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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论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定性

时间:2023-11-10 来源: 浏览:

首论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定性

总包之声
总包之声

VoiceOfEPC

向世界输出工程总承包之中国方案

收录于合集

以下文章来源于科汇全过程法律加造价 ,作者造价律师

科汇全过程法律加造价 .

本所秉持“前瞻、务实、增值”的理念,是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的创建者、引领人。

2014年首创“法律+造价”

服务模式

2018年在全国范围践行

“法律+造价”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是 全国首家 专注①全过程“法律+造价”②建工刑事犯罪辩护 ③建工保全与执行④建工专家辅助人服务的 专业建工领域 律师事务所

我所王先伟主任系 2023新《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主要起草人,是较早一批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作出认定的行业专家。以下为王先伟主任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的判断,以供探讨。

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性质

者:王先伟

作者单位: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

      当前,国内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笔者认为,如诉诸法律解决争议,政府投资类的 大多数 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最终都可能会“据实结算”。究其原因,主要是国人没有正确理解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再加上近年来国内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工程法律人的错误引导,使得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理解与应用更是雪上加霜。例如: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必须招投标?仅设定最高限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该如何结算?没有“ P ”的 EPC 项目究竟是什么合同?

典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分为 DB EPC 两类合同模式, FIDIC DB 合同的定义是“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对 EPC 合同条件的定义是“设计采购施工 (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从 FIDIC 编写 EPC 合同主要适用于新建工厂和电站的理念且同时又称为“交钥匙”的合同来理 解,将大多数的 EPC 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较为妥当。通俗一点来说,即买方(雇主)购买生产设备并约定由卖方(承包商)负责安装调试直至达到稳定生产条件。
DB 合同和 EPC 合同的另一个主要区别是:在 DB 合同条件下,雇主掌握了核心技术(一般为生产工艺),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工艺图或者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故 DB 项目更为接近施工承包。而在 EPC 模式下,则是由承包商掌握了核心技术,承包商按照业主提出的要求(一般为生产性指标)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 DB EPC 两类合同的风险分配也是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
《民法典》对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分别作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区别如下:
1、《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法典》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只有勘察、设计和施工,并没有工 程总承包合同。同时根据笔者上文提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说,故工程总承包项目并不需要按照建设工程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工程总承包商更无须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笔者认为,当前出现的诸多问题源于发承包双方、工程咨询企业和法律人按照施工承包的规定和思路去实施或管理、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导致,应当在源头上进行改变。

另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和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施工承包和承揽合同的承包商赚取的仅仅是“报酬”,故其原则上只应承担有限风险,结算时应当调整主要原材料的价差。而买卖合同则不同,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承包商不能以市场物价波动要求调整价款。

王先伟主任律师简介: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主席;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工委副会长;

原深圳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国际仲裁院院长;

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兼建筑工程中心主任;

2023新《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主要起草人;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主要起草人(即将发布);

2021、2022全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教材撰写人;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委员会)专家委员;

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专家顾问和法制化工作小组副组长;

海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顾问;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法律顾问;

土木工程和法学双专业学历;是1998年全国首届注册造价工程师、2001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2004年全国注册投资咨询工程师、原建设部项目经理、江苏省和上海市招投标评审专家;

目前同时担任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哈尔滨、吉林、沈阳、青岛、石家庄、合肥、长沙、南京、珠海、马鞍山、淮北、淮南、宿州、宁波、徐州、惠州等三十余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微信:wxw13817639985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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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一:高端的全过程建设工程“法律+造价”结算服务

   我们专注并致力于为发、承包人提供全国最优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   该项服务覆盖工程建设全阶段,可协助委托人编制招投标文件、全程索赔与反索赔、直至竣工后确定最为有利的结算原则并指导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协助委托人进行结算谈判,直至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可为委托人提供一站到底式服务。我们向委托人提供可自主选择、最佳性价比的收费制度。全过程服务收费一般采取基本法律服务费+风险奖励分成模式,其中风险奖励分成部分一般来自于委托人遗漏的、超出委托人预期的、通过谈判增加(或减少)的、正常途径不能获得的等其他因我们提供服务所带来的合法增值部分。即在保证委托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为委托人增加经济效益。同时还设计了完善的中间阶段退出收费机制,最大限度满足委托人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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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二:专攻建设工程领域的刑事辩护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率先组建工程领域刑事犯罪专家辩护团队,专攻建工类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行贿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工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创全国业界先河,为建筑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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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三:建工保全与执行服务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的建工保全与执行团队,专攻疑难复杂建工执行案件的破局突围,聚焦于法院查不到的领域查找财产线索,和法院查控形成范围上的互补,通过做好执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专业、快捷、严谨地推动法院执行。

   本所专业执行团队,擅长以新思路、新方法深挖和应用财产线索,用谋略,出奇招,排兵布阵、攻坚克难,帮助当事人实现重大疑难复杂的合法债权。

   工作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各项1、代理申请再审或申诉;2、代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异议复议;3、代理执行监督、执行检察监督、执行信访;4、代理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面纠正;5、代理申请财产保全、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申请解除保全;6、代理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复议申请;7、代理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并持法院调查令调查;8、代理申请发布悬赏公告;9、代理申请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10、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代理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11、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12、代理案外人审判监督程序;13、代理申请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14、代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拒执罪;15、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拒执罪;16、代理参与执行分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17、代理申请执行转破产、申请破产重整、参与破产重整;18、代为反映当事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19、代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代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1、在财产变价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服务;22、代理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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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四:建工专家辅助人服务

   本律所拥有一支在工程技术、工程造价领域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建造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除了以谈判、收集证据及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工程结算纠纷外,还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为疑难、重大、复杂的工程结算纠纷提供专家辅助人服务,代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询问,对质工程类司法鉴定意见中的专门问题,出具精准的专家意见以定纷止争,为发、承包人项目建设的各类需求提供“法律+造价”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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