。I.用自耦变压 器调节加热电炉功率,所用电气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400s中中中一一口+_△中--φ中-口-十图10-加热电炉: 0一温度计: 0-自记温度计6JB 2320-844.2.2方法目.调节 加热电炉功事,测量井记录车厢内外各测点温度,加热电炉的端电压、电流,使车厢逐步达到内、外温度(平均值)之差为20 ~ 25 C的稳定热平衡状态(车厢内温度平均值变化在2C以内,加热电炉总功率变化3 %以内)。b.保持稳定热 平衡状态两小时,记录时间间隔不大于15min。c.同时记录大气温度、压力、相对湿度及车厢内、外温度计和电护布置情况等。4.2.3计算方法,(1)(I2- t)S式中: Q--电炉单位时间内放热量,keal/h;Q=0.864IU ...., (2)1-- -电炉的总电流,A;U-一电炉的电压,V;t:-一- 车厢内部温度(平均值),C;1:一-车厢外部温度(平均值),C;S-- -车厢内、外表面面积的几何平均值,m2;S= JS。●s. ................... (3)S。-- - 车厢内表面积,mz;s.-- -车厢外表面积,m2。重复试验一次取平均值,结果应满足2.3.1的要求。4.3测量泄风量本试验考核车厢工作闻(载物间)的防尘密封性能。在行驶试验前、后,均应进行该试验。4.3.1条件a. 试验设备及布置如图2所示。测量时,抽风机型号、风简直径和长度、调节活门和风速计位置、压差计测头和风简抽风口位置等,按统-规定选取。123。E821图21一抽风机: 2一调节活门3一风速计: 4-风简: 5一车知6一压差计b:风简和压差计一般从车厢工作间(载物间)側窗处引出,此时卸下玻璃而装上带风简接头和压差计接头的平板,该处应可靠密封。7JB 2320-84e.压差计测头和风简抽风口应尽 量远离车厢内璧以及各可能严重泄漏处,但二者相距最少为2 m。d. 试验时门、窗、栏板、孔口门应可靠关闭。4.3.2方法开动抽风机控制风量调节活门,使车厢内、 外压力差(由压差计读出) 分 别稳定保持在10和20mmH2O处。并开动风速计和秒表测定抽风速度。4.8.3计算方法车厢单位容积泄风量=-式中: 9--车厢每小时总泄风量,m/h;q=60FVF--风简有效截面积,m2;风速,m/min;V;一车厢工作间(载物间)内容积,m'。若用孔板流量计测量,总泄风量q可由孔板前后的压差值在该孔板特性曲线上直接查出。试验结果应满足2.3.2表3的要求。4.4雨淋试验本试验考核车厢外蒙皮搭边处及门、窗。栏板.孔口处的防雨密封性能。出厂试验时,本试验在车厢制造完成后进行。型式试验和鉴定试验时,在行驶试验前、后均应进行该试验。4.4.1条件8试验在无风、无雨、环境温度不低于5 C条件下进行。b.雨淋试验专 用设备应能保证雨淋面积为整车、雨淋角度为与铅垂成45",各点雨淋强度相对误差允许20%。试验时门、窗、栏板、孔口门应可靠关闭。4.4.2方法按2.3.3规定进行人工降雨;b. 雨淋后擦干车厢外部存水,打刑门、窗、栏板、孔口门,检查各处掺漏情况。结果应满足2.3.3要求。4.5制动试验4.5.1条件被试车辆应是完工的产品,整车所有设备、工具、附件装配齐全。油箱装满袖,发动机水箱装满冷却水,车厢内按4.6说明配置模拟载荷,驾驶室按座位坐上人。4.5.2方法车辆以20或30km/h的初速度于柏油路面上等速行驶至试验区起点,按试验员口令以最大减速度制动至停车(气压、踏板力按2.6. 14规定)。记录制动初速度及制动距离(制动距离推荐采用五轮仪法测量,也可采用树标杆法和喷射痕法测量)。试验时的制动初速度在规定值土10%范围内,制动距离L应按下式校正:L=L'(")...................... (6)式中: L'- -.测量时制动距离,m;v--规定的制动初速度,m/s;v - -测量时的制动初速度,m/s。结果应满足2.6. 14要求。4.6行驶试验JB 2320-844.6.1条件1. 行驶试验在制动试验合格后进行。b.行驶里程、 车速及里程分配按2.6. 15规定。e.出厂试验- 一般不配置载荷型式试验及鉴定试验时按汽车载重量咸车辆用途在车厢内配置模拟载荷:d.型式试验和鉴 定试验时门、窗、栏板、孔口门应可繼关闭,行驶途中不得随意打开。4.6.2方法a. 为了考核车厢强度和刚度,型式试验和鉴定试验时,行驶前应在车服各处侧壁、门、框、栏板框刻上测量标记,并测定和记录各对角线原始尺寸:为了考核车厢与底盘联结的可靠性,应在车厢与底盘联结处用涂漆或其它方法刻线。b. : 按2.6.15规定做行驶试验。e.