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1)pptx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1)pptx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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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关心你的关切2025.01.18关心你的关切 TeamContents目录总则概述01制定背景与目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法规出台背景通过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范围和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目标与宗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范围01020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保障合法权益Intelligent animation with one click expressionIntelligent animation with one click expressionIntelligent animation with one click expression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罚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管辖02警告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一种警示手段,罚款则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经济惩罚,具体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对违法单位或个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没收,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则是针对特定行业的特殊处罚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是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严厉处罚,目的是迫使违法单位或个人改正违法行为,关闭则是最严重的处罚措施,意味着违法单位或个人将永久失去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是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一种限制性处罚,旨在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警告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非法产品停产停业与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与资格证书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管辖权的一般规定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特殊情况的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的管辖010203管辖争议与移送1.管辖争议的解决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2.报告与移送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3.涉嫌犯罪的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01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上级部门的直接查处权02下级部门的重大案件上报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03上级部门的监督与纠正权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上下级部门的关系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后的监督与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条件与程序0102行政处罚的程序03执法人员的要求与现场处理1.执法证件的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2.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如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程序:查封与扣押1.查封与扣押的条件与程序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查封与扣押的期限与处理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等。1.强制执行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复查申请与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强制执行与复查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1.行政处罚告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 2.陈述申辩与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1.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回避制度与调查取证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回避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等内容。案件处理与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与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2.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听证程序的启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的具体流程行政处罚的适用0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1.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定员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急救援组织与器材设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01021.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2.免除责任的罚款 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的责任协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2.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THANK YOU关心你的关切2025.01.18关心你的关切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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