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定

  • 期刊名字:怀化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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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黄东平
  • 作者单位:江门广播电视大学
  • 更新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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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和犯罪构成均模糊不清,需要从理论上界定.本罪中"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等罪危险性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的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本罪作为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犯.本罪作为危险犯不存在未遂,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后,不存在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可成立实害犯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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