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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 | 科技成果转化如何奖励?典型案例解析来了

时间:2023-06-1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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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 502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8

来源:天 津科技,秋凡科转整理自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百问百答(V1.0 2022)》

案例1

 

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责是为广大市民提供科普、服务工作。在服务 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发明了很多教具,并申请了专利。该单位能否将专利转化获取收入?如果能获取,能否给研发人员现金奖励?奖励受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1)该专利是职务科技成果,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 并获取收入;( 2)可以按照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办法,给予研发 人员现金奖励;( 3)不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 意见》(人社部发〔 2019〕137 号)第三条(七),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 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案例2

  某校副校长有一项专利,拟以技术许可或技术入股方式转化。该副校 长能不能拿技术许可现金奖励?该副校长是否可以技术入股获得企业股份?如果该副校长还是下属独立法人中心的法人呢?如果该副校长晋升为校长,是否还可以技术入股?已有股份如何处理?

1 )该副校长可以拿现金奖励;( 2 )该副校长(中管干部除外)可以获得 股份;( 3 )需要根据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确定。如果“专利权人”是学校, 该副校长可以获得股权奖励;如果“专利权人”是下属单位,该副校长作为法人, 不可以获得股权奖励。( 4 )晋升为校长(正职)后,不可以获得股权奖励。( 5 任职前因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任职后应及时转让(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 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依据 1:《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 2 016〕16 号)第二条(八)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 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 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 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依据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 策的若干意见》(厅字〔 2016〕35 号)第五条(二),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 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 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 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案例3

某省事业单位 A 获得财政专项经费,用于某项技术研发。A 单位委托 我市事业单位 B 和 C 分别开展技术可行性研究和样本检测。B、C 两家事业单位获得的经费是财政经费还是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经费是否视同成果转化收入?现金奖励受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1 )横向经费。 单位获得的经费是市场委托方式,为横向经费。

2 )“技术性收入”的结余经费视同成果转化收入。① 单位开展特定技 术的“可行性研究”,属于技术咨询,可以核定技术性收入。② 单位开展样本 检测,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 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属于技术服务 合同;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以常规 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 所订立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视同成果转化收入需要经过:①将横向项目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登记为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②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定技术性 收入;③技术性收入的结余收入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3)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 的若干意见》(厅字〔 2016〕35 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 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依据 2:《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 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 2018〕38 号第二条(四),高校和科研院所 要建立健全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对于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个人(统称委托方)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可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绩效奖励。

依据 3:《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 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 2017〕44 号)第一条(二),科研人员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 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依据 4:有关哪些能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参考《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 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2001〕253 号)第五章内容。

 

案例4

某单位从市场上获取某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委托经费包含设备采购、 场地租金、技术研发等内容,经认定,该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其结余收入是否视同成果转化收入?结余收入都可以用于奖励吗?奖励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1)“技术性收入”的结余经费视同成果转化收入。①首先将该合同做技 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登记为技术开发合同;②其次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 定技术性收入,其中设备采购、场地租金不属于技术性收入;③技术性收入的 结余收入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2)成果转化收入可以用于奖励,具体比例由单位自主决定,可参照《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奖励对象一般为项目组成员。

依据 1:《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 2016〕16 号)第二条(六)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依据 2:《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 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 2017〕44 号)第一条(二),高校和科 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 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案例5

某研究所科研人员在下属企业开展科研及产业化活动,该研究所从下 属企业直接拿取现金,然后奖励给单位科研人员。被认定为乱发补贴,责令退回并做检查。被认定违规的原因是什么?合理路径是什么?

1)被认定违规的原因:案例中所开展的科技活动,不属于《促进科技成 转化法》规定的成果转化方式;未按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认定登记;用下 属单位的现金给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发放,不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 收益分配。

2)合理路径:①采用合法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并签订技术合同;②进行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③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④取得成果转化 收入,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案例6

 

某研究所取得了一项科技成果 A,其完成团队既有在职人员 B,也有退休人员 C。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时,可否给予 C 发放?B、C 获得的奖酬 金可否享受科技成果转化个税优惠政策?

成果转化收益时,可以给予 C 发放奖励和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 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 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重要贡献的人员”并没有排除退休人员。 如果单位认定退休人员在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可按照单位办法规 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如果该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并取得现金收益,B 取得现金奖励,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 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规定,可以享受“从职务科技成 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果 C 为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 该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 C 退休后,未返聘,那么他领取的奖励,不能作为工资发 放,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如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研究所取得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并给予 B、 C 股权奖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 1999〕45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5 号)规定,“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所以只有 B 可以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C  不可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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