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风险应对报告
欧盟碳关税风险应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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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氧,热解气化,热化学,合成气FT,催化剂等技术的介绍。生物甲醇,沼气,RDF,电子燃料,SAF,生物油,生物炭,生物基化学品与材料的介绍;船舶与飞机的替代燃料战略,交通领域液体燃料的碳中和战略.
编者荐语:
上海闻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引进、研究和开发厌氧热解气化技术。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及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合成气催化技术,让垃圾,农业,林业等有机废弃物回到物质和能源的良性循环体系之中,实现碳中和目标。
以下文章来源于盈法碳律师团队 ,作者刘新海 翟巍
公众号主要致力于普及碳达峰和碳中和的专业知识,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企业和人员搭建低碳战略发展交流平台,为业内人士提供低碳咨询服务,帮助减排单位提升低碳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把握低碳发展趋势、提高国际领域低碳竞争力。
引言
近期,欧盟出台了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该法案致力于解决长久以来的“碳泄漏”问题,即欧盟国内的高碳商品被其他国家的低碳价商品所取代,并致力于确保进口商品和内部商品的同等碳价格。CBAM也致力于实现欧盟国内净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即到 2030 年,排放量比1990 年的水平至少减少 55%,从而减少全球碳排放并支持《巴黎协定》设定的目标,同时也为第三国运营商的低碳减排提供激励措施。
根据该法案,欧盟将会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商品收取“碳关税”,从先前的免费配额制度逐步过渡到CBAM体系。根据CBAM,欧盟进口商可能需要说明某些碳密集型产品中嵌入的碳排放量,并购买CBAM证书。迄今为止,中国、巴西、南非、印度已经针对CBAM可能对欧盟进口的商品施加不公平歧视提出“严重关切”。作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有大量企业的商品会出口到欧洲市场,该法案的通过无疑将对中国商品出口欧盟带来较大的影响。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应对欧盟CBAM碳关税政策的风险,为企业提供帮助和建议,并就欧盟碳关税风险提出九种应对方式。
01
制定与商品组合、产业链、供应
链 相关的CBAM整体应对计划
CBAM会让进口商品受到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承担的碳成本相当的监管体系的约束,从而使得进口和出口商品碳价格相当。据此,企业若想在未来保持出口欧盟商品的竞争力,应当提前制定相应计划应对未来CBAM的生效。非欧盟生产商应当通过在欧盟注册的进口商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供受CBAM约束的进口商品的嵌入的碳排放量信息。如果在欧盟进口商品时无法获得这类信息,欧盟进口商将能够使用参考值估算每种进口商品嵌入的碳排放量,以确定他们需要购买的CBAM证书数量。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商品组合、产业链、供应链等特点,制定与CBAM相适应的整体应对计划,以提高自身未来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企业可以调整自身的商品组合,增加低碳甚至无碳商品的比重,减少高碳商品的比重;或者可以优化自身的产业链和供应链,选择更低碳的原材料、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等交易相对方,降低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大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率和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总结而言,企业在当下就应当布局未来发展策略,提前制定计划,使未来的出口商品可以降低CBAM带来的税负和成本,也可以提升自身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品牌形象。
02
识别和评估受CBAM影响
的单项商品和商品组合
CBAM将适用的第一个进口商品群体是:钢铁、炼油厂、水泥、铝、有机基础化学品、氢和化肥。以后欧盟将逐步扩大CBAM的适用范围,企业应当时刻保持关注。
企业可以根据欧盟CBAM法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先识别出自身出口到欧盟市场的、即将受到影响的相关单项商品和商品组合,再评估这些单项商品和商品组合的碳排放量和碳强度,以及CBAM规定的未来税负以及造成的商品竞争力损失。这需要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碳排放核算、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收集、记录可靠和准确的数据,并与欧盟建立的数据标准和认证方法保持一致。通过以上方法的统计和评估,企业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身在未来欧盟市场上的优势和劣势,以及面临的风险和机遇。
