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视野】营改增对燃气企业税收的影响

【视野】营改增对燃气企业税收的影响

时间:2020-07-14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实施, 将对燃气企业天然气安装、综合服务等主要业务税负带来影响。但“营改增”政策对燃气企业的业务究竟有什么影响?影响程度如何?如何将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是燃气企业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应考虑的财务策略。

1 “营改增”政策简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将部分应税服务由原来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并相应改变征税方式。营业税、增值税主要的不同在于两者的计税依据、税率及征收方法不同。主要区别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多为3%、5%,征收主体为地方税务局;而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税率多为13%、17%,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局。

从税收原理来探讨,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特点。对于营业税的涉税业务,由于绝大多数纳税人无法扣除取得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导致营业税纳税人涉税业务中一些组成部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或者缴纳两次及其以上的营业税;也正是由于营业税没有实行抵扣制度,造成应税纳税人无法抵扣外购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最终造成这部分价值重复交税。正是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缺点,造成纳税人税负较重,不利于相关应税产业发展。

同时,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双轨制,其征收主体分别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造成纳税人报税工作量大,增加纳税人负担。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大力发展以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等服务行业的第三产业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趋势。这些行业以营业税为主要应税纳税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拉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2012年开始在上海市、深圳市、陕西省等地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根据国家相关安排,预计到2015年全国将全面实行“营改增”,也许将不再有营业税税种的征收。

2 “营改增”对燃气企业的影响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将可燃气体燃烧产生的热量满足城镇生活、生产需要的企业统称燃气企业。

目前燃气主要有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燃气(如煤制气),生物气(如沼气),新型合成能源等类型,从目前国内运用看,一般燃气企业主要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为主。而要将天然气供应给城镇用户使用,燃气企业必须采取以建设和维护管道运输为手段,将生产或者采购的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通过配气、储存、调压、安装、计量等工艺输送给最终用户。因此,燃气企业的应税业务既涉及到以燃气商品销售的增值税,也必然涉及到以管道安装和建设,管道运输,租赁等涉及营业税业务。

营改增”对燃气企业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营改增”部分行业全面试点对燃气企业的影响;第二阶段为未来某个时间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对燃气企业的影响。

2.1 部分行业“营改增”全面试点对燃气企业的影响

自2013年8月起实施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将燃气企业的综合服务、相关技术服务、燃气设计、有形动产租赁等业务从原有缴纳营业税变更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原有3%、5%的营业税变更为3%、6%、17%的增值税。同时,上述业务“营改增”,将影响燃气企业上述业务的进项税额增加。

(1)业务范围影响

燃气企业的管道运输,由于最终销售的天然气未单独收取管输费价款,而是通过已经包含作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天然气价格按增值税计算,不作为交通运输业单独计税,故不涉及营业税变更为增值税销项,但燃气企业可以取得管道运输行业的交通运输业进项税用于抵扣;而部分燃气企业单独出租闲置管线为其他燃气企业服务业务,原作为租赁业务计算、单独收取的管输费应作为交通运输业计算增值税销项。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燃气企业涉及到综合服务、相关技术服务、燃气设计、有形动产租赁等业务从原有缴纳营业税变更为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取得部分现代服务业进项税用于抵扣。

(2)税率变化影响

在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将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包括6%、11%、17%三个税率,与燃气企业销售及提供服务相关的是部分现代服务业6%、17%两个税率,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中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及设计服务,税率从原营业税5%变更为增值税6%;有形动产租赁中企业提供的车辆、设备等资产租赁服务,税率从原营业税5%变更为增值税税率17%。

(3)成本税费影响

对部分行业已实施的“营改增”,燃气企业主要涉及的技术服务费、设计费、管输费等业务的营业税税负将减少,而增值税税负将部分增加。整体看是降低了税负,有益于企业发展。

燃气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主要是指具有行业趸售地位的企业为相关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可归入本次“营改增”范畴,“营改增”后税率从营业税5%调整为增值税率6%,表面上看,承担增值税较营业税多1%;但因接受综合服务的相关企业的6%进项税均能抵扣,故从全部行业来看,综合服务业务的“营改增”税负有所下降。

2.2 建筑业营改增对燃气企业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营改增”前,建筑业按销售收入3%税率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件,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按增加值11%计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主要影响燃气企业的天然气管道建筑、安装服务,直接将影响各燃气企业提供入户安装、安装整改维修等业务。同时,燃气企业接受建筑业服务而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将相应增加。

3 “营改增”税收管理对策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的,企业未雨绸缪,在充分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其对企业的影响,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出相应的安排和部署来适应政策的变化。

3.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对策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从进项税的角度来看,企业进项税金额越大,实际缴纳税费越少,故进项税方面应尽可能多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价格谈判中,一是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写入合同条款;二是考虑“营改增”变化对服务提供企业成本税费的影响,纳入价格谈判的考虑因素;从销项税的角度来看,技术服务、设计、管输等业务及时调整为缴纳增值税,均可以整体降低企业税负。

3.2 建筑业营改增的对策

燃气企业面对建筑业“营改增”,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各项费用在天然气安装成本的归集工作,降低天然气安装的增值额;二是做好购入原材料、工程分包成本、劳务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工作。

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准备中,燃气企业要合理归集天然气安装成本,比如安装人员劳务成本、安装机构办公成本、服务费成本等作为天然气安装的全部成本,以合理计算天然气安装业务的增值额。

取得可用于抵扣的各项天然气安装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营改增”,对于燃气企业来说,需要有效解决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地方材料绝大部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国家减免税的产品和劳务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方指定分包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一是要在原材料购入、工程分包等合同中明确注明对方必须提供17%等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尽量减少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零星材料采购;三是尽量减少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劳务购入;四是考虑“营改增”变化对建筑业成本税费的影响,纳入价格谈判的考虑因素。

4 结束语

通过对“营改增”政策、燃气企业税收现状的分析,可以帮助燃气企业正确制定合理可行的“营改增”税收管理筹划方案,将保证燃气企业的依法纳税,承担合理税负,促进燃气企业发展。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