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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曝光

时间:2023-07-10 来源: 浏览: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曝光

相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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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正式施行,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新规施行后,相城区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违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警醒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学习新标准,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19日,苏州市相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桥街道苏州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粉尘企业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火花探测及熄灭设备未通电,未投入正常使用。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相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涉案企业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案件启示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危险作业场所未安装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关闭不通电,该行为容易导致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类似教训屡见不鲜。该类行为虽然不经意间发生,却面临巨大风险,不仅危害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还给企业带来安全生产隐患。

来源:工贸科

审核人:单艳燕

审签人:陈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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