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 复函| 关于核医学碘-131放射性废水排放、控制区剂量率
生态环境部 复函| 关于核医学碘-131放射性废水排放、控制区剂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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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医学标准相关条款咨询的复函
你会《关于核医学标准相关条款咨询的请示》(中辐防学秘发〔2023〕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槽式衰变池中含碘-131放射性废水排放
含 碘-131放射性废水 可按照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排放:
(一)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第8.6.2条规定,经监管部门确认单次排入普通下水道的废水中碘-131活度不超过1ALImin(9E+5贝可),每月排放的废水中碘-131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9E+6贝可)。
(二)暂存180天后,衰变池废水可以直接排放。
(三)暂存不满180天但监测结果表明碘-131活度浓度已降至不高于10贝可/升水平,也可直接排放。
医院应做好相关排放记录。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以下称核医学标准)第6.1.5节规定,距核医学工作场所各控制区内房间防护门、观察窗和墙壁外表面30 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μSv/h,如屏蔽墙外的房间为人员偶尔居留的设备间等区域,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10μSv/h。本条规定的具体含义为:
1.控制区内工作人员经常性停留的场所(人员居留因子≥1/2),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μSv/h。
2.控制区内工作人员较少停留或无需到达的场所(人员居留因子<1/2),如给药/注射室防护门外、给药后患者候诊室防护门外、核素治疗住院病房防护门外以及核医学科患者走廊等位置,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10μSv/h。
核医学标准第6.3.4节规定,手套箱、通风橱等密闭设备应设计单独的排风系统。单独的排风系统意为手套箱、通风橱等设备的排风管道在汇入“主排风管道前”的部分,应独立设置,防止发生气体回流和交叉污染。经过滤后的气体汇入到一个主管道中排放不违反标准要求。
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2023年9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转
自:伯益说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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