中国企业在向欧盟出口受CBAM约束的商品时,还应依据CBAM要求遴选适格的欧盟进口商,并督促其履行申报以及其他CBAM规定的义务。
03
调查和核实有关原材料、能源、商品
的生产流程、采购模式、原产地和相
关联的直接、间接碳排放情况
根据CBAM第七条的规定,CBAM要求相应的进口商品计算出商品的嵌入排放量,它的计算方式要求对商品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或实际排放量进行数值确定。CBAM的嵌入排放量计算公式包括以下两种:
(1) 商品嵌入排放量应按照附件四规定的方法计算。对于附件二所列的商品,仅应计算和考虑直接排放量。
(2) 除电力以外的商品的嵌入排放量应根据附件四规定的方法根据实际排放量确定。如果无法充分确定实际排放量以及间接排放量,则应根据附件四第 4.1 点规定的方法参考默认值确定嵌入排放量。
为了在对欧盟出口商品时做到合规合法,企业可以对自身的生产流程、采购模式、原产地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以获取有关原材料、能源、产品的直接、间接或实际碳排放情况的准确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申报和缴纳CBAM税费,也可以帮助企业发现和改善自身的碳排放热点和问题。譬如,企业可以通过调查和核实,发现自身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哪些高碳排放的原材料或能源,或者与哪些高碳排放的供应商或服务商有合作关系,并尝试寻找更低碳的替代品或合作伙伴。通过这些调查和核实,并将减排纳入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企业可以有效降低自身的碳足迹,并减少未来CBAM带来的税负和成本。
不容忽视的是,企业为了减少CBAM带来的税负和成本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具有正当理由或合理、充分的经济原因。如果企业希望通过微调商品设计或商业模式的方式规避CBAM监管,但不能实质减少碳排放数量,那么欧盟监管机构可能对这类企业行为发起调查,最终要求这类企业接受被拓展的CBAM义务的约束。
04
根据企业现有的环保技术储备、成本收益
情况,评估CBAM对企业带来的成本影响
根据CBAM的规定,“CBAM证书”是指欧盟未来推出的电子格式证书,一张CBAM证书对应于一吨商品中嵌入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CBAM证书的价格将按照每周 EU ETS 配额在拍卖平台上的收盘价的平均值来计算,该价格最近在93欧元/吨左右徘徊。若企业不作任何改变,直面未来的CBAM碳关税,这对企业的影响将非常巨大。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环保技术储备、成本收益情况,评估CBAM对企业带来的成本影响,以及采取相应的低碳措施所需的投入和回报。这需要企业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比较在不同的碳价格水平下,维持现状或者采取低碳措施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变化。企业可以模拟分析在CBAM影响下,自身出口产品的价格上调或者下调对自身利润率和市场份额的影响;或者模拟分析在CBAM下,自身是否有必要、有能力进行技术创新或绿色转型,以及这样所需的资金、时间和人力资源,以及所能带来的节能、减排和竞争增益效果。通过这些分析,企业可以更清晰地了解自身在欧盟市场上的成本结构,以及未来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对于原材料、材料的开采与利用经过了完整的价值链:从提取、经过加工和使用到废弃;这一过程带来了温室气体排放。在CBAM引导下,企业可以对其商品生产全周期、全链条的碳排放量予以估算、分析,并寻求降低这类碳排放量的科学方法、流程、技术。
进一步而言,企业可以采取多层次、多用途、全方位的资源、能源网状利用模式,逐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资源、能源利用体系。例如,炼钢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可以转化为电能,炼钢废气可以用于提炼有效成分,炼钢废渣可以用于生产建筑材料,而废气提炼与废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又可转化为电能。
05
对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进行整体核算和管理,
加大企业环保投入和研发,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CBAM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CBAM声明要求包含以下信息:
(a) 上一日历年各类商品的进口总量,电力以兆瓦时表示,其他商品以吨表示;
(b) 本款(a)点提及的商品的总嵌入排放量,以每兆瓦时电力的二氧化碳当量(CO2e)排放量吨数表示;或者,对其他货物而言,以每类货物每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排放量吨数表示;按照CBAM第七条计算,并按照第八条核实。
企业可以对自身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进行整体核算和管理,以提高自身的碳排放数据化程度和可信度。这需要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碳排放核算、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与欧盟的要求保持一致。同时,企业还可以加大企业环保投入和研发,积极推出低碳技术和产品,提高自身的能效水平和环境友好性,降低自身的碳排放总量和成本。通过这些措施,企业可以降低CBAM带来的税负和成本。
06
采用数字化IoT方式,构筑商品生产的数字化碳管理系统,建立监测报告与核证系统(MRV),并将其集成到企业SAP(System Applications and Products)环境和端到端流程,厘清商品生产过程中碳排放来源和总量情况
