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解读与实施指南pptx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解读与实施指南pptx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解读与实施指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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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解读与实施指南关心你的关切 PPT2024.12.08目录Content总则01制定背景与目的1.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管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制定目的 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0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同共治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经费投入。政府职责02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装、拼装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行政管理部门职责0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等安全宣传教育,不定期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进行巡查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涉嫌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线索信息,落实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组织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依规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要求本单位的人员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安全教育。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要求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社会责任主要内容生产、销售、维修02生产管理生产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非法改装蓄电池控制器防篡改设计关键词出厂前预留空间互认协同充电器强制性国家标准销售管理1.销售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等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和其他标识,查验电动自行车的防篡改设计,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等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禁止销售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出厂、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理。维修管理1.维修要求 维修电动自行车或者更换电动自行车零部件应当保持原车出厂设置的技术参数,并遵守下列规定: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功率。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发票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维修或者更换的控制器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车速限值,保持最高设计车速不变。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电压。维修电动自行车应当保持原车出厂的防篡改设计。 2.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控制器。加装蓄电池,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加装或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其他更改最高设计车速等原车出厂设置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非法改装、加装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发以及传播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03注册登记1.申请时间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2.审核与发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审核申请材料并查验车辆最高设计车速、重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变更的。更换电动机的。改变车身颜色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变更情形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时限01021.注销情形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报废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注销登记补领、换领1.补领、换领情形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2.处罚措施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撤销登记,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未收缴的,公告作废。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未收缴的,公告作废。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没收车辆。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道路通行04通行规定1.通行条件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通行特点,在道路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设置非机动车道,完善非机动车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新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规定。 2.禁止行为 禁止驾驶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者现场无法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注销登记。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追究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责任。驾驶规定1.驾驶年龄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2.遵守信号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3.行驶车道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确须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肩通过的下车推行。 4.安全防护 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5.超车与避让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者开启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禁止行为1.超速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2.醉酒驾驶 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3.防碍安全驾驶 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危险路段超车 禁止在行经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窄桥、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5.牵引与载物 禁止牵引动物或者拖拽载人载物装置。停放、充电05停放管理1.新建项目配套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配套。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 2.停放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结合实际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布点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和标准,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 3.临时停放区划定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在道路两侧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的技术导则,明确布局原则、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技术导则,在辖区内的道路两侧划设、调整临时停放区,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临时停放区内规范停放,不得在临时停放区外的道路停放。VIEW MORE1.充电设施建设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上传消防安全管理应用平台。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用电安全的有关要求建设、安装。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巡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充电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应当在符合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的场所进行充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反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为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充电管理谢谢观看关心你的关切 PPT202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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