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铁新区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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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铁新区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4月24日10时40分许,新余市高铁新区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郑光泉批示:要采用有效措施,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专业化管理水平,倍加珍惜员工生命,切实避免事故发生。市委副书记、市长徐鸿批示: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及高铁新区立即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4月29日,新余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和高铁新区管委会派员参加的新余高铁新区科创芯智慧停车场项目“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新余高铁新区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4·2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位于江西省新余市高铁新区新余高铁站南广场,该项目正处于主体验收准备期,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包含建筑、装饰、低压配电、给排水、弱电、消防工程、平战时转换工程、市政等。平时为汽车库和自行车库,其中机动车位数378个(10个无障碍车位、58个充电车位);战时为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区域固定电站。项目用地面积17069㎡,总建筑面积15036.4㎡,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8.7㎡,地下建筑面积14897.7㎡。主要划分为两个功能区域,一区:二等人员隐蔽部和非人防区域;二区:物资部、专业装备、专业队员隐蔽部。该工程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耐火等级一级,抗震设防烈度6度,地下车库类别Ⅰ。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情况。高铁新区管委会(前身为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委会,2024年4月9日经市委编制委员会批复更名),2022年8月3日经新余市自然资源局颁发取得编号为36015431449的不动产权证,2022年11月28日经新余市自然资源局颁发取得建字第360501202200220号和建字第360501202200221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年3月6日经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取得编号为360500202303060199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6月6日,高铁新区管委会与新余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高铁新区投资公司,更名前为新余市新宜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5月7日经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变更名称为新余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公司)签订《项目代建协议》,高铁新区投资公司是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授权高铁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营运,2020年6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8.2亿元,住所为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钟灵大道99号(高铁新区管委会办公楼),2020年6月15日,经营许可范围:工程管理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等。2023年7月12日,将项目负责人廖勇变更为黄新民。 2.施工单位情况。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三建),2009年8月19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法定代表人魏建光,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兰宫路1099号恒泰花苑小区17栋1栋2层,注册资本555497700元整,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该公司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D136094742,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04】000006,有效期2022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2日)。项目经理丁艳明,一级建造师,证号:赣1362007200700969,取得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赣建安B(2008)0018999,有效期2023年3月27日至2026年3月26日。安全员杨杰,助理工程师,证号:赣建安C(2021)0088402。 3.劳务分包单位情况。江西和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艾公司),2022年11月18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C4KR63, 住所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良山特钢产业园凤西路57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等。该公司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23】001778,有效期2023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18日)。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车库及人防出入口雨棚安装现场负责人(非和艾公司员工)傅小丹,劳务人员胡继平、刘晓勇、付清平。4.监理单位情况。新余市永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固监理公司),1999年7月5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35352F,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中山路606号暨阳·欧雅城二期2栋401室,法定代表人杨小亮,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该公司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编号:E236001423,有效期至2025年5月7日)。2023年2月12日,永固监理公司成立新余市永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7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新兵,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00547728。专业监理工程师陈仁贺,证号201012109。监理员张丽波,助理工程师,证号20210102177。 (二)合同签订情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2月17日,发包人高铁新区管委会、受托人高铁新区投资公司与承包人江西三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7月20日,合同价款6472016元。约定发包人代表廖勇,职务为项目负责人,授权范围: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表等。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丁艳明,授权范围:代表承包人行使承包人的权利。全权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管理,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的一切事务,协调与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2.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4年3月20日,江西三建与和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分包范围为建筑安装,提供分包劳务具体工作内容为雨棚安装,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4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2024年5月10日,合同总价壹拾万元整。约定和艾公司应严格落实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将符合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与和艾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提交江西三建备案。进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并在进场施工前向江西三建报送《农民工实名制花名册》。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3年2月17日,高铁新区投资公司与永固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签约酬金602700元,监理期限自2023年1月19日始至2023年7月20日止,约定监理范围为涉及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设备建造等阶段的相关服务。按规范要求实施工程质量监控、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建设主体间的关系协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3日,雨棚安装现场负责人傅小丹联系邓小中(死者)第二天对停车场两个雨棚四周及顶部进行玻璃安装尺寸测量。2024年4月24日9时10分左右,邓小中未经施工单位许可擅自驾车进入施工现场,与傅小丹碰头后便开始对2号机动车出入口雨棚玻璃安装尺寸测量工作。9时30分许,江西三建项目安全员杨杰与永固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李新兵现场巡查时发现邓小中头戴草帽在2号口违章作业,杨杰发现其为外来人员遂对其进行劝离,见邓小中开车到门口后,二人便回到办公室,后邓小中再次擅自进入施工现场。10时20分左右邓小中到1号机动车出入口雨棚玻璃安装尺寸测量,10时30分左右测量完,过程中邓小中未规范戴好安全帽且未佩戴安全绳站在雨棚框架上自东向西走。此时傅小丹在框架西面车库入口地面处,电焊工胡继平和刘晓勇在西面雨棚框架上施工。邓小中与三人闲聊几句后原路返回,约10时40分走到到东面尽头处准备沿扶梯下来,不慎从离地约5.6米的框架上坠落至汽车坡道地面,现场人员先是听到安全帽掉落砸地的声音,接着听到人掉下来的声音后,发现邓小中头朝东面脚朝西面,仰面躺在地上。 图1 车库廊架底平面图 图2 车库廊架剖面图 图3 车库现场图片(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邓小中,男,45岁,江西新余罗坊镇梦塘村委木江村人。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 事故发生后,雨棚安装现场负责人傅小丹立即向江西三建项目部人员胡振兴报告事故,胡振兴向项目经理丁艳明、安全员杨杰进行了报告,但项目经理丁艳明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报告江西三建及高铁新区安委办、市住建局、市应急局。4月24日16时,江西三建项目经理丁艳明要求安全员杨杰向江西三建报告事故情况。16时40分,高铁新区安委办接市应急局电话得知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奔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江西三建当面向高铁新区安委办口头进行了事故情况报告。17时17分,高铁新区电话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报告事故信息。18时05分,高铁新区书面向市应急局、市住建局报告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西三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抵达现场后,经抢救(时间约40分钟)无效确认邓小中死亡。17时许,高铁新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赶到现场。高铁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工作专班,负责家属安抚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快速反应,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接报后立即行动,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安全有序。本次事故现场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及时高效,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经施工单位允许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且安全帽佩戴不规范,冒险进行玻璃安装尺寸测量工作,失足坠落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违法转包。和艾公司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将劳务作业再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江西三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设满堂脚手架,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执行不到位。3.监督检查不到位。江西三建和永固监理公司对现场的“三违”作业查处不力。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江西三建虽对劳务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但劳务人员不清楚现场作业的安全知识,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5.