企业可以利用数字化IoT(Internet of Things)方式,构筑产品生产的数字化碳管理系统,实现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数据的实时收集、分析和优化。企业可以在生产设备、原材料、能源等方面安装智能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将碳排放数据上传到云端平台,进行数据清洗、整合、分析和可视化,从而识别和改善碳排放问题。企业还可以建立监测报告与核证系统(MRV),对自身的碳排放数据进行监测、报告和核查,以提高自身的碳排放数据的可信度。此外,企业还可以将其数字化碳管理系统集成到企业SAP(System Applications and Products)环境和端到端流程中,即将碳排放数据与企业的财务、物流、采购、销售等方面的数据进行关联和协调,从而厘清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来源和总量情况,并为自身的低碳改进提供数据支撑。
07
分析出口商品当前使用的欧盟海关税
则的税号的适当性,同时遵守CBAM
申报机制以避免额外成本
根据CBAM第四条的规定,商品只能由授权的CBAM报关员进口到联盟关区。根据CBAM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欧盟的授权CBAM报关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以下信息:
(a) 姓名、地址和联系信息
(b) EORI 号码
(c) 在联盟内进行的主要经济活动
(d) 申请人所在成员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不受国家税收债务未决追偿令的约束
(e) 申请人在申请年度之前的五年内没有涉及任何严重违反或多次违反海关立法、税收规则或市场滥用规则的荣誉声明,包括没有与其相关的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经济活动
(f) 证明申请人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财务和运营能力所必需的信息,如果主管当局根据风险评估做出决定,还需提供确认该信息的支持文件,例如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直至账户关闭的最后三个财政年度
(g) 提交申请的日历年和下一个日历年按商品类型划分的联盟关税领土进口商品的估计货币价值和数量
(h) 申请人代表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企业可以分析出口产品当前使用的欧盟海关税则的税号,以确保出口产品被正确地归类和申报,同时应遵守CBAM申报机制以避免额外成本。
欧盟海关税则规定了欧盟的商品分类和编码系统,它包含了超过20,000种商品的详细描述和编码,以及每种商品所适用的进口关税、反倾销措施、原产地规则、贸易偏好安排、进出口限制等信息。根据欧盟现行的海关税则,EORI 代表“经济经营者注册和识别号”,要让商品通过欧盟海关,企业需要向欧盟海关提供EORI号码作为识别号码。根据CBAM的规定,欧盟仍将继续使用EORI号码作为经营者识别号,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CBAM授权的申报员制度。企业应注意,若企业之后的转型,导致出口商品的种类变化(比如从汽油车产品变更到新能源车产品的),企业要根据特定商品的名称、特性、用途等确定其正确的税号或编码,并在进口申报单申报,以确保其符合欧盟海关税则的要求。
08
量化CBAM机制带来的预期额外费用,
针对CBAM机制对企业未来供应链、采购、
合同、 基础设施和并购战略的影响进行分析
根据欧盟CBAM法案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碳关税的计算逻辑可总结大致的公式如下:CBAM税费=CBAM税率×碳排放量=(EU ETS碳价-出口国碳价)×(商品碳排放量-欧盟同类商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
企业可以估量CBAM机制带来的预期额外费用,即根据自身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和欧盟CBAM证书的价格,计算自身每年需要缴纳的CBAM税费,并将其纳入自身的成本评估和发展规划体系中。这需要企业及时关注欧盟CBAM证书的价格变化趋势,以及欧盟对于CBAM法案的修订和调整,以便做出及时的应对。企业还可以分析CBAM对自身供应链中的上游和下游合作伙伴的影响,是否需要调整或者优化供应链结构和管理方式;或者分析CBAM对自身采购策略的影响,是否需要寻找更低碳或者更优惠的原材料或者服务提供商;或者分析CBAM机制对自身合同条款的影响,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增加与客户或者供应商之间的、碳排放方面的责任、风险、费用等方面的约定;或者分析CBAM机制对自身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影响,是否需要投资或者升级更节能、更低碳的生产设备或者运输工具;或者分析CBAM机制对自身并购战略的影响,是否需要寻找更符合低碳要求或者有利于进入欧盟市场的目标企业。
09
为CBAM过渡实施阶段和 2026 年之后
CBAM全面实施阶段制定应对路线图
根据CBAM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进口商的义务限于规定的报告义务。在2024年12月31日后,CBAM系统就开始被使用,在成员国设立的进口商可以开始申请CBAM报关员,并提交相应的材料。2026年1月1日后,CBAM的规定将全面适用。
企业可以根据欧盟CBAM法案的实施时间表,为CBAM过渡实施阶段和CBAM全面实施阶段制定应对路线图,以便及时调整自身的战略和行动,适应欧盟碳关税政策的变化。在CBAM过渡实施阶段,企业可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保证企业在CBAM全面实施阶段中保持在欧盟的竞争力:
