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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8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09-17 来源: 浏览:

黑龙江发布8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环境监测实战
环境监测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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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某豆制品厂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0 日,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村的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豆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

该单位属于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八、农副食品加工业,16.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要求,该类型企业应进行排污登记,经调查发现其尚未进行登记。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和第3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的规定。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43条 “需要 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于2023年3月15日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排污登记。

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开展排污登记,存在改正违法行为不及时的情况,不符合有关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情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2.七台河市某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七台河市新兴生态环境局根据推送的信访线索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并调阅了企业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文件,经核查,该企业于2022年1月取得排污许可证。

通过调阅电费票据显示的用电情况表明,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就开始生产活动并存在排污行为,经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承认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要求,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30.3万元整。

3.鸡西市某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2023年6月,鸡西市滴道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专项现场检查中对滴道区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调阅企业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文件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4月2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生产运行记录显示石墨纸车间在2023年2月6日已投入生产使用。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企业监控记录,并结合周边居民反映近期企业动态,证实了该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就开始生产活动,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承认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2条第1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要求,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31.8万元整。

4.牡丹江海林市某热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在线监控设施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9日,牡丹江市海林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物在线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海林市某热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二氧化硫数据异常,经现场调查核实,企业在线监控设施气体分析仪设备气室受到污染导致测量数据异常,受客观因素影响设备维修配件未能及时运到,导致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0条: 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4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要求,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整。

5.汤原县某医院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基本情况

2023年6月5日,佳木斯市汤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汤原县某医院臭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未上传平台。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无臭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第1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要求,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0.9万元整。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而排污登记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生态环境环境部门应严格“依证执法”,强化“证后监管”,推行“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理念,不断加大入企指导力度,多向企业工作人员讲法、普法,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以减少违法生产排污案件的出现。对于屡教不改或改正态度消极的企业,及时开展督促、指导、帮扶、预警,同时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进行处罚,以“执法从严”“利刃高悬”的执法态度对其警示震慑,倒逼企业责任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6.大庆某污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今年5月31日,大庆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大庆市林甸县海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中发现,该企业总排口总磷浓度为1.94毫克/升,超标2.88倍。
上述行为涉嫌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6月7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履行立案程序,现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大庆某化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5月7日,在对大庆地山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员工利用潜水泵将污水暂存池内废水排至厂区地面,最终排入厂区正门雨排井内。按照水泵功率及排水时间推算,排水量约3吨。 经监测,该企业污水暂存池内废水与雨排井污水同源。

该企业员工上述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目前,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履行立案程序,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案件线索已正式移交公安部门。

8.绥化某畜牧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5月5日,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黑龙江爱牛畜牧业有限公司厂区北侧有一处排水口,经监测该排水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4720毫克/升、氨氮浓度为54.418毫克/升、总磷浓度为40.1毫克/升。

经查,系该企业利用管径为40厘米的黑塑料管,非法将厂区院内污水经排水口排至厂外草原内。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5月12日,绥化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履行立案程序。

自:生态环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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