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8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8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8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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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8.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26日11时35分,茅天镇鱼泉村邓溪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务川自治县“8·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并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车辆及驾乘人情况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肇事车辆为贵C8A053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品牌型号为:力帆牌LF250ZH-4D,车辆类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F3HDN4D7LF000839,发动机型号:L1159106,车身颜色为红色,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出厂日期:2020年4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7月2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7月20日,该车辆承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办事处西大街2号,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052030000212,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旭(系张朝进之子)。2.驾驶人情况:驾驶人张xx,男,仡佬族,1976年1月10日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xx,现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茅天镇兴隆村大塘坝组,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8A05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准驾相符)。在此次事故中受轻伤。3.乘车人情况⑴田x,男,土家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身份证号为:xx,家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邓溪组,在本次事故中死亡。⑵田xx,男,土家族,1953年10月26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身份证号为:xx,家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邓溪组,在本次事故中死亡。⑶田xx,男,土家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身份证号为:xx,家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邓溪组,在本次事故中死亡。⑷田xx,男,土家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身份证号为:xx,家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邓溪组,在本次事故中受伤。⑸文xx,女,仡佬族,1957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身份证号为:xx,家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邓溪组,在本次事故中受伤。⑹文x,女,仡佬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身份证号为:xx,家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邓溪组,在本次事故中受伤。⑺冯xx,女,仡佬族,1957年2月9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身份证号为:xx,家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邓溪组,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二)事故现场及报告情况1.天气情况事故当天天气晴,能见度好。2.事故路段情况事发路段位于茅天镇鱼泉村邓溪组长水井(小地名:金堡),公路行政等级为村道,技术等级为等外级公路。事发点道路呈弯道下坡,纵坡度5%,弯道半径为9.35米,双向车道,无道路中心线,道路两端宽分别为5.1米、5.7米,混凝土浇筑路面,事发时路面干燥,临边无安全防护栏等相应安全防护设施。3.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茅天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了安办及县委政府,通过四次报送说明事故发生相关情况。终报(续报三)称此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2020年10月9日,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0326120200826001号),其中当事人情况栏显示3人死亡(田寒、田兴贵、田兴友)。调查组2020年11月27日在务川县人民医院调取此次事故入院人员资料,当日共接收8人入院救治,据提供的病历显示田兴贵、田兴友入院时已无生命体征,当日16时12分宣布死亡,田涵入院时已无生命体征,当日16时8分宣布死亡。2020年12月1日,中共茅天镇委员会关于“8.26”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称:事故发生后,镇党委书记任克洪留镇组织干部处置善后工作,并与务川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涂松联系,反馈该起事故属于路外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按常规交警队路外交通事故上报时不录入系统,在续报过程将路外交通事故不录入系统理解为可以不报,所以未将第三名死者上报。(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事故发生路段位于茅天镇鱼泉村境内,据调查资料反应2020年以来,茅天镇人民政府、鱼泉村未专门组织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虽以会议安排、脱贫攻坚走访等形式开展过宣传活动,但缺乏具体工作措施,茅天镇政府仅提供排查记录4份;镇派出所提供了相应工作安排部署记录及图片资料,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及工作开展记录及图片;交管站等部门未能提供相应履职资料,道路交通管理“云平台”录入未及时更新,人员调整后未及时安排人员,交管站只有一名民选干部从事相应工作,工作开展严重脱节。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8月26日,田应培、冯先碧、田函等7人给烟农张朝进家打烤烟,结束后,张朝进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田应培、冯先碧、田函等7人从茅天镇兴隆村大塘坝组家中出发往茅天镇鱼泉村邓溪组方向行驶,送7人回鱼泉村邓溪组。11时35分许,行驶至邓溪组长水井(小地名金堡)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5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严重受损。(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6日12时40分许,茅天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在茅天鱼泉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到事故后,茅天镇党政领导干部立即组织镇派出所民警、交管站、镇卫生院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联系临近乡镇救援力量协助,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全部送往务川县人民医院救治。接报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茅天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8.26”路外交通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调度组、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援组、舆情引导组、信访维稳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信息报送组、问责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有序开指导抢险和救援,组织施救和处理善后工作。截止目前,死者遗体全部火化安葬,受伤人员全部治愈出院。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张朝进驾驶载货三轮摩托,违法载人,转弯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至道路边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1.茅天镇人民政府未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有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村居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未严格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36号)文件要求,有效对接上级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机动车辆非法载人工作合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务川自治县摩托车暨二、三轮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务安办发[2020]41号)文件要求,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及时排查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辖区内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2.