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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HSE问答】(第130期)37%的甲醛溶液(不含甲醇)重大危险源判定中临界量怎么选取?

时间:2023-04-10 来源: 浏览:

【华安HSE问答】(第130期)37%的甲醛溶液(不含甲醇)重大危险源判定中临界量怎么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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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37%的甲醛溶液(不含甲醇)重大危险源判定中临界量怎么选取?现在有两种主张,有的专家说50吨,有的专家说500吨。

【答】 关于 37%的甲醛溶液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问题,2021年应急管理部进行了回复。要点是:对于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委托具备能力的单位进行鉴定和分类,然后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相关规定(40号令)和标准(GB   18218)进行辨识和评估。

37%甲醛溶液属于常见的工业产品,见《工业用甲醛溶液》GB/T 9009-2011(表1技术要求)。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和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甲醛溶液(序号1173,CAS No. 50-00-0)的主要危险性为健康危害(其中,急性毒性,经口、吸入和经皮,都是类别3*),次要危险性为环境危害,危险性类别已经明确,不存在需要进行危险性鉴定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序号

品名

别名

英文名

CAS号

危险性类别

1173

甲醛溶液

福尔马林溶液

formaldehyde solution;

formalin solution

50-00-0

急性毒性 -经口,类别3*

急性毒性 -经皮,类别3*

急性毒性 -吸入,类别3*

皮肤腐蚀 /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 /眼刺激,类别1

皮肤致敏物 ,类别1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类别2

致癌性 ,类别1A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类别 3(呼吸道刺激)

危害水生环境 -急性危害,类别2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进行辨识, 37%甲醛溶液(不含甲醇)临界量怎么选取,有不同观点。

观点一: 37%甲醛溶液不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对象,也就不存在临界量的问题。

理由: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中,只有甲醛(>90%)临界量5吨(表1),没有甲醛溶液。

2、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甲醛溶液(序号1173)的急性毒性,经口、吸入和经皮,都是类别3*,甲醛溶液沸点>35℃(来自著名试剂公司的MSDS:日本TCI公司的资料记载沸点为98℃,Sigma-Aldrich公司为100℃,aladdin公司为97℃),所以甲醛溶液也不属于GB18218-2018表2的对象。

观点二: 37%甲醛溶液属于GB18218-2018表2中的J5,临界量500吨。

理由:

1、鉴于甲醛的易挥发性、强刺激性和毒性,甲醛溶液(序号1173)的急性毒性,经口、吸入和经皮,都是类别3*,可以升级为类别2(依据分类信息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

2、Sigma-Aldrich公司和aladdin公司的MSDS,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表2,J5,临界量为500吨

观点三: 37% 甲醛溶液属于 GB 18218-2018 2 中的 J4 ,临界量 50 吨。

理由:

1、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甲醛溶液的急性毒性,经口、吸入和经皮,都是类别3*

2、甲醛溶液的国内版MSDS(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三版)通用卷) 记载沸点为 -19 ~ -21℃,所以甲醛溶液属于GB18218-2018表2(J4,临界量50吨)。

但是 ,需要特别指出:这个 国内版 MSDS 第九部分理化性质 实际上是甲醛气体的数据 而不是甲醛溶液的

综上所述 ,按照 目前的 法规 标准规定 甲醛溶液的急性毒性类别 3*,如果升级为类别2,则属于GB   18218-2018表2的J5,临界量为500吨;如果不升级,按类别3管理,则不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对象。
类别 3*介于类别3和类别2之间,安全评价机构或者企业很难判断该不该升级,希望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明确的判断标准或者明确划分级别。 目前状况下,可以 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沟通,确认对涉及甲醛溶液的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在重大危险源辨识方面的具体要求,作为判断依据。
最后,建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标准编制组及主管部门,标准修订时,增加甲醛溶液,明确其临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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