(a) 完善自身的碳排放核算、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按照欧盟CBAM的要求收集、记录自身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
(b) 分析自身出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和需求变化,调整自身的产品结构和价格策略,增加低碳或者无碳产品的比重。
(c) 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高出口产品的能效水平和环境友好性,降低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
(d) 优化自身的产业链和供应链,选择更低碳的原材料、中间品和服务提供商,降低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
(e)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总结
总体来说,欧盟碳关税政策将加速全球产业链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使低碳技术与商品具备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因此,我国企业需要预先布局,对自身产业链、供应链进行优化管理,避免因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高额碳排放而增加出口成本。这样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满足客户对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并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盈法碳律师团队主要成员介绍
刘新海律师:
刘新海律师为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双碳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资产管理部主任,上海律协融资租赁专委会委员,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喜牛私募学院认证讲师,中南财大上海校友会金融分会副会长兼融资租赁和保理分会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碳资产管理、碳资产开发及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供应链金融、私募基金、投融资及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公司股权、公司争议解决等金融法律业务,连续多年获得盈科优秀律师称号。
刘新海律师具有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交易员资格,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质,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有六年的大型国企法务实操工作经验,曾为多家央国企、上市公司、金融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优质的专项法律意见和投融资服务。
翟巍 顾问: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涉侨法律服务研究与交流中心研究员,上海商学院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基地(上海)客座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方向法学博士后,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反垄断法方向) ,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硕士(民法与公法方向),波兰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律方向),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民商法方向),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方向),上海“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理事、武汉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首批入选“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他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商学院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基地、浙江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等机构邀请,为国内外官员、企业界代表进行经济法、外资法培训。他为多家著名企业进行员工法律培训,并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合规咨询,曾为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云南省等多省的快递行业、药品行业、建筑材料、管道经济、法律服务相关行业协会提供反垄断合规服务,并代理或参与吕平诉某跨国公司垄断案等若干重大竞争法案件的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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