茅天镇鱼泉村在日常监管及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未及时排查报告事故发生路段(小地名:邓溪组金堡)存在的安全隐患(弯大坡陡,且临边临崖未设置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足够醒目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识),使得该隐患长期存在,给该路段造成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全县轰轰烈烈正开展的“两轮车、三轮车专项整治活动”中,该村未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群众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方式单一,致使群众安全意识淡薄。3.务川自治县茅天镇兴隆社区,未认真贯彻落实《务川自治县摩托车暨二、三轮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务安办发[2020]41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对机动车及驾驶人员台账不规范、基础信息不全,未做好源头管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辖区内机动车违法载人载人,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4.务川自治县茅天派出所,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兴隆社区、鱼泉村两地负责民警被抽调后,虽安排一名协警负责包村工作,在整治活动中,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布置,但督促指导不力,未针对秋收农忙特殊时段在所管辖区域危险路段开展常态化巡查,并形成监管台账,存在监管缺失。5.务川自治县茅天镇交通管理站,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管规定,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时向上级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路段安全隐患,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对道路交通管理“云平台”录入未及时更新,对辖区车辆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务川自治县茅天镇鱼泉村“8.26”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路外交通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一)对责任人的处理1.张朝进,男,仡佬族,1976年1月10日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茅天镇兴隆村大塘坝组人,驾驶载货三轮摩托,违法载人,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罗焜,男,26岁,茅天镇鱼泉村人口主任,分管鱼泉村安全工作,事故发生片区“包保”责任人,对“包保”区域群众警示教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不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路段安全隐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存在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2.陈洪,男,53岁,中共党员,茅天镇兴隆社区副主任,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所在组(自然村连心村大塘坝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对辖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履职不力,机动车台账基础信息不全,未对非法驾驶机动车人群实施有效管控,对事故车辆驾驶人张朝进驾驶三轮机动车辆违法载人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3.田山川,男,土家族,27岁,派出所包片民警(警务助理),负责鱼泉村辖区内道路交通及车辆监管、安全检查等工作。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重点路段、重点时节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4.覃永康,男,26岁,中共预备党员,茅天镇兴隆社区实际负责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督促不力,对各包片干部的安全工作指导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5.刘必怀,男,50岁,仡佬族,中共党员,茅天镇交管站负责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未及发现并时向上级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路段安全隐患,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6.文旭,男,43岁,中共党员,茅天镇鱼泉村村委会书记,安全监督管理缺失,对辖区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指导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7.唐林,男、34岁、中共党员,务川自治县综合执法局茅天分局局长,挂包鱼泉村(6月13日至7月29日协助田慧敏挂包鱼泉村,7月30日至今挂包鱼泉村),督促指导所挂包村干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使得所挂包村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打击机动非法载人工作开展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8.刘涛,男,仡佬族,42岁,中共党员,茅天镇派出所所长,对包片民警的包片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致使在重点危险路段、自用机动车辆使用高频期,监管力量薄弱,机动车非法载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9.安龙杰,男,32岁,中共党员,原茅天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在抽调遵义工作交接过程中,未及时将县里正安排的摩托车暨电动二轮、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移交给接任的领导,致使该项工作的运行严重脱节,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10.覃超,男,34岁,中共党员,茅天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挂包兴隆村,督导指导所挂包村对机动车违法载人源头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不细不全面,未严格督导干部按照《务川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摩托车暨电动二轮、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务安办发[2020]41号)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统筹调度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11.李春江,男,40岁,茅天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未严格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36号)文件,工作中存在严重疏漏,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务川自治县茅天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不到位,对各项工作统筹安排不力,在抓脱贫攻坚、发展坝区经济的同时未统筹协调好安全监管工作。事故发生后对相关法律法规把握不准,未及时上报事故伤亡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务川自治县茅天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提高整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准确合理分解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监管工作到边到位,不留死角。(二)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源头管控,特别农村道路上非运营机动车监管存在空白,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部门、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农机部门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明确职能分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全链条监管体系,堵住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切实加大对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及其他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对辖区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一次“大排查”,摸清车辆及驾驶人员基本信息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路面执法管控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开展机动车非法载人的专项整治,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要加大路检路查频次,让属地蹲点值守成为常态化。(四)我县农村大量存在非运营机动车(农业生产使用但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却是一般机动车牌照)却用来做农业生产使用且未上农机牌照,并在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形成长效机制以规范此类车辆的管理。(五)公安警力数量配备不足,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车辆日益增长的安全监管需求,建议县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对该单位编制及人员配备进行科学核定,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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