出厂试验行驶完毕 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型式试验和鉴定试验在行驶途中和行驶完毕后均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其停车检查里程段为:第段100km,第二段起为200km。检查项目如F:(a)所有连接件不应松动:(b)车厢不应明显变形:(C)门、窗、栏板及孔口[ ]不应自行打开,行驶试验后,门、窗、栏板、孔口门应启闭灵活:(d)零部件不应损伤, 焊接件不应开焊,紧固件不应松动;(e)设备、工具、备附件固定应可靠!({ )电气连接不得松动:(g)型式试验和鉴 定试验时还应检查车厢变形情况及车厢联结处的刻线是否移位;(h),型式试验完毕后,鉴定试验行驶途中每2000 ~ 2500km间隔和行驶完毕后,还应测量记录各处侧壁、门框、栏板框上测量点的对角线长度变化情况。d.行驶途 中发生故障时,若能用随车工具排除,试验可继续进行;否则回厂检修,排除故障,重新进行该试验。4.7不透光试验本试验考核车厢不透光隐蔽性能。在行驶试验前、后,均应进行该试验。4.7.1条件试验在无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灯火光亮的黑暗环境中进行。4.7.2方法a.关闭门、窗、栏板、孔口门,放下防空窗帘,关闭汽车外部各照明灯、信号灯,遮盖汽车反光镜、后视镜。b.打开车 内全部照明灯(或在车用内部中间位置设100 W灯泡一盏代替)。c. 按2.4条规定,检查各处有无透光现象。4.8 称重、测量质心位置4.8.1条件测量条件与4.5 (1 )相同。4.8.2方法称重在地中衡上进行,轴简分布和重心位置的测量按GB 1334-77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果应满足2.5的要求。4.9其它试验在出厂试验、型式试验或鉴定试验中,应对2. 9的其它要求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做相应检验。JB 2320-845标志,包装、储运与生产厂的保证5.1 标志,包装与储运5.1.1产品标牌应固定在车厢内主门上方, 其尺寸和要求按1B 8- -64 《产品标牌》的规定。5.1.2产品标牌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b.产品型号:c.整车质量kg或t;d.' 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e.生产厂名1.工厂编号:出厂日期:h.标准代号及编号。5.1.3产品术涂覆的外露金属表面,应采取临时防腐措施。5.1.4车厢门、栏板、孔口门和吊箱门应锁闭并进行铅封。5.1.5 产品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以自驶(或拖曳)方式上下车(船),必须使用吊装方法装卸时,需用专用吊具,以免损伤。5.1.6 长期保管的产品应关闭门、窗,按生产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停放在具有通风、防潮、消防等设备的库房内。5.1.7汽车底盘及发动机的运输保管要求, 按原生产厂的规定执行。5.1.8湘式车辆必须随附下列文件:a产品证明书或合格证;b.产品使用说明书:汽车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备品清单:e.产品履历书。5.1.9产品出厂时应按 备品清单配齐下列附件:a. 汽车底盘随车工具(按原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产品附件(钥匙、手把等)。5.2生产厂的保证在用户遵守厢式车辆生产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厂发货日期起二年内(但行驶不超过1000km),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技术记录可查时,生产厂应免费予以修理或更换等部件。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1978年10月1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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