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课件丨81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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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目 录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与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三、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行政法规 四、煤矿安全生产主要部门规章 五、煤矿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六、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 七、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1978—2022年相比,全国煤炭年产量由618 Mt增至4560 Mt,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最多时7000人左右降至245人。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够深入。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一些矿井灾害日益严重。 采掘接续紧张没有有效解决。 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带来安全风险。二、 煤矿井下作业特点(一) 煤矿作业环境特殊 狭窄不平,变化大。 光线不足,噪声大。 阴凉潮湿,风速大。 粉尘严重,危害大。 井深巷远,强度大。(二) 煤矿生产系统复杂 煤矿生产工艺复杂。 煤矿生产和建设常常同时进行。(三) 煤矿生产设备多 煤矿机电设备多而复杂。 煤矿机电设备向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四) 煤矿事故诱发因素多样 由于煤矿生产条件的特殊性,大多数煤矿灾害因素多,致灾机理复杂。 如果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物料处于不安全状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也是造成人为事故的重要因素。三、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 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煤矿企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它作为安全生产工作 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二)释义: 1、安全第一。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安全指挥生产,技术统领全局。)三、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2、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和价值所在,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而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绝大部分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坚持预防为主,就要坚持培训教育为主,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只在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第一。(事故重在预防,而不是在抢救。)三、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3、综合治理。 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综合治理,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管理理念)三、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三)安全生产方针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要求: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2)遵守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作业的意识。 (3)遵纪守规,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4)遵守本工种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做到操作标准化。 (5)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7)工作中随时检查自己所处的作业环境,做到自保和互保。 (8)树立安全意识,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涉及条款42条,约占原来条款的1/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压实了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符合新发展阶段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更高要求,符合党和国家及人民对安全生产的期待 颁布时间:2002年11月1日。(截止目前,安全生产法已经过三次修改,每次修改均会对当次修改决定的实施日期作出规定,三次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分别是2009年8月27日、2014年12月1日、2021年9月1日。需要说明的是,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并不影响本法的施行日期,从时间效力上讲,安全生产法仍然从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之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都纳入本法调整范围。)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立法目的是制定一部法律的宗旨和需要实现的目标。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概括性,主要体现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具体地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1.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3.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 4.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三) 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事故关口前移)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 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四)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五) 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针对性修改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完善了两方面内容。 一是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 二是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基础上,这次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六)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提起公益诉讼,是预防性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消除事故隐患,或者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发生重大事故后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消除事故影响、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等。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七) 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八)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二)罚款的金额更高 新《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违法行为普遍增加了罚款金额,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 (三)惩戒力度更大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九) 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十) 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因此,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如下特点: (1) 改变监督管理主体。 (2) 明确工会的职业病防治监督职能。 (3)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责。 (4) 明确和取消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可。 (5)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规定。 (6) 明确职业病病人保障规定。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煤炭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它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2013年《煤炭法》修订后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国家煤炭主管部门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干预继续减少。生产企业只要安全通过验收达标,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可。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轻装上阵,平等地参与煤炭生产和煤炭经营,平等地参与煤炭市场竞争。 2016年《煤炭法》修订后取消了原法中对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和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批的规定,开办煤矿企业更加简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99号文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制定该文件的目的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该文件指出: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要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三、 《工伤保险条例》(二) 工伤认定 (1) 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 患职业病的; 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三、 《工伤保险条例》(二)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① 故意犯罪的;② 醉酒或者吸毒的;③ 自残或者自杀的。 (3) 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① 工伤认定申请表;②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 《工伤保险条例》(三)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一、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井工部分包括矿井建设、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 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一、 《煤矿安全规程》二、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制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该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关于其他从业人员的部分条款如下: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三、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 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h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五、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五、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六、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六、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七、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八、 《煤矿防治水细则》 修订后的《煤矿防治水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组织开展水害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使矿井管理人员、调度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九、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次逃生演习。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以及与本岗位相关的防突规章制度。修订后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的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井下有危险情况时,班组长、调度员和防冲专业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十、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一、 煤矿常见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很多,列举如下: (1) 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 (3)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 (4) 不如实告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5)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 (6)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7) 煤矿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8)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此外,看见别人违章不加制止,或者看见装没看见,听之任之,不加制止,这样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 行政责任 对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开除。 (二) 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返回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清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10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安全生产违法现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二、 法律责任(三)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3) 危险作业罪。 (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 危险物品肇事罪。 (7)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我国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可以分为3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煤矿企业,下同)与劳动者(职工,下同)之间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2) 自愿,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自由表达各自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 (3) 协商一致,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起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经过充分协商,取得完全一致意见时,才能订立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需要确定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此外,《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双方自愿。 (2) 平等协商。 (3) 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一、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㈠、安全生产的保障权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㈡、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矿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一、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㈢、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一、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㈣、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一、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㈤、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最直接的感受。因此,赋予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使单位主管人员能经常倾听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不到位、隐患不及时处理等等,从业人员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检举、控告。特别是在单位有关负责人不接受批评意见,不采取改进措施的情况下,赋予从业人员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更具有现实意义。从业人员的这一权利,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从业人员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如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有关机关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其保密。一、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一、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㈦、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一、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㈧、享受工伤保险和损害求偿权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是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二、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不但赋予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对这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二、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为保障人身安全,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㈢、接受培训、掌握生产技能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同时,应当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具体说,应当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等等。这是现代社会从业人员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配合企业搞好安全培训)二、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㈣、报告事故隐患和报告事故的义务 从业人员直接承担具体的作业活动,更容易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 从业人员及时报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从业人员报告的越早,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因此,报告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贵在及时,重在及时。当然,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既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大事化小,以免影响对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正确处置。同时,接到报告的有关人员也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1. 煤矿井下作业的特点有哪些? 2.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3.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对从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4. 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权利有哪些? 5. 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义务有哪些? 6.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哪些方面构成? 7.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8. 《煤矿安全规程》的立法目的和主要作用是什么? 9.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有哪些关于从业人员培训的规定? 10. 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犯罪有哪些? 1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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