属地和行业监管有差距。高铁新区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助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三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四、事故涉及有关方面责任 (一)有关单位 1.和艾公司: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劳务作业再次转包给包工头,组织未录入实名制系统临时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未督促现场高空作业劳务人员穿戴安全带并规范扣挂。2.江西三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设满堂脚手架;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录入实名制系统临时用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对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劳务人员不清楚现场作业的安全知识;管理人员对消除安全隐患的态度不坚决、不彻底,虽及时要求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但在未按照规范要求搭设满堂脚手架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作业人员冒险登高作业。对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劝离不到位,发现外来人员进入未有效劝离。3.永固监理公司:施工单位未搭设满堂脚手架、封闭施工未到位时,未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未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未坚决制止作业人员停止高处作业。对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劝离不到位,发现外来人员进入未有效劝离。 4.高铁新区投资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能有效的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施工单位对该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全覆盖岗前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排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冒险登高测量玻璃尺寸和进行电焊作业,以及封闭施工不到位等安全隐患。 (二)有关部门 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作为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对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地方有关党委政府 高铁新区管委会: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邓小中,男,江西新余罗坊镇梦塘村委木江村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允许违规进入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且安全帽佩戴不规范,失足坠落导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傅小丹,男,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车库及人防出入口雨棚安装现场负责人,违法接受转包并招用劳务人员,未经施工单位允许擅自协调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临时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督促现场劳务人员规范佩戴劳保用品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2.陈志华,男,和艾公司法人代表,违法将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车库及人防出入口雨棚安装转包给个人(包工头傅小丹),劳务安装现场放任由非本公司人员傅小丹全权负责,对雨棚安装现场情况不清楚,未能履行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3.杨杰,男,江西三建员工,科创芯智慧停车场项目安全员,对劳务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劝离不彻底,未能有效制止“三违”现象,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并由住建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4.陈腾平,男,江西三建员工,科创芯智慧停车场项目生产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和指挥,未有效督促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作业,对劳务公司人员身份审核把关不严,对现场门禁系统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并由住建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5.丁艳明,女,江西三建员工,科创芯智慧停车场项目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科创芯智慧停车场项目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组织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现场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百一十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6.陈仁贺,男,永固监理公司员工,科创芯智慧停车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督项目现场施工安全不到位,未参与审查科创芯智慧停车场项目车库及人防出入口雨棚施工方案,未能正确履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并由住建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7.李新兵,男,永固监理公司员工,科创芯智慧停车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查处不彻底,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并由住建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8.黄新民,男,高铁新区投资公司员工,科创芯智慧停车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予以行政处罚。(三)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人员 1.吴宇成,男,群众,高铁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职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2.袁琦,男,中共党员,高铁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四级主任科员,分管安全生产、防汛等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3.李文川,男,群众,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科员,作为高铁新区科创芯智慧停车场新建项目现场监督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4.何海波,男,中共党员,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科长,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对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并由纪委监委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和艾公司。违法将所承包劳务转包给个人,未对社会自然人傅小丹组织的劳务作业队伍进行实际管理,仅收取管理费,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社会自然人协调未录入实名制系统临时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失管失察,未有效督促现场高空作业劳务人员穿戴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 2.江西三建。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执行不到位,对劳务用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3.永固监理公司。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查处不力,对施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巡视、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予以行政处罚。4.高铁新区投资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高铁新区管委会对高铁新区投资公司进行约谈,督促其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依据《新余市安委会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检讨、到场处置等制度措施的通知》(余安字〔2020〕10号),建议高铁新区管委会和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各1名科级干部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4月11日,市安委办在对2023年以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复盘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印发《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组织学习。且“4·24”事故发生全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预防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充分暴露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隐患排查不彻底、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劳务公司违法将劳务作业再次转包给个人,且未对劳务作业队伍进行有效管理;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设满堂脚手架,未及时报送事故信息;监理单位对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以致监理、劳务公司、施工单位等安全防线全线失守。 (三)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检查不到位,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执行不到位,对外来人员未能有效劝离,对发现的不系安全带和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的问题没有有效制止。(四)安全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对劳务用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部分劳务人员未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员工个人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且被劝离、劝导要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不规范佩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理念,落实各方责任。高铁新区管委会及涉事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切实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放在第一位,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要层层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二)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防范措施。和艾公司要建立健全自有劳务人员队伍,配齐配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服从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劳务人员进场前报备制度。江西三建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杜绝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永固监理公司进一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职责,加大施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力度,发现问题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高铁新区投资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举一反三,开展在建项目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在建项目安全防范工作开展一次全方面、全覆盖的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各项安全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严厉打击施工现场门禁系统执行不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微信、电视、广播、海报等多种媒体,通过摆放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现场体验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知识,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形成